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龙镇沟煤矿芦则沟矿井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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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脂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生产承包协议书
合同编号:
二〇一五年11月11日
甲方:米脂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乙方: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
组织机构代码:
甲乙双方本着矿产资源的生产组织规划合理、采掘有序高效、生产安全并举,实现优势互补的目的。

在诚实守信、平等协商、互利双赢的原则下,就米脂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的井工煤炭开采生产承包给乙方事宜。

根据目前的生产设施与开采状态,为了明确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形式:
甲方将米脂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的煤炭开采生产任务发包于乙方,由乙方负责全面组织实施。

乙方按协议约定完成原煤生产量,并通过工作面皮带机、主井皮带机输送至地面洗煤厂受煤皮带机尾。

原煤生产量是指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的原煤产出量总和。

原煤由甲方自行组织销售。

乙方依据协议约定的取费标准收取费用。

乙方是具有原煤采掘技术与管理经验的企业法人。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资质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附后)。

第二条、承包范围(形式与责任范围)
1、乙方全面负责米脂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井下的原煤生产和地面工业广场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㈠矿井的采掘生产、安全管理、井下通风、排水系统、机电运输系统等辅助系统管理以及新工作面的形成,对相关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护,人员管理与聘用等与原煤生产有关的一系列工作内容。

㈡矿井地面:锅炉房、浴池、食堂、职工公寓、维修车间、供水供暖系统(洗煤厂除外),规定范围部分的物资供应(采购出入库等)。

相关设备的使用、管理与维护,人员管理与聘用等与原煤生产有关的一系列工作内容。

2、乙方具有从事井下原煤开采能力,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专业技术优势,在原煤生产、井巷开拓及矿井各大系统的形成中,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依法依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做到责任到人。

3、采掘生产中采掘设备原则上由甲方提供(采煤机、液压支架、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乳化液泵站、综掘机、皮带机、风机等成套设备)。

生产过程中新开拓和掘进的巷道中供风供水排水管路、电缆电气设备、轨道、永久设施及设备等,与地面监控室联网的监控设备及六大系统所需的装置设备等均由甲方承担。

投入后整套设备的巡查、维护与更换组件全部由乙方负责(单件价格在5000元以下的部分)。

经双方协定由乙方提供的设备,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租赁费和租赁方式。

4、承包结束后,甲方原置该矿井的设备、设施、材料等乙方应按约如数向甲方移交。

乙方所添置的设施、设备、材料优先按照折算价留给甲方。

5、乙方开采的工作面具体位置或范围,在开采前由甲乙双方技术人员确定,并下达生产任务书,乙方按生产任务书组织生产。

如乙方未按生产任务书生产,造成越界开采或开采不到位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条、承包任务指标及单价核定
1、甲乙双方根据现有的矿井生产系统实际状况结合装备的生产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分析,确定原煤生产量不少于 60 万吨/年,并以此为考核测算依据作为承包任务指标,以后每年根据采场条件变化进行重新核定。

2、生产承包费原煤为49 元/吨,掘进进米为 1288 元/米(以上单价不含税)。

3、吨煤单价中不含:(1)开拓和备采工作面掘进费用。

(2)采掘工作面回撤及安装费用。

4、掘进煤量计量在原煤承包产量中,掘进煤的松散系数按xx
计算,但不在按吨煤结算费用。

5、开拓巷道、工作面开切眼、回撤通道或遇地质构造变化较大的巷道掘进、零星工程及甲方安排的其他工程按签证另行结算。

(1)开拓巷道是指新建或改扩建为形成生产系统而掘进的巷道。

(2)零星工程是指除承包生产环节以外的技改工程。

(3)签证工程是指甲方临时指定的工程。

(4)地质构造变化是指遇断层、褶曲、出水等,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6、采掘工作面受地质构造影响,如采掘工作面过断层、工作面遇滑面或工作面发生冒顶等;断层原则上落差≤0.6米,滑面及冒顶原则上冒落高度≤0.6米且≤面积10米2或冒落高度≤1.2米面积≤10米2,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遇较大断层或大面积冒顶严重影响生产,连续影响生产3天以上(含3天),经甲乙双方技术管理人员现场鉴定,根据实际情况,甲方将按照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补偿工人工资,且甲方按影响时间核减原煤生产任务。

如遇特殊地质构造而出现涌水量突增,经甲方实地勘察认定后,给予乙方一定的抽水费用。

7、乙方在协议履行期间,所有上岗人员均由乙方依据劳动合同法招用,自行负担员工各项费用,相应费用支出主要包括:
①矿领导工资(正矿长工资由甲方支付,其余副矿长及总工程师等人员工资由乙方支付),带班领导工资,乙方职工工资(明细附后)及后勤保障、医疗保险、人身保险、社会福利、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事故处理费、救护费、人身意外保险费等费用。

②矿领导(正矿长除外)、带班领导、职工岗前培训、职工特种作业证培训、安全培训及其他相关培训费以及所有人员体检费、职工劳动保护费。

③机电运输管理、矿井主提升皮带,锅炉房、职工浴池、食堂、维修车间的工作人员配备,维修,保养,设备检修,部件更换。

④主井、副井、风井及井下各巷道、地面相关设备设施以及采掘工作面的相关设备设施,与生产运行相关的所有维护维修材料费用。

⑤以上材料配件费用是指单件价格在5000元以下的配件和材料(不包括单件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材料及配件)。

8、甲方承担的费用:
①水、电费。

②设备、仪表、仪器的检测费以及监控设备校验费、网络年费等。

③火工品费用和单件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配件及材料和设备项修、大修理费。

④工作面调试过渡期发生的材料配件费、人工费。

人工费按照工作量或出勤人数确定。

调试正常后按照采煤单价及单项工程单价进行结算。

⑤井下巷道维护、掘进和采煤工作面设备回撤安装、巷道补强支护、排水沟及水仓的开挖和清理,给排水管路的铺设回撤,巷道的拉底、处理片帮、冒顶,矿务工程等正常回采掘进以外的工程。

开拓掘进巷道的通风、监测、供水、压凤、排水和缆线等一次性初期投入的材料。

⑥设备的中小修由乙方承担。

大部件以上的项修.大修费用(5000元以上)经甲乙双方认定后属于非乙方责任的费用。

第四条、承包期限
本合同的承包期限为2015年11 月11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第五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1、原煤产量按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28日,产量以双方认定的考核计量办法为准,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后作为结算依据。

2、承包费、工资支付方式:
根据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原煤产量或工程量每月28日结算。

甲方次月10日前支付给乙方生产经营所得资金总额,确保职工的工资每月正常按时全额发放,根据结算费用乙方做工资表,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工资表直接支付工人工资。

3、合同期限内如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合同期限内下达的生产任务,每超(欠)一吨(超欠部分),甲方奖励(罚款)乙方3元/吨。

第六条、安全管理
1、甲、乙双方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杜绝死亡,减少工伤”的方针,严格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组织作业人员认真学习煤矿安全知识,做到安全生产。

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煤矿法律法规、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及煤矿“三大”规程组织生产,并接受当地煤矿主管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甲方管理部门人员的安全检查,如
因乙方违章生产、冒险作业、设备带病运行造成的各类事故,要接受以上部门和甲方的处罚,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处罚。

3、因乙方责任发生人身轻、重伤事故、机电事故以及死亡事故,事故损失及处理费用按照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执行。

4、由于乙方组织管理不善造成的设备损坏,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事故善后处理、经济赔偿及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按照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相关条款执行,甲方配合乙方进行事后处理协调工作。

5、如发生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将情况报有关部门并组织抢险救助。

6、甲方对乙方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有监督权,对生产中出现的各种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以及管理不到位等有权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7、乙方在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的责任和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承担10%,乙方承担90%。

重特大事故,按政府的处理决定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乙双方互相尊重各自的企业管理模式及整体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对方声誉。

2、矿井设计、规划、开采、接续等相关技术问题,经甲乙双方商议确定方案后,以会议纪要为依据进行解决处理。

3、甲方为乙方提供生活、办公场所及一切外围设施,统一由乙方管理、维护、维修,甲方有权进行监督。

4、甲方负责协调煤矿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及当地农工关系。

5、甲方负责确保地面无原煤积压,保证不影响正常生产。

6、甲方根据国家标准按吨煤和进米向乙方支付安全费,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承担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和社会统筹金缴纳义务及职工体检费,甲方不承担此项费用。

员工的详细信息资料应向甲方提供,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如有虚假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7、生产、生活区(包括澡堂、食堂、职工宿舍)、办公场所产生的一切水电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包括安全管理及日常巡视。

8、乙方要积极配合甲方搞好行管部门检查验收等工作,搞好井下文明生产,设备管理等。

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符合行管部门要求,否则行管部门处罚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另行给予乙方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甲方将不定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乙方的生产作业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不安全隐患,且经强调不予整改的,甲方将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处罚。

9、因乙方不积极配合整改验收,造成停产,甲方不减少生产任务,并且对乙方进行1万-2万元的经济处罚,因政策性原因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产连续3天以内,一月累计5天以内(含3天和5天)乙方承担所有费用,连续停产3天以上,一月累计5天以上甲方
应核减相应期间的生产任务,并支付部分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的工资。

第八条、火工品管理办法:
1、乙方承包生产所需火工品统一由甲方提供,火工品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严禁自行购买、转借、销售火工品,如发现乙方自行买卖转借火工品现象,甲方有权立即上报公安部门介入处理,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责任及经济处罚全部由乙方承担。

3、双方应严格执行制定的《火工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4、乙方应严格按照火工品爆破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爆破。

严禁违规上岗作业。

第九条、协议的执行:
1、在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解除合同应双方达成一致签署确认文件方可。

但在乙方不能完成生产计划或存在严重违约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协议的执行,并将解除通知送达乙方生效。

2、如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在甲乙双方单位所在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承包费。

2、乙方在承包期内应按约定完成原煤产量,未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约定执行。

3、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违约损失金额的120%计算。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作为本协议书的补充协议。

发生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3、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生产期满后自行失效
4、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奖罚制度、管理措施等作为本协议附加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附件:
(1)甲方原有设备移交状况明细确认单:
(2)成本费用及人员薪酬明细表;乙方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3)《火工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4)乙方年度生产量可行性计划说明书:
(5)乙方制定的生产管理制度、乙方员工基本信息资料名录
(6)乙方法人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技术人员一览表
甲方:米脂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乙方: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
任公司
(盖章)(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法人代表(签章):委托人(签章):委托人(签章):2015年11月11日 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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