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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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银行公积金贷款条件
1.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省直中心或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其
他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含长沙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申请贷款条件
(1)住房公积金缴存符合以下要求:
①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12个月(含)以上;
②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缴存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
的不计);
③借款人及配偶在多个中心有住房公积金正常或封存账户的,
应在申请贷款前进行合并或销户。
(2)申请贷款的房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在长沙行政区域范围内;
②一手房贷款所购房产应当属于省直中心认证签约楼盘或已办
理了不动产权证的现房;
(3)购买的自住房行为发生在贷款申请前一年内。
(4)借款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终止的住
房公积金约定提取。
(5)借款人及配偶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6)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借款人及配偶现无房或已有一套住房的(含长沙市行政区
域范围内,申请异地贷款的还包括主借款人及配偶在主借款人公积金
缴存地的自有产权住房)。
(8)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省直中心和其他中心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均不能超过2次。
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各算一次贷款次数。
(9)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此套房未办理购房提取(包括借款人和配偶在本中心或其他公积金中心购房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