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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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中医医院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认定及
处理办法
近年来由于医生责任性不强、病历书写不规范、医患沟通不到位、引发的医疗纠纷及事故不断,给医院造成声誉影响、经济损失。
为了切实加强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性,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及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不承担责任。
(一)病情需要的药物无配伍禁忌,剂量正常,治疗过程中仍发生副作用的;
(二)手术过程中,因解剖畸形、肿瘤侵润、严重粘连而损伤周围组织或引起脏器出血等不可避免的并发症的;
(三)药物过敏反应试验结果正常或卫生行政部门尚未规定药物过敏试验引起药物过敏反应的;
(四)在做好准备工作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室、心包、胸腔、腰椎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发生意外情况的;
(五)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做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六)疑难重症和罕见病例,虽经会诊但限于医疗水平和设备条件难以诊治而发生栓塞、过敏、心脏骤停、内脏血管发生破裂以
及猝死的;
(七)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或虽未造成病人身体伤害但因医患沟通不到位擅自告知医院机密引起医疗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
(一)对急危病员拒绝诊治,或不负责任擅自转院、转科,以致贻误、丧失抢救时间的,责任人承担5%—10%,科室承担5%。
转科需经上级医师或科主任同意;转院需经科室主任或上级医师同意并报医务科备案。
(二)擅离职守,贻误抢救诊治时间的,责任人承担15%—20%。
(三)诊疗中,诊治医生无能力处理但又不报告上级医生,或不执行上级医生指导的,以及接受报告的上级医生不及时处理的,相关责任人承担10%—15%。
(四)未尽到告知义务或告知不明确(如药物副作用,治疗中的风险等),虽告知但患者或家属未签字,造成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承担30%。
(五)手术前不认真准备,手术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致误伤重要器官,并累及功能障碍或开错手术部位,或将纱布,器件等异物留在体内的,主要负责人承担30%,连带责任人承担10%。
(六)手术切除组织为病检,且无患者家属拒检签字记录,发生
纠纷的;擅自做主施行新技术,造成患者身体伤害或引起纠纷的,个人承担30%,科室10%。
新技术的开展必须形成完整的材料上报医务科审批。
(七)在诊疗中乱开处方,违反用药规范,影响患者病情转归或引起医疗纠纷的,责任人承担30%,科室5%。
(八)交接班不清,或无交接班记录,查对错误或不遵守医嘱的责任人承担10%—20%,科室5%。
(九)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药或不认真观察变化的,责任人承担15%—20%,科室5%—10%。
(十)用药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规定的,责任人承担15%—20%。
(十一)药剂工作中,配错药、发错药、写错用法、贴错标签或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的、剧毒药品不贴明显标签、配制制剂含量错误引起后果的,责任人承担10%—15%,科室10%。
(十二)不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引起后果的,责任人承担10%—15%,科室5%。
(十三)医技科室在各种检查治疗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错误,影响及时诊断和治疗的,责任人承担10%。
(十四)医院领导、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的,责任人承担5%—10%。
(十五)其它工作失误的,如病历及处方书写不规范,用药不合理以致在医疗纠纷(事故)中无法自圆其说,责任人承担10%—30%,科室5%。
(十六)抢救药品过期,设备不能正常运作,造成抢救延误的,责任人承担10%—15%,科室5%—10%。
(十七)各科室的医疗设备或后勤保障设备缺乏平时养护,关健时不能正常运作,造成后果的相关科室或责任人承担15%—20%。
(十八)科预科之间会真不及时,延误患者抢救和诊疗的最佳时机造成纠纷的,直接责任人承担30%。
(十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医院工作制度、门急诊诊疗常规或抢救常规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者,直接责任人承担20%,间接责任人5%,科室5%。
以上条款中的责备及赔偿金额可累加。
其他配套规定:
(一)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
(二)将患者介绍道资质较差的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的;
(三)自带药品在院内进行治疗、销售导致医疗纠纷的;(四)介绍患者到外院或药店购药发生医疗纠纷的;
(五)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六)伪造、隐匿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七)本院医务人员擅自外出医疗服务造成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八)当事人极端不负责任,导致病员死亡;
以上各项条款做得不够导致发生医疗纠纷的,院方不负责任,由本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后果,由此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医院将追究责任,并报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和护理工作中,因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为医疗技术事故;
第四条医疗事故分四级,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处罚如下:(一)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暂停1年执业活动,责任人承担20%,科室承担10%。
(二)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暂停半年执业活动,责任人承担20%,科室承担5%。
(三)三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责任人承担15%,科室承担5%。
(四)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责任人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责任人承担15%,科室承担5%。
(五)严重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责任人承担15%,科室承担5%。
(六)一般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承担10%—20%,科室承担5%。
说明本条款中所列的四级医疗事故特指由市级以上鉴定委员会签字的事故。
第五条同一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医疗事故或较严重的医疗纠纷,均为主要负责人,应停执业活动2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延迟两年。
第六条未取得执业医师证和实习人员发生医疗事故,属于上级医师指导错误造成的,应由上级医师负责;未取得执业证和实习人员不得独立诊治患者,如果擅自诊治造成事故的本人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ⅩⅩ县中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