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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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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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工作业绩:包括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情况以及协助主管部门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接收设施等
为使用单位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否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是否将许可证转借或租借他人使用
为使用单位安装的卫星接收天线、高频头、接收机、解码器等卫星接收设施是否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产品,或经批准进口的设备?
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服务区、业务类别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申请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市、县广播视行政部门初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范接收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促进卫星电视信号的稳定传输,保障用户的正常观看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为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五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工作人员。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单位的要求,正确使用接收设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施使用档案,记录设施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设施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巡视、检修,并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九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选择适宜地点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进行设施的规划设计,包括设施的数量、布局、配套设施等。

第十一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设施的运行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责任和要求。

第十三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运行和使用的安全。

第十四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使用档案,包括设施的技术参数、设备说明书、维修记录等。

第十五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设施维修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维修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更新设施的技术、设备,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设施维修换代计划,定期更新设备,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性能。

第三章设施使用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接收设施,不得私自改变设施的设置和布局。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指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卫星电视运营商、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运维单位、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接收信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采取合理的布局,合理分配设备和资源。

第七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建设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的安装单位进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运维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故障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工作。

居民住宅小区私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

居民住宅小区私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

关于对___________居民住宅小区私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近期,我县部分地区私自销售,违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现象十分严重,给我县社会和谐稳定和广播电视正常发展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立即对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私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进行集中整治的有关要求,本物业将于近期对小区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的销售、设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

二、凡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销售许可证。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未经许可通过各种方式发布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广告,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严禁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者将按有关规定没收其设施,并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须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相应的批准文件。

四、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安装施工资格。

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时,应当持许可证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为他人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者按有关规定,处以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五、凡本小区内,未经批准已经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业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一律自行拆除。

六、对逾期未自行拆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业主,将予以停水停电处理,并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济宁市居民小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按有关法规没收其设施,并处以个人五千元、单位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确保卫星电视信号的正常接收和使用,维护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设施管理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定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协助政府进行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管理的能力;(三)有明确的工作机构、人员和资金保障。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职责,履行以下任务:(一)根据地方性管理要求,合理规划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布局;(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公共使用及义务接受检查制度;(三)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密。

第三章设施许可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设施许可。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提出设施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三)设施使用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四)申请单位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安装、调试和维护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或岗位资质。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设施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设施安装、调试和维护等相关信息,并按时完成设施验收手续。

第四章设施维护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并采取措施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业务手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业务手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业务手册一、业务概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业务是指通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并颁发许可证,允许已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为。

该业务涉及到卫星电视广播接收领域,对行业的诚信、技术、管理等方面均进行了具体规范。

二、申请条件1.申请人需为中国公民或企事业单位,持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申请人须具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相关资质。

3.申请人应当拥有相应的技术设备、人员、场所等能力条件,并在其经营场所符合相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规范要求。

4.申请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济实力,且未受到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曾有违规记录。

三、申请材料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申请表》(已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证并盖章)。

2.申请人的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维修业务人员聘用证明、安装维修设备和工具购置证明、行业协会或商会会员证明等。

4.申请人的场所租赁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企业Yearly Tax等税务清单等。

四、服务流程1.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2.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条件即进行现场核查。

3.审核通过的,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签发《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并进行公示。

4.已经获得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则可以合法从事该领域相关服务业务。

五、许可证效期及变更1.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2.如需变更已有的许可证信息,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并盖章后,签发新的许可证并注销原许可证。

六、违规处理和监管措施1.申请人或已获得许可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需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规范,不得从事任何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业务违法行为。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保障广播卫星电视正常运行,维护公共利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运营管理、维护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是指用于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的设备及相关设施,包括卫星接收器、调谐器、编码器、解码器、传输设备等。

第四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安装、运营等活动。

第五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安装、运营等活动的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设施安装第八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第九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应当依法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术证书,并在施工过程中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人员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专业的勘查和评估,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备专业监测人员,确保设施的质量,防止盗用和损坏。

第十三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当在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相关的测试和试运行,并报告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确保节目的正常传播和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等活动。

第十七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管理制度,保障节目的品质和内容安全。

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有关题目

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有关题目

全省新闻出版广电系统依法行政知识竞赛题目——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有关题目单选题1.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制度。

A、指定B、委托C、许可D、授权答案:C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2.下列哪个制作机构不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A、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机构;B、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C、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作机构;D、县级电视台答案:D依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制作机构,可以申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一)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制作机构;(二)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机构;(三)设区的市级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四)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作机构;(五)其他具备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资质的制作机构。

3.根据《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A、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B、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C、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D、按照与节目提供方签订的协议正常传送。

答案:D依据:《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一)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有关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职责,下列那一项不是必须的()A、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B、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C、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命令;D、定期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汇报监测台站的人员变动情况。

广电工程施工资质

广电工程施工资质

广电工程施工资质是指在广播电视领域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所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在我国,广电工程施工资质的取得和管理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

取得广电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广播电视传输、发射、接收、信号处理等方面的工程施工任务。

广电工程施工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级。

等级越高,企业可以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规模越大。

一级资质为最高等级,三级资质为最低等级。

取得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相应等级的工程,同时也可以承担更低等级的工程。

取得广电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净资产,具备与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与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相适应的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具备与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取得广电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广播电视传输、发射、接收、信号处理等方面的工程施工任务。

包括:广播电视塔建设、广播电视微波传输工程建设、广播电视卫星传输工程建设、广播电视有线传输工程建设、广播电视发射台建设、广播电视接收台建设、广播电视信号处理系统建设等。

在取得广电工程施工资质后,企业应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工程施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同时,企业应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建设规范等进行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有序。

同时,企业应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准确和及时。

总之,广电工程施工资质是广播电视领域企业从事工程施工活动的必要条件。

取得资质的企业应按照资质等级和范围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同时,企业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为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正文:----------------------------------------------------------------------------------------------------------------------------------------------------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四篇)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四篇)

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确保广播电视服务的稳定提供和正常运行。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等活动的相关主体。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服务的提供和运行,保障广播电视传输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包括广播电视发射台、传输线路、接收设备、天线系统等广播电视传输、接收和分配装置、节目制作和发射设备以及前期和后期设备等。

第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正常播出和传输。

第四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应当注重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文化卫生等。

第二章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管理第六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经过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程序,确保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功能完善。

第七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障环保安全。

第八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合理选址,避免对周边环境和社会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建设应当进行资金筹集,确保设施的顺利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运营机制和管理体系,明确责任和权限。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维工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建立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维护检查和修理。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地面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保证设施的安全可靠,防止事故和故障的发生。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4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4篇)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规范使用行为,保障广大用户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电视广播信号的设备,包括卫星天线、接收器、解码器等。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机制,加强对市场的监管。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得影响正常的电信和广播电视业务。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提高公众对使用设施的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安装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当选择合适的地点,避免影响周围建筑物和居民生活。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稳固和安全。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备案制度,安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安装验收证明,并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入网络,确保信号的传输质量。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使用合法的接收设备,不得使用非法设备进行接收。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设施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设施,防止损坏和丢失。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卫星电视信号传输和接收的质量,促进卫星电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指国内用户通过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装置。

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卫星天线、卫星接收器、信号传输设备等。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且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接收和传播卫星电视节目。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当与卫星电视节目供应商、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产商等相关方进行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卫星电视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第五条从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经营、销售、维护等工作,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相关经营资质证明;(四)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参数;(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办理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提交许可申请;(二)相关部门受理许可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颁发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四)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应当放置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随时供相关部门查验。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的停止有效期或者被吊销后,申请人应立即停止一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经营活动,并归还许可证。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续期。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设备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安装,确保信号的接收质量;(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设备;(三)设备的使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不得进行非法接收和传播卫星电视节目;(四)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设备的监督检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2•【文号】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施行日期】1993.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现就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一百万元;必须具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售后服务能力,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调试、维修能力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同级国内贸易、广播电视、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单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国内贸易、广播电视、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

经指定的销售单位,分别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

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活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的管理,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一组织下,每年对销售单位经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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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广播 电视行政 部门审查 意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单 位 (盖 章 ) 日

1、 本 表 须 如 实 填 写 , 如 填 写 不 下 , 可 另 加 附 页 。 2、 本 表 及 附 页 一 式 四 份 , 所 在 地 市 、 县 级 广 播 电 视 行 政 部 门

各留存一份,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留存二份。
3
情况属实,同意申报。 业务主管 部门意见 负 责 人 ( 签 字 ) 王 XX 单 位 (盖 章 ) 20XX 年 XX 月 XX 日
所在地县 级广播电 视行政部 门审查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单 位 (盖 章 ) 日
所在地市 级广播电 视行政部 门审查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年 月 单 位 (盖 章 ) 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资质
申 请 表
申 请 单 位 申 请 类 别 申 请 日 期 许 可 证 号
金 华 市 XX 有 限 公 司 □ 境内 □ 境外
20XX 年 XX 月 XX 日
浙 江 省 广 播 电 视 局 制
申请单位 地 电 址 话
金 华 市 XX 有 限 公 司 金 华 市 XX 路 XX 号 137XXXXXXXX 浙 江 省 XX 有 限 公 司 有限责任 XXX 平 方 米
数量 X X X X X X
备注
2
设计(施工)人员情况(限正式在编职工) 姓名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年 龄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性 别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政 治 面 貌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职 务 或 职 称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XX 学历及从事地卫设施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年 限 XXXX , XX 年 XXXX , XX 年 XXXX , XX 年 XXXX , XX 年 XXXX , XX 年 XXXX , XX 年 XXXX , XX 年 XXXX , XX 年 XXXX , XX 年 XXXX , XX 年 XXXX , XX 年 XXXX , XX 年 XXXX , XX 年 备注
4
法人代表 邮 传XXXX XX 系 统 XXX 万 元 XXX 人
上级主管单位 经济性质 经营场地面积 20XX 年 X 月 X 日 20XX 年 X 月 X 日 20XX 年 X 月 X 日
属何系统 注册资金 正式在编 职工总数 XXXX 号
批准建立本单位,文件号:
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 , 注 册 号 : 330XXXXXXXXX 税务局领取《税务登记证》 , 登 记 号 : XXXXXXXX 本单位自有的主要测试仪器及设备
名 称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型 号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XXXX
生 产 厂 家 XXXXXX 有 限 公 司 XXXXXX 有 限 公 司 XXXXXX 有 限 公 司 XXXXXX 有 限 公 司 XXXXXX 有 限 公 司 XXXXXX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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