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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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章资产处置原则
第三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资产处置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学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资产处置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七条学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包括:涉及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重大不动产的处置;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在[X]万元以上(含)的其他资产处置。

(二)一般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一般资产处置事项包括: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在[X]万元以下、[X]万元以上(含)的资产处置。

(三)小额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小额资产处置事项是指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在[X]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

第八条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写《学校资产处置申请表》,详细说明资产处置的原因、资产的基本情
况(包括资产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购置价值、使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技术鉴定报告、盘亏清单、事故证明等)。

(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使用部门提交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资产处置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审核通过后,根据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资产处置。

对于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资产处置方式,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资产处置价格。

(四)资产处置完成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调整相关资产和财务账目,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章资产处置方式
第九条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无偿调拨(划转)主要适用于学校内部各部门之间、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的资产调配。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出售、出让、转让资
产应当遵循市场规则,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确保资产处置价格合理、公正。

(三)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

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置换资产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并对置换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置换的依据。

(四)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对外捐赠资产应当遵循自愿无偿、量力而行、诚实守信、注重效益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五)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报废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技术鉴定报告。

(六)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资产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学校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

第六章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条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十一条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资产处置收入。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学校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处置行为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处置制度执行情况、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履行情况、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和实施情况、资产处置收入管理情况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处置资产、隐瞒资产处置收入、截留挪用资产处置收入、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与国家或上
级主管部门新出台的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为准,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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