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权拒交临时用电电费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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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有权拒交临时用电电费的法律依据之吉白夕凡创
作
(1)《电力法》以及供电部分关于申请临时电的法规
其中规定:除了供电部分之外,任何人都不允许“转卖”电力。
如果物业或开发商想收临时电费,就是将开发商用于施工的临时电“转卖”,是违法行为。
任何人无权倒卖临时电,如果不交临时电费是合法行为;如果您交了,就是为虎做伥,是违法行为!
(2)另外,如果物业要收临时电费,可以问物业“谁收这笔钱?谁开发票?”
物业这个问题无法回答!一回答就是错!因为只有供电局开据的发票才是合法的!如果物业开发票“收电费”,就触犯了《电力法》,应受到法律制裁!
(3)临时电表没有经过权威机构校表、封签,所以计量也是无效的。
以后年复一年的交下去,连多交了多少钱都不知道,这自己也是违法的,也可以据此拒绝缴纳临时电费!
现在的现状是大部分的业主都缴纳临时电费,这是因为不懂法!实际上临时电供给业主使用时,应该是免费使用。
附:若干规定:
(1)【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如下: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
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出六个月,逾期不筹划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
供电。
注:临时电源从法规上未说明“可以用于生活用电”,所以开发商交房时不提供双路供电的市政电而只提供临时电是分歧法的!
(2)【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如下: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动用电事宜。
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筹划。
注:虽然开发商买临时电需要8毛,而市政电只要5.5毛。
但是一旦临时电用于业主的生活用电,性质就是“转供电”,这是违法行为!即使开发商只按市政电的 5.5毛收费也不成,也是违法的!况且,5.5毛的临时电和5.5毛的市政电质量能等同吗?(3)【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第四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如下:
用户建设临时性受电设施,需要供电企业施工的,其施工费用应由用户负担。
注:这里的“用户”指的是开发商或“开发商的施工单位”!(4)【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依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注:若开发商或物业违反“(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则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