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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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0.31
•【字号】哈政综[2003]64号
•【施行日期】2003.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
(哈政综[2003]64号)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松北新区水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依据《哈尔滨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中水工程适用于在松北新区内所有单位及建筑物。

第三条大型住宅小区、工业企业、大专院校、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
设施和机关团体办公楼等,可自行配套建设中水工程设施,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四条凡未自行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的单位或建筑物,一律由松北新区
管委会统筹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相关单位和建筑物应按规定缴纳中水工程配套费,并在建筑物设计中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建筑给排水设计。

第五条冲厕、冲洗地面、浇洒道路、洗车、绿化、建筑施工、冲灭冲清、
消烟除尘和景观用水必须使用中水。

第六条中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及使用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及
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章中水水源
第七条优先选择优质杂排水作为中水水源,包括冷却水、沐浴排水、盥洗
排水、冷凝水、游泳池排水、洗衣排水、水箱水池溢流水、给水处理滤池的反冲洗水和雨水。

第八条医院污水不宜作为中水水源。

严禁将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
和放射性污水作为中水水源。

第九条各工业园区以园区为单位分别设置中水站,园区内工业企业的污
水、废水排入中水站统一处理。

污水中含有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应自行设置污水处理站,其产生的污水须经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园区排水管道。

第十条工业园区内非工业企业应自行设置污水处理站,其产生的污水须经
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第三章中水水质标准
第十一条中水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标准。

第十二条中水工程处理后的水质,根据其用途应分别达到以下标准:
(一)用作建筑用水和冲厕、浇洒道路、绿地用水、洗车用水、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二)用作观赏化和娱乐性景观环境等景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1-2002);
(三)用作食用作物、蔬菜浇灌用水的,应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92);
(四)用作采暖系统补充水的,应达到相应使用要求的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中水工程的出水有多种用途时,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其中的最高标准要求。

第四章建筑中水设计
第十四条凡建筑物排水流入中水站并接受中水站中水的,其建筑给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建筑物室内排水应采用污、废水分流制,一是冲厕、公用厨房用水,必须先经化粪池、隔油池等处理后方可排入中水站;二是优质杂排水,可直接排入中水站。

(二)建筑物除设给水管道外,必须设置中水管道。

第五章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严禁将中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第十六条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体或楼面内。

第十七条中水管道外壁应涂色并与生活饮用水管道有明显区别。

第十八条中水管道的水池、水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和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绿化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等取水口应加锁,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应定期对中水水质进行监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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