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与郑广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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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与郑广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
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8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98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新华
【审理法官】胡新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郑广彦
【当事人】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郑广彦
【当事人-个人】郑广彦
【当事人-公司】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涛北京若轩律师事务所;崔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苏文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涛北京若轩律师事务所崔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苏文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涛崔杰苏文蔚
【代理律所】北京若轩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
【被告】郑广彦
【本院观点】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上诉主张未确定郑广彦离职后是否有新用人单位,因此无法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员特殊材料。

参照民航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复函,飞行员辞职后和入职新用人单位时,需要转移的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独任审判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上诉主张未确定郑广彦离职后是否有新用人单位,因此无法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员特殊材料。

对此本院认为,参照民航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复函,飞行员辞职后和入职新用人单位时,需要转移的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

因此,在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与郑广彦劳动关系解除情况下,结合航空部门用工实际,为切实解决双方纠纷,减少飞行员人力资源闲置,保障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一审法院认定京城国际航空公司应为郑广彦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员特殊材料,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对于具体的转移时间、方式及流程应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综上所述,京城国际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08:24:0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广彦与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郑广彦提供实际劳动至2019年12月15日。

2019年11月15日,京城国际航空公司向其公司全体员工发送《歇
业重组解散通知》,通知载明“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与格尔木京城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进行重组,解散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所有员工在2019年12月15日前与国际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按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核算员工工龄,给予一次性经
济补偿;飞行员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15日前解除。

"2020年1月8日,京城国际航空公司向郑广彦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郑广彦同志,因公司经营出现巨大困难,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发函《京歇业重组解散通知》,通知公司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你在收到通知后,始终未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公司特再次发函,并依照《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歇业重组解散通知》,与你自2019年12
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

" 郑广彦就本案劳动争议向顺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支付2018年8月、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工资875000元;2.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8883.75元;3.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报销2019年体检费及2018年3月出国费用4362.37元;4.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为郑广彦出具解除
劳动合同证明;5.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郑广彦办理或
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
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等转移手续,并出具安保评价。

顺义仲裁委经审理,
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1802号裁决书,裁决:1.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支付郑广彦2018年8月、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工资875000元;2.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支付郑广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65元;3.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为郑广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驳回郑广彦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均不服该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将二案合并审理。

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无异议。

郑广彦提交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其月工资为税后70000元/月,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未支付其2018年8月、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的工资875000元,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无异议。

另查,为进一步明确民航管理部门关于飞行员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转移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书面咨询,中国民航总局综合司于2016年9月7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函(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中确认,飞行人员辞职后,需要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已经变更为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

除上述的档案及证照关系外,飞行人员辞职后没有其他需要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

飞行人员辞职后,如尚未确定新用人单位,应对需要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连同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做以下处理:1.《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民航发〔2014〕3号)对此情形下原用人单位应否为其出具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未做明确要求,由航空公司自行掌握。

2.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691条的规定,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驾驶员飞行记录簿)由原公司保存至少24个月。

原民航人发〔2004〕187号文、民航发〔2006〕109号文因早于该规章,相关条款自动失效。

3.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继续由本人持有并保管。

4.根据《运输飞行人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AC-121-FS-2014-48)第八章的规定,飞行执照关系不发生变化。

5.对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原单位航卫管理部门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辞职飞行人员进行“离岗"操作;本人无需操作。

6.根据《中国民航
空勤登机证管理规定》(民航发〔2011〕66号)第34、35、36条的规定,由原单位及时收回空勤登机证并报制作单位及时注销、销毁。

7.根据《飞行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档案管理办法》(MD-FS-2016-049)的规定,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继续由原体检机构负责保存、管理。

飞行人员辞职后入职其他航空公司时,应对需要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连同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做以下处理:1.根据《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第27条的规定,“依照本规定通过背景调查的人员,如调动到其他民用航空企业事业单位,在现单位背景条件要求不高于原单位的前提下,应当由原单位提供背景调查材料原件,安全保卫部门出具其在职期间的现实表现材料,现单位予以审核。

"现行《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中未规定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的具体出具和移交程序,一般由航空公司自行掌握。

在现实操作中,多为原单位保卫部门将该材料直接转至新单位。

2.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691条的规定,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驾驶员飞行记录簿)由原公司向飞行人员本人提供复印件。

3.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由飞行人员本人向新公司出示。

4.根据《运输飞行人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第八章的规定,由飞行人员本人填写《安全记录申请审核表》后,交民航行政机关办理飞行执照关系注册手续。

5.涉及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单位信息变更的,仅需要新用人单位报告所在地区管理局(航卫部门),管理局航卫部门出具变更函;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根据上述要求在信息系统中将信息变更至新用人单位。

6.根据现行《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由原单位提供原空勤登机证复印件、安保评价原件、原单位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由新公司为其申请换发新的空勤登机证。

7.根据《飞行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档案管理办法》(MD-FS-2016-049)第十四条的规定,如需调整体检机构的,则由原体检机构将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移交至人员调入体检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郑广彦月平均工资及未支付工资均无异议,故对于郑广彦要求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支付2018年8月、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工资
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按照郑广彦主张的数额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以公司经营出现巨大困难,将歇业重组并解散为由,通知郑广彦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郑广彦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依法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故郑广彦要求京城国际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一审判决第五项;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郑广彦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确定郑广彦离职后是否有新用人单位,即判决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为其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员特殊材料的转移手续,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2.一审法院判决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为郑广彦办理或协助办理特殊档案的转移手续缺乏法律依据。

民航管理部门的回函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不应在本案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与郑广彦双方劳动关系现已解除,京城国际航空公司只需为郑广彦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郑广彦提出的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薄)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等不属于法律规
定的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无办理或协助办理义务。

综上所述,京城国际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与郑广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981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育才路某某檀营乡政府办公楼某某-506。

法定代表人:温端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北京若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郑广彦。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蔚,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北京京城国际商务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城国际航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广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3民初6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新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被上诉人郑广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苏文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驳回一审判决第五项;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郑广彦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确定郑广彦离职后是否有新用人单位,即判决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为其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员特殊材料的转移手续,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2.一审法院判决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为郑广彦办理或协助办理特殊档案的转移手续缺乏法律依据。

民航管理部门的回函属于具体个案的请示答复,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不应在本案中直接作为裁判依据。

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与郑广彦双方劳动关系现已解除,京城国际航空公司只需为郑广彦出具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郑广彦提出的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薄)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等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无办理或协助办理义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郑广彦辩称,服从一审判决,不同意京城国际航空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郑广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支付郑广彦2019年体检费及2018年3月出国费用共计4362.37元;2.判令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郑广彦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等转移手续,并出具安保评价;3.诉讼费由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承担。

京城国际航空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1.无需支付郑广彦2018年8月、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工资875000元;2.无需支付郑广彦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8865元;3.无需为郑广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诉讼费由郑广彦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广彦与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于2015年1月19
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郑广彦提供实际劳动至2019年12月15日。

2019年11月15日,京城国际航空公司向其公司全体员工发送《歇业重组解散通知》,通知载明“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与格尔木京城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进行重组,解散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所有员工在2019年12月15日前与国际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按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核算员工工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飞行员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15日前解除。

"2020年1月8日,京城国际航空公司向郑广彦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郑广彦同志,因公司经营出现巨大困难,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发函《京歇业重组解散通知》,通知公司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你在收到通知后,始终未与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公司特再次发函,并依照《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歇业重组解散通知》,与你自2019年12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

"
郑广彦就本案劳动争议向顺义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1.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支付2018年8月、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工资875,000元;2.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8,883.75元;3.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报销2019年体检费及2018年3月出国费用4362.37元;4.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为郑广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5.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按照中国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为郑广彦办理或协助办理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等转移手续,并出具安保评价。

顺义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0]第1802号裁决书,裁决:1.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支付郑广彦2018年8月、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工资875000元;2.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支付郑广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865元;3.京城国际航空公司为郑广彦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4.驳回郑广彦其他仲裁请求。

双方均不服该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将二案合并审理。

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无异议。

郑广彦提交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其月工资为税后70000元/月,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未支付其2018年8月、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的工资875000元,京城国际航空公司无异议。

另查,为进一步明确民航管理部门关于飞行员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转移的不同规范性文件应如何理解和适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书面咨询,中国民航总局综合司于2016年9月7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函(民航综法函〔2016〕89号函)中确认,飞行人员辞职后,需要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已经变更为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

除上述的档案及证照关系外,飞行人员辞职后没有其他需要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

飞行人员辞职后,如尚未确定新用人单位,应对需要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连同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做以下处理:1.《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民航发〔2014〕3号)对此情形下原用人单位应否为其出具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未做明确要求,由航空公司自行掌握。

2.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691条的规定,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驾驶员飞行记录簿)由原公司保存至少24个月。

原民航人发〔2004〕187号文、民航发〔2006〕109号文因早于该规章,相关条款自动失效。

3.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继续由本人持有并保管。

4.根据《运输飞行人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AC-121-FS-2014-48)第八章的规定,飞行执照关系不发生变化。

5.对于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原单位航卫管理部门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辞职飞行人员进行“离岗"操作;本人无需操作。

6.根据《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管理规定》(民航发〔2011〕66号)第34、35、36条的规定,由原单位及时收回
空勤登机证并报制作单位及时注销、销毁。

7.根据《飞行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档案管理办法》(MD-FS-2016-049)的规定,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继续由原体检机构负责保存、管理。

飞行人员辞职后入职其他航空公司时,应对需要移转的档案及证照关系连同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做以下处理:1.根据《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第27条的规定,“依照本规定通过背景调查的人员,如调动到其他民用航空企业事业单位,在现单位背景条件要求不高于原单位的前提下,应当由原单位提供背景调查材料原件,安全保卫部门出具其在职期间的现实表现材料,现单位予以审核。

"现行《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中未规定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的具体出具和移交程序,一般由航空公司自行掌握。

在现实操作中,多为原单位保卫部门将该材料直接转至新单位。

2.根据《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691条的规定,飞行技术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驾驶员飞行记录簿)由原公司向飞行人员本人提供复印件。

3.飞行经历记录本、飞行执照和体检合格证由飞行人员本人向新公司出示。

4.根据《运输飞行人员注册、记录和运行管理》第八章的规定,由飞行人员本人填写《安全记录申请审核表》后,交民航行政机关办理飞行执照关系注册手续。

5.涉及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单位信息变更的,仅需要新用人单位报告所在地区管理局(航卫部门),管理局航卫部门出具变更函;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员根据上述要求在信息系统中将信息变更至新用人单位。

6.根据现行《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由原单位提供原空勤登机证复印件、安保评价原件、原单位收回原空勤登机证证明函,由新公司为其申请换发新的空勤登机证。

7.根据《飞行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档案管理办法》(MD-FS-2016-049)第十四条的规定,如需调整体检机构的,则由原体检机构将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移交至人员调入体检机构。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郑广彦月平均工资及未支付工资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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