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三版ppt 7第七章 国际贸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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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卖方(即委托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 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 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即托收行)通 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即代收 行),代为向买方(即付款人)收取货款。
按照国际商会1995年修订的《商业单据托 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的全过程中银行 只负责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但无论是托 收行还是代收行,对于下列情况均不负任何责 任:
支付日期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指定日期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般认为,票据行为是指能产 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
为。在中国,只有出票、背书、承 兑、保证四种行为是票据行为。
要式性 无因性 独立性 文义性
(二)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能力 (2)意思表示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行为人签章 (3)记载有关事项 (4)交付
3.银行对由于天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 事故所产生的后果不负责任;
4.除经银行事先同意外,银行对托收单据项 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措施,如银行 统一对此项货物采取保护措施,则由此而发 生的费用概由委托人负担;
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 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 书的义务。
四、票据瑕疵
(一)票据的伪造
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二)票据的变造
无权变更的人对除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进行变更。
(三)票据的涂销
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 给以涂抹或消除。
五、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 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 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 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 付款的权利。
(二)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与未保兑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5、对背信用证与对开信用证
(三)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 行使追索权;
(2)开证行不得因开证申请人破产倒闭或丧 失清偿债务的能力等情况而拒付款项;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 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为的一切 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消灭
付款 清偿追索 票据时效届满 保全手续欠缺 除权判决 善意取得
(四)票据权利的保护
1.票据丧失的补救 (1)保全方法:挂失止付; (2)复权方法:公示催告、确认票据之诉。 2.票据抗辩
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物的抗辩——绝对抗辩 (2)对人的抗辩——相对抗辩
(二)法律特征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为设权证券 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为要式证券 票据为流通证券 票据为货币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票据 特征 当事人
性质
汇票
本票
支票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无条件支 付的委托
出票人 出票人
(自付证券)付款人
收款人 收款人
无条件支 无条件支 付的承诺 付的委托
1.银行只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 收委托书所列内容一致,除此以外,银行没 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
2.银行对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 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 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术语在翻 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2、开证行开证后,通常通过与受益人同地的 银行向受益人通知或转交信用证。
3、受益人获得信用证后,即可发货或为其他 履约行为,向有关银行提交取得的相关单据, 请求付款或议付或承兑。
4、指定行作出付款后,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 赔已付款项,并获得相应报酬。
5、开证行作最后偿付后,通知申请人付款赎 单,然后申请人可以取得单据提取货物。
托收的种类
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
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三、银行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 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 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 面凭证。
(一)基本业务流程 1、开证申请人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向其所
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经银行审核同 意后,该申请书构成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合 同;申请人通常要提供押汇等担保,有义务 支付开证费;银行有义务根据申请书的指示 开证,并承诺首先向受益人付款。
第七章 国际贸易支付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二、票据的种类 三、票据行为 四、票据瑕疵 五、票据权利
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
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 有价证券。
(3)开证行不得因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的业 务纠纷而中止付款责任;
(4)开证行不得因单据与货物或货物与合同 不符拒付款项;
2、严格相符原则 单证相符 单单相符
3、信用证诈欺例外原则
所谓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如果在银行对 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 得确切证据,证明卖方有欺诈行为,买方可 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支付 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信用证诈欺的种类
(一)受益人自谋的诈欺 1、伪造全套单据的信用证诈欺 2、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
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行 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 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及出票人 请求偿还票据上有关金额的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
出票取得 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
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 票据债务的行为。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买方直接付款 银行托收
银行信用证 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
一、买方直接付款 是指由买方主动把货款汇
付给卖方的一种付款方式。
订货付现 汇
收货付现
付 方
交单付款 式
信汇 电汇
票汇
二、银行托收
是指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 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
按照国际商会1995年修订的《商业单据托 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的全过程中银行 只负责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行事,但无论是托 收行还是代收行,对于下列情况均不负任何责 任:
支付日期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指定日期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般认为,票据行为是指能产 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
为。在中国,只有出票、背书、承 兑、保证四种行为是票据行为。
要式性 无因性 独立性 文义性
(二)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能力 (2)意思表示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行为人签章 (3)记载有关事项 (4)交付
3.银行对由于天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 事故所产生的后果不负责任;
4.除经银行事先同意外,银行对托收单据项 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措施,如银行 统一对此项货物采取保护措施,则由此而发 生的费用概由委托人负担;
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 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 书的义务。
四、票据瑕疵
(一)票据的伪造
假冒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 (二)票据的变造
无权变更的人对除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进行变更。
(三)票据的涂销
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 给以涂抹或消除。
五、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 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 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 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 付款的权利。
(二)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与未保兑信用证 4、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5、对背信用证与对开信用证
(三)信用证交易的基本原 行使追索权;
(2)开证行不得因开证申请人破产倒闭或丧 失清偿债务的能力等情况而拒付款项;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 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为的一切 行为。
(三)票据权利的消灭
付款 清偿追索 票据时效届满 保全手续欠缺 除权判决 善意取得
(四)票据权利的保护
1.票据丧失的补救 (1)保全方法:挂失止付; (2)复权方法:公示催告、确认票据之诉。 2.票据抗辩
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 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对物的抗辩——绝对抗辩 (2)对人的抗辩——相对抗辩
(二)法律特征 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为设权证券 票据为无因证券 票据为文义证券 票据为要式证券 票据为流通证券 票据为货币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票据 特征 当事人
性质
汇票
本票
支票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无条件支 付的委托
出票人 出票人
(自付证券)付款人
收款人 收款人
无条件支 无条件支 付的承诺 付的委托
1.银行只须核实所收到的单据在表面上与托 收委托书所列内容一致,除此以外,银行没 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
2.银行对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 中发生延误和(或)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 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术语在翻 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承担义务和责任;
2、开证行开证后,通常通过与受益人同地的 银行向受益人通知或转交信用证。
3、受益人获得信用证后,即可发货或为其他 履约行为,向有关银行提交取得的相关单据, 请求付款或议付或承兑。
4、指定行作出付款后,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 赔已付款项,并获得相应报酬。
5、开证行作最后偿付后,通知申请人付款赎 单,然后申请人可以取得单据提取货物。
托收的种类
跟单托收
光票托收
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三、银行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 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 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 面凭证。
(一)基本业务流程 1、开证申请人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向其所
在地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经银行审核同 意后,该申请书构成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合 同;申请人通常要提供押汇等担保,有义务 支付开证费;银行有义务根据申请书的指示 开证,并承诺首先向受益人付款。
第七章 国际贸易支付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二、票据的种类 三、票据行为 四、票据瑕疵 五、票据权利
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概念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
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 有价证券。
(3)开证行不得因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的业 务纠纷而中止付款责任;
(4)开证行不得因单据与货物或货物与合同 不符拒付款项;
2、严格相符原则 单证相符 单单相符
3、信用证诈欺例外原则
所谓欺诈例外原则是指,如果在银行对 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或获 得确切证据,证明卖方有欺诈行为,买方可 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禁止令,禁止银行支付 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信用证诈欺的种类
(一)受益人自谋的诈欺 1、伪造全套单据的信用证诈欺 2、在单据中作欺诈性陈述
追索权,是指票据权利人行 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 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及出票人 请求偿还票据上有关金额的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
出票取得 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
(二)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
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 票据债务的行为。
第二节 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买方直接付款 银行托收
银行信用证 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
一、买方直接付款 是指由买方主动把货款汇
付给卖方的一种付款方式。
订货付现 汇
收货付现
付 方
交单付款 式
信汇 电汇
票汇
二、银行托收
是指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 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