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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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2.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1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和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
江西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以下简称疫苗)管理,确保免疫质量和效果,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疫苗,是指按照国家下达的强制免疫计划,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资金,江西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重办)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统一组织调拨、实物免费配发畜禽养殖者的疫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疫苗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按规定配套的疫苗采购经费。
疫苗经费实行省级集中采购,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给疫苗供应商。
第五条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同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具体承担疫苗的计划、采购、调拨、储运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县乡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疫苗的保管、发放和使用。
第二章计划申报与下达
第六条根据国家疫苗测算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各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15日前联合行文,向设区市报送全年疫苗和经费需求计划申请报告,各设区市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30日之前联合行文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第七条根据中央下达经费数额,结合各地上报疫苗需求计划,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下发全省疫苗使用计划及配套资金需求计划。
第三章疫苗采购与经费拨付
第八条省防重办向省财政厅提交疫苗采购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按照政府招标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疫苗招标采购,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第九条省防重办根据合同和各地实际使用疫苗情况与中标企业进行结算,经核实结算无误后,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
省财政厅经书面审核无误后,向中标企业结算拨付疫苗经费。
第四章疫苗调拨
第十条省防重办根据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为主,平时补针为辅的原则,制订疫苗调拨计划,实行逐级调拨。
疫苗调拨应严格按照疫苗运输保存要求进行运输调拨。
疫苗调拨原则上由省防重办组织中标企业直接运送到各设区市防重办;各设区市负责将疫苗配送到所辖县(市、区)防重办;县(市、区)分发到乡(镇)畜牧兽医站或有自免条件的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户);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将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注射工作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和有自免条件的中小型规模养殖场(户)。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接收中标企业运送的疫苗时,应当检查疫苗品种、数量、有效期、冷藏条件等情况。
检查合格后,应当随机抽取样品用于对疫苗进行质量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并按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接受手续。
经查验不符合要求和供货不及时的企业可拒收或要求调换,并及时向省防重办报告。
第十二条各市、县(区)和疫苗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出入库台账,详细登记疫苗品名、生产企业、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调进和拨付单位、数量、调进及拨付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等情况。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和接种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疫苗存贮场所、冷链设备及其保障条件,制定相关制度,按疫苗贮存要求进行存贮。
第十四条疫苗出库要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使用,避免浪费。
第十五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必须固定专人负责疫苗调拨供应工作,建立健全本级疫苗实物台账,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应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出入库、验收、储存、发放、领用、运输等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做到手续齐备,账物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六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详细的疫苗分发情况档案,有关疫苗调拨资料应至少保存5年以上,以备检查使用。
第十七条动物防疫人员在使用疫苗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规范操作,建立健全免疫记录和防疫档案。
第十八条疫苗过期报废,须报经同级畜牧兽医部门核准和上一级防重办批准,方可报废处理。
对报废处理的疫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第五章免疫应激反应处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防重办及动物防疫机构应及时开展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评价。
省防重办要组织兽医技术支撑单位,对疫苗接收时抽取的样品开展盲样监测试验,并对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开展量化考核。
第二十条各地应当建立免疫应激副反应应急处置、副反应认定制度。
出现应激副反应,畜禽养殖者应当及时施救,并将有关情况向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县防重办报告。
接到报告后,省、市、县(区)、乡(镇)按照规定应当派人到现场及时进行认定,并组织妥善处置副反应事故。
第二十一条根据疫苗招标采购承诺和合同约定,由中标企业承诺承担的部
分应激副反应处理赔付、疫苗储运、疫苗质量及免疫效果监测费用,由省防重办统一收取和管理使用,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省防重办根据疫苗用量及承担的工作量将有关经费下拨,并抄送相应财政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
各级防重办应当将疫苗免疫应激副反应赔付、疫苗储运、疫苗质量及免疫效果监测费用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免疫应激副反应赔付处理费用主要用于因强制免疫发生副反应所需的救治人工和材料费用、副反应认定以及引起的生产性能下降、畜禽死亡补偿、因免疫失败发生疫情而扑杀畜禽的补助等。
疫苗储运费用用于区域内疫苗搬运人工、租车运输、冷链运转电费及维护等支出。
疫苗质量及免疫效果监测费用用于疫苗质量试验、免疫效果监测工作费用、购买检测试剂和采样防护物资、实验室检测、采样补助等。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防重办要切实加强疫苗监督管理,对辖区内疫苗的调拨供应等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变卖、毁损和浪费疫苗。
对在疫苗申请、调拨、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倒买倒卖的,一经查实,要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防重办应建立疫苗供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制度。
中标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苗生产、运输和贮藏。
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认定为因疫苗质量问题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重大违约情况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疫苗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中标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