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识课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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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课5篇
第一篇:通识课
关于2013级学生修读通识教育核心课、通识教育选修课的说明通识教育课程分为三个层次,即通识教育必修课程、通识教育核心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程。

通识教育必修课程主要包括思政课、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课、体育、军事理论等。

具体设置详见2013版培养方案。

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划分为国学修养、创新创业、人文学科、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艺体审美等七个模块。

凡2013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须于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在国学修养、创新创业、艺体审美三个课程模块各修读至少2个学分。

在其他四个课程模块中跨类选修至少4个学分。

其中,获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类学位的学生,应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至少修满4个学分;获自然科学类和工程技术类学位的学生,应在人文学科或社会科学领域至少修满4个学分。

学生须取得至少10个通识教育核心课程学分。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分为新生研讨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

凡2013年9月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须修读新生研讨课并取得1个学分,并取得至少5个学分的公共选修课,即共需要取得6个的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取得至少10个通识核心课程学分+6个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注:新生研讨课都会在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列出(学期不确定),同学们统一选课。

通识教育核心课及通识教育选修课的信息请参考2013-2014学年春季学期全校通选课课程表,请2013级同学认真查看说明,按照要求选课。

第二篇:通识课论文
社会保障
美国: 美国的社会保障计划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老年、遗属、伤残保险(0ASDI);(2)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4)补充收入保障
计划。

美国社会保障计划的特点。

1.强制性的与就业相关的计划。

一般而言,社会保障计划都是强制性的而且要求参加的人员必须是参加工作的人员。

如果社会保障计划要通过收入的重新分配来满足某种社会需求,则必须使参加人数尽可能的多。

2.雇主全部或部分提供融资。

尽管关于保障计划的融资方式各有不同,但是大多数计划的成本都由雇主全部或部分提供。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为什么社会保障计划是员工福利中的重要项目。

3.福利水平和享有资格由法律进行规定。

尽管享受福利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是由法律来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参加计划的每一个人所获得的数量是相等的,资格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他们会由于诸如工资水平的不同,参加工作的时间长短或家庭情况的不同而不同。

但是,这些因素的影响力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计算公式来决定,享受福利的人员无法增加或减少应得的福利。

4.享受社会保障计划的福利是以其享有者对某种福利有需求为假设前提的。

由此,使社会保障计划与社会救济进行了区分。

在社会救济中,申请人为获得救济福利必须证明其收入水平或资产低于规定的水平。

5.强调社会公平性。

社会保障计划是建立在社会公平的基础上而非个人公平。

这是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不同之处。

在社会公平的原则下,福利计划是为所有的享有者,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提供最低的收入保障。

超过该水平的保障只能通过个人的储蓄或雇主或商业保险来满足。

这种强调社会公平性将导致所缴费用与所享受的福利之间存在着不对称性。

在有些计划中,存在着由高收入者、单身或小型家庭以及年轻人对低收入人群、大家庭和退休人员进行补贴的情形。

美国的养老金
1993年规定:月工资在370美元以内部分列为低段,按90%计发;371-2230元部分为中段,按32%计发;22001美元以上部分列为高段按15%计发,然后把三段的数额相加,便是应得的退休金,按这样计
算,尽管工资越高退休金仍会越高,但计算退休金的比例却是越低,最低者可低到工资的24%,相反工资越低,虽说退休金相应也低,但计发退休金的比例却越高,最高者为工资收人的57%。

但是从整体水平看,美国法定退休金平均占劳工工资收人的41% 美国还规定退休者如有18岁以下子女和65岁以上配偶者,按其抚养人数的多少,还可以再领取本人退休金50%内数额的保险金。

并自1972年起,实行退休金与物价挂钩制度,规定每半年调整一次,即物价指数增长3%,退休金调高1%,物价指数增长不到3%时不作调整。

医疗补助
美国医疗补助制度主要是为65岁以上老年人和65岁以下残疾人及某些有永久性肾病的人支付部分医疗费用的制度。

这一保险制度主要有住院补助和辅助医疗部分。

住院补助是为病人提供60天的住院费用,60-90天之间病人每天需支付100美元的共同保险费,而且医生服务费通常不包括在住院补助之内。

辅助医疗指在受益人每年支付75美元的医疗费用之后,可以为其支付80%的经过许可数目的内外科医生服务费。

此外,还帮助门诊病人支付身体理疗,发音病理费用,并提供额外的家庭保健服务以及其他类型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

参考文献:《美国社会保险考察》
日本
文献(日)坂脇昭吉《现代日本的社会保障》
基本现状
同其它国家一样,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利用了保险原理,并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作为主体。

1、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于1960年推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规定人人都必须投保,投保者患疾病时自付所需医疗费的20%至30%。

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与其收入成正比。

对低收入者采取特殊措施予以减少,医疗保险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类。

健康保险是根据1922年的健康保险法建立的。

其对象是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投保人每月缴纳工资的4.2%,政府负担保险支出的16.4%,投保者享受补助金为最近3个月平均工资的60%,享受时间最多为18个月。

国民健康保险的对象是从事农
业和渔业的人员、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

受保人每户年平均缴纳7.8万日元,政府负担医疗费用的45%。

2、社会保险制度
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其它年金组成。

其它年金包括共济年金、福利年金、企业年金等。

加入年金是由法律规定的。

年金制度除了参加者缴纳保险外,还来自国库的负担。

国民年金于1959年10月施行,对象是20岁至60岁的日本国民。

厚生年金在日语中是提高生活水平,增进健康之意,该制度创设于1942年,对象是少数未满15岁的民间企业就业人员。

福利年金则是针对70岁以上,由于特殊原因而无法享受上述年金或享受数额很少者。

3、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日语中叫雇佣保险,始建于1947年。

受保险对象为全部受雇于工业企业的雇员,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为投保人缴纳收入的0.55%,雇主缴纳工薪总额的0.9%,政府负担救济费支出的25%和管理费。

失业救济金的给付条件是被雇佣者在最近一年内缴纳了6个月以上的保险费,失业后又在“职业保障所”登记的人员,领取天数为90天至300天。

4、工伤事故保险制度
保险对象为全部受雇于工业企业之雇员,保险费由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0.5%~12.9%。

保险范围包括因公引起的疾病、受伤及工作能力的丧失、上下班交通以外引起的事故。

工伤补助的标准依暂时性工伤和永久性工伤而有所不同。

(三)作用原因和特点
1、五大作用
事实证明,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确实起到了“稳定器”、“调节器”的作用。

具体体现在:
(1)保障国民生活
战后,从总体上看,日本的社会环境一直是比较稳定的,这从其政局比较稳定,失业率、犯罪率和离婚率一直比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低均可得到充分证明。

如在1970、1980、1990和1992四个年份,
其刑事犯人数依次为51.9万、33.5万、18.2万、11.9万,总体上呈减少之势。

而社会保障至少对保证国民生活和社会环境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全民皆保险”体制的建立,使社会各阶层均获得基本生活和医疗保证;社会保险费运作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各阶层实际收入差距,从而缩小了社会不平等,避免或减轻了因此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失业保险也使失业者不会因生活无着而铤而走险。

(2)缩小贫富差距
在日本,既无可与美国比肩的超级巨富,也少有美国街头的“无家可归者”。

社会保险惠及较多的,还是各类中低收入家庭,而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在日本收入最低的1/5家庭中仅占1.9%。

这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起到了对国民收入一定的分配与再分配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3)强化宏观调控
战后,日本之所以能获得比欧美发达国家更为优异的经济发展业绩,与其更为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有着重要因果关系。

通过扩大或缩小财政支出规模以刺激或抑制社会有效需求,是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

社会保障支出又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占有很大比重,如在1985、1990和1995年3个财政支出,社会保障关系费在日本中央财政一般会计预算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分别高达20.7%、18.4%和21.9%[9]。

因此,增加或减少社会保障支出,即成为国家强化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手段之一。

(4)减缓周期波动
在社会保险费收入方面,当经济周期处于高涨阶段,社会保险机构及各级财政和企业取得的收入也相对较多,从而相应减少了政府和企业的实际支付压力,这无疑会对社会需求从而对经济高涨产生一定刺激作用,以致对经济复苏产生积极影响。

而在社会保险支出方面,经济出现萧条或危机时,社会失业势必增加,社会保险机构必然要支付更多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者利用这部分资金购买必要生活用品,即形成对社会需求的有效扩大,而在经济高涨时期则相反。

(5)开发人力资源
政府的社会福利支出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个人和家庭对劳动力培养和训练费用支出的不足,对培养和开发本国人力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

2、三大原因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之所以能发挥上述作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具有以下优势:
(1)按照本国国情建立,社会保障具有日本特色
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尽管也借鉴了美欧经验,但主要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一是对社会保障涵义的界定起点高。

如何确定社会保障的定义和范畴,是筹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从“劝告”中,我们可知日本在当初确定社会保障范围时,不仅包括所得保障,还包括社会福利和医疗等社会服务。

事实证明,这一界定是符合战后社会保障的国际潮流的。

二是保险费用负担全民化。

日本基本上遵循被保险人、事业主和国家财政拨款“三者负担”的原则[10]。

因为政府负担的费用,实际上是靠税收得来,所以,国民皆保险的实质是“全民共同保障全民”的生活。

三是保险费的发放体现社会救助与个人能力培养相结合。

与西欧某些“高福利”国家相比,日本社会保障费的发放掌握尺度较严,这固然与控制财政支出和国民负担的考虑有关,同时也包含着倡导个人自立、自助精神和弘扬勤劳意识等意图。

比如在失业保险方面,既组织失业救济,也为失业者创造再就业的能力和机会。

(2)抓住经济发展有利机遇,社会保障完善化、普及化
社会保障事业要得以长足发展,政府的积极扶植,尤其是国家财政的支撑,是首要前提。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的发达程度总是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

战后,日本的社会保障大体经历了从战后开始至50年代中期经济恢复阶段的“形成期”;从50年代后半期至70年代初经济高速增长阶段的“充实期”;从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到目前为止低速发展阶段的“转换期”[11]。

而1950至1973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日本经济面貌,而且也给社会保障的发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历史性机遇。


60年代为例,日本经济的年均实际增长率达10.9%,国民收入和人均国民收入分别以年均16.3%和15.2%的速度递增。

与此同时,中央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年均增幅达到16.3%[11]。

正是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加速筹建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的步伐,到70年代初,这一浩大的“社会工程”已基本完成。

(3)以健全法制作为强化手段,使社会保障得以有效运营和管理
日本政府重视依法治理经济,一项经济制度的出台,均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可以说,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也就是相关法规不断完备和充实的过程。

一是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制定。

社会保障的四个部门,均有与之相对应的法规和其他法律的有关条款,如社会保险,属于医疗领域的有《健康保险法》等,属于养老金领域的有《厚生养老金保险法》等,属于雇用领域的有《失业保险法》,属于保护领域的有《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等,属于社会保险运营及管理领域的有《社会保险审议官和社会保险审查会法》等共28项[11]。

又如国家扶助及社会福利,有《生活保护法》等共17项[11]。

再如公共卫生及医疗有《医疗法》等共32项[11]。

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管理有法可依,确保了其严肃性与稳定性。

二是实行分权式的管理体制。

有五大机构:一为立法机构,为国会的参议院和众议院。

二为行政管理机构,中央政府由劳动省与厚生省负责,只管监督,直接运营则由其下属的地方政府或共同法人组织承担。

三为经办机构,中央办社会保障中心,地方为社会保障事务所。

四为营运机构,为全国各地的保险公司。

五为监督机构。

3、三大特点
首先,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广,普遍性强。

从内容上讲,到目前为止,已形成包括社会保险、国家扶助、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医疗四大领域以及诸如健康保险、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残疾人福利、老人福利、儿童抚养津贴、母子福利、传染病预防、精神卫生事业及老人保健等46项制度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社会保护系统[11]。

就质量而言,例如实行70岁以上老人“医疗免费化”、儿童补贴“制
度化”以及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和家属医疗保险支付比率等。

从对象上讲,在1961年的良好基础上,更具全民化。

其次,社会保障目的由“扶贫”转向“防贫”。

战后,日本的社会保障首先是围绕生活救济失业对策和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展开的,具有很强的“扶贫”色彩。

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改善,社会贫困面日益缩小,于是从50年代后半期起,日本政府以保证全体国民生活稳定为宗旨,实施“防贫”对策,这意味着日本社会保障已完成了由政府救济向社会保险的过渡。

最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拨款范围明确。

中央和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拨款,日本统称“公费负担”,其中属于中央政府部分称作“国库负担”,属于地方政府部分称作“地方负担”[10]。

日本采取的是以“国库负担”为主,“地方负担”为辅。

“国库负担”以社会保险为重点,“地方负担”分布较均衡,更直接地面向国民生活。

(四)面临的问题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在60年代至70年代初,经济社会环境均较有利的条件下,得到了迅速扩充和完善,呈现出诸多优势特点,并反过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

但随着环境的变化,日本的社会保障又面临一些实际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增长失速
60年代至70年代初,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迅速扩充和不断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当时的经济高速增长。

然而,到70年代中期以后,日本经济却呈现出明显的减速与停滞之势。

即使在80年代下半期的景气时期,其增长速度也远未达到70年代中期以前的水平。

而在步入90年代以后,长期萧条与回升乏力,更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就GNP的增长率来看:1996年~1973年高达9.4%,到1974年~1980年已经降低为4.1%,1981~1990年再降低至3.6%,1991~1995年则只有0.6%[12]。

7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经济增长的长期失速,至少从两方面对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严重的不利影响:一是导致国家财政收入与企业
经营收入相对减少,从而导致保障费财源日显不足。

1966~1975年,日本中央财政一般会计预算中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年平均增长达26.3%,而至1975年~1995年却降为6.6%,下降近20%个百分点[13]。

二是导致劳动力需求相对减少,失业问题日趋严重,以致加重了社会保障在失业保险方面的负担。

战后至1973年,日本的完全失业者极少超过100万人,而在1975年达到100万人,以后长期居高不下。

尤其在90年代更是迅速增长,1995年平均为210万人,1996年则增至235万人[14]。

2、人口老龄化加快
联合国将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的现象称为人口老龄化。

70年代以后,由于出生率和死亡率迅速下降,平均寿命大幅度延长等原因,日本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日益明显,现今已成为日本社会面临的最大难题。

1950年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为4.9%,1990年提高到12.1%。

据推算,2010年将达29.1%,2020年则为25%[15]。

在今天的日本社会中平均7个人当中就有一个人达到65岁;在65岁的人口当中,平均两个人当中就有一个人在去世半年前需要看护和照顾,其中又有一半的人卧床三年以上[16]。

这意味着日本已成为世界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

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费支出之间存在显著正相关性。

这样,日本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将进一步膨胀。

日本在2000年4月曾推出了养老护理保险制度,以解决老龄化问题[17]。

通过社会保险来共同支持老年护理所需要的设施、服务等费用,国家、地区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都要负担保险费。

但该制度尚存在许多问题,其落实普及还需一定时间。

3、雇佣制度与家庭结构的变化
伴随雇佣制度与家庭结构的急剧变化,企业和家庭在生活和健康等方面的保障功能日趋弱化,原来企业或家庭承担的许多保障事务越来越转向社会承担。

战后日本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雇佣原则是终身雇佣制,它曾大大
减缓了失业压力,减轻了社会保障在失业保险方面的负担。

另外,企业大都建立了生活、保健、技术培训等多方面的企业内保障项目和设施,从而替代和减轻了社会保障的负担。

步入70年代,由于经济形势的萧条,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导致劳动力年龄结构老化,日本现今流行的临时雇佣方式必然加剧失业,大量的保障负担被推向社会。

战后以来,日本的家庭结构也处在迅速变化中,其主要趋向是核心家庭化(即至多有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两代构成的家庭),独身家庭化和家庭主妇就业化[7]。

传统家庭的相互扶助和赡养能力有所下降,原来由家庭负担的一些保障功能也被推向社会,进一步加重了社会保障的负担。

4、政府的社会保障压力加大
由于政府办的社会保障面临越来越重的财政压力,民间办的社会保障得以迅速发展。

但是,政府办的社会保障不仅具有稳定社会,提高国民经济水平的功能,还有收入再分配的功能。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民间社会保险的发展,在一定程度弱化了政府的社会保障功能但又不能代替前者,因此,人们对政府的期待和不满有所增加。

俄罗斯
从俄罗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墓本原则和10年来的改革内容来看,社会保障体
制的雏形基本形成,社会保险各主要险种的原则性法律基础也基本建立,各种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在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严重社会问题。

但是,目前的改革与政府希望实现的目标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就拿医疗保障改革来说,法律规定的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并没有完全实行,改革具有不完整性和局部性缺陷。

尽管医疗保健拨款制度中的一些结构性改革得以比较顺利地进行,但医疗保健的许多重要原则并没有实现。

如1.承保人(保险机构)之间缺乏竞争。

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医疗保险公司,而在建立了医疗保险公司的地区,其业务活动也仅局限于各自的势力范围之内,彼此之间并没有形成真正的竞争;2.医疗机构之间缺乏竞争;3.对患者来说,自由选择医生和医疗机构的权力仍只停留
在“纸面上”,在实践中很难实现;4.无论承保人、医疗机构,还是医生暂时都没有更有效率地利用资金的动机。

拨款机制仍旧存在着严重的浪费现象。

(一)在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医疗保健改革没有实现预期目标。

这一事实从一个侧面说明,在俄罗斯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有:第一,法律制度不健全,政策法规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可以说,俄罗斯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在一系列的法律框架下,按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条例进行的。

但是匆忙出台的法律制度本身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特殊利益集团的主观偏好。

根据这种不健全的法律制度制定的政策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而且对于转轨时期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状况来说,现有的法律法规除了具有质量上的缺陷之外,数量上也不能满足客观现实的需要。

如有关大规模实行强制医疗保险的法律基础就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俄罗斯医疗保险法明确规定,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是强制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机关,负责保险基金的集中、分配和使用,监督和检查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

但法律同时又要求保留医疗保健管理机关。

这样一来,在医疗保健体系的管理方面就出现了“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

然而,与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相比,医疗保健机关的官员和工作人员既无权对基金会发号施令,又无权监督医疗保险基金的花费和支出。

而且直接由医疗保健机关官员支配的资金额因基金会的出现而大大减少。

这种现状必然导致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一方面,为了自身的利益,联邦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会加紧将地区强制医疗保险基金会团结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以便尽快建立体系内的垂直组织管理结构,与医疗保健机关分庭抗礼;另一方面,医疗保健管理机关的官员们,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改革使他们所蒙受的损失,必然会千方百计地阻挠改革并设法延缓改革的进程。

由此可见,在大规模实行强制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矛盾都是其法律制度不健全的产物。

法律制度不健全还表现在,法律制度多为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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