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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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11.03
•【文号】铁财[1993]139号
•【施行日期】1993.11.0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铁路,财务制度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宣布失效
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铁财[1993]139号)
第一条铁路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批准开征的用于铁路建设的专项资金,由铁道部集中管理。
为加强该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道部财务司负责基金的收缴、汇集、划拨工作,具体委托铁道部资金调度中心(下称资金中心)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分帐核算,按时提报财务分析报告。
铁道部计划司负责基金的计划安排和计划完成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基金由铁路运输部门在承运货物时,按国务院批准的征收标准和范围核收。
目前,由于已经批准执行的1991年3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每吨公里二厘的铁路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1”)与1992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每吨公里一分的铁路建设基金以及1993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每吨公里一分五厘的
铁路建设基金(合并简称“基金2”)在核收范围、标准、缴税等方面有所不同,为此,营业站在货票上分别按规定计算、填写,与运杂费一并核收。
铁路各级管理部门在征收、统计、决算中都要分别反映。
第四条基金要保证全额按时汇缴铁道部。
正式营业线、运营临管线征收的基金和其他部门代国铁征收的基金,分别按运输进款解缴办法全额逐级汇缴铁道部财务司。
第五条基金要专项列报。
铁路分局(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铁道部财务司的“运输收入报告”,“运输收入决算报告”等收入报表按期将征收的基金专项列报,并按月核对收入报表反映的基金额和银行汇缴额,保证帐款相符。
第六条铁道部财务司每月按国家规定,统一缴纳“基金1”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建税。
缴纳税费后的“基金1”和免缴税费的“基金2”的全额分次划往资金中心的“铁路建设基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基金及基金专户的存款利息要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和部分机车车辆购置,也可以用于基本建设的还本付息,不得安排他用。
第八条铁道部计划司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规模,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并力求集中基金安排项目。
第九条铁道部财务司要组织好基金的收缴,压缩在途资金,收到的基金在银行专户存储,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基础拨款的管理,专项用于计划核定的项目;基本建设财务决算要按项目列出基金拨款情况、年度基金投资完成情况。
年度财务决算后一个月,由资金中心写出基金年度收支、使用的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基金的征收、汇集、使用等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各有
关部门要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