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咨询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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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咨询⼩案例
对于⽣活中的⼀些法律问题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五个咨询⼩案例
1、搭便车情况下,搭乘⼈受伤,驾驶⼈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马先⽣来电称:我在公交车站等车回家时,遇到驾驶⼩货车的同村村民张某,因他也要回家,我就免费乘坐了他的车。

在车⾏使到半路时,因张某紧急刹车,致使我受伤,花去了上万元医药费。

我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吗?
王律师回复:马先⽣的情况属于法律上的好意同乘⾏为。

好意同乘指驾驶⼈或者车主出于好意,⽆偿的邀请或者允许他⼈乘坐⾃⼰的车辆。

好意同乘⾏为属于好意施惠⾏为的⼀种,在搭乘⼈因乘坐过程中遭受⼈⾝损害的,驾驶⼈或者车主要承担⼀般的侵权责任,即驾驶⼈或者车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对有偿受益⼈保护优于⽆偿受益⼈保护原则以及⿎励好意施惠⾏为的⽬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型超市免费提供的班车、房地产开发商的免费看房车,因此种情形有营利⽬的,故造成搭乘⼈损害的,⽆适当减轻责任的理由。

另外,搭乘⼈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或者车主的责任。

司法实务中搭乘⼈的过错主要表现为搭乘⼈明知机动车驾驶⼈⽆驾驶资质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质、车辆超载或者驾驶员饮酒、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醉药品等妨碍安全驾驶,仍草率搭乘或者坚持搭乘。

因此结合马先⽣的情形,能够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多⼦⼥达成的分别赡养⽗母协议是⽆效的
刘*妈来电称:我有两个⼉⼦,在2000年的时候,⽼⼤与⽼⼆就以后赡养我和⽼伴达成了⼀份协议,写我⽼伴由⽼⼤赡养,我由⽼⼆赡养,都养我们到去世,在此期间的所有花销以及丧葬费⽤均由他俩各⾃承担。

2013年,我⽼伴去世,期间的所有花销也是⽼⼤出的。

最近,⽼⼆不孝敬我,把我赶出家门,我找⽼⼤,⽼⼤说他按照之前的协议孝敬了他⽗亲,我就与他⽆关了。

我想问有了之前的协议,我就只能向⽼⼆主张了吗?
王律师来电称:刘*妈说的这个事情主要还是涉及多个⼦⼥为赡养⽗母达成的赡养协议的效⼒问题。

我国⽼年⼈权益保障法第20条赋予了赡养⼈就履⾏赡养义务进⾏约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使有两个限制条件:⼀是需要征得⽼年⼈的同意;⼆是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年⼈的意愿。

刘*妈两⼉⼦在2000年签订的分别赡养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效。

本案中的分别赡养协议是⽼⼤与⽼⼆就将来赡养⽗母所做的安排,赡养义务是专属于赡养⼈对被赡养⼈的义务,该义务具有⾝份关系,不具有转让性。

基于赡养协议产⽣的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的内部约定,不能约束被赡养⼈。

分别赡养协议本质上免除了⼦⼥对另⼀⽗母的赡养义务,与法律规定的⼦⼥对⽗母均有赡养义务相违背,故应当认定为⽆效。

刘*妈能要求⽼⼤和⽼⼆尽赡养义务,但鉴于⽼⼤对胡某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故在对刘*妈履⾏赡养义务时,应当予以考虑酌减。

3、微信摇出酒托,相关⼈员涉嫌刑事犯罪
张先⽣称:我通过微信“摇⼀摇”搜到⼀名姓何的⼥⼦,聊得挺好,然后她请我去酒吧聊天,到了之后她就要了⼏瓶酒和⽔果,不久服务员来结账,说要6000多,我嫌价钱太⾼了,就没付钱,然后⼏个⼈就打我,最后迫于⽆奈我就付钱了。

我想问这些⼈不犯法吗?
王律师回复:⼀般的酒托诈骗案件中,酒托⼥诓骗受害⼈到固定酒吧消费,消费的数额与实际数额差距很⼤,受害⼈拒不付款时,由其他⼈员对受害⼈进⾏殴打、威胁等⼿段强制受害⼈交款的⾏为。

⾸先能够确定酒托⼥与殴打⼈员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具体涉嫌何种罪名还需要结合案情分析。

如果在此过程中受害⼈⾃始⾄终没有发现骗局,那么这些⼈员涉嫌诈骗罪。

如果骗局被发现,索要数额与实际价钱、费⽤相差不⼤,情节严重的,这些⼈涉嫌强迫交易罪;如果索要数额与实际价钱、费⽤相差悬殊,采⽤的暴⼒、胁迫等⼿段⼜⾜以压制受害⼈反抗,那么可能涉嫌抢劫罪。

具体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还需结合其他证据进⾏综合分析。

建议张先⽣报警处理。

4、⼀般仅凭发票不⾜以证明付款事实。

朱先⽣称:我从事钢材销售。

去年的时候⼀家⽼主顾要订购⼤批钢材,但是钢材款要过⼏个⽉再⽀付,我考虑关系⼀直不错,量也⼤,就先把钢材发给他了,⼜按照他的要求给他开了发票。

后来他⼀直不给钢材款,我向他要,他拿着发票说⾃⼰付过了。

请问律师,发票能证明他付清了吗?
王律师回复:根据我国的税制,发票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发票,两者是不同的。

我国发票的开具⾏为都不排除“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形,即开票与是否付款⽆直接关系。

但也存在⼀些例外情形,即在⼀些即时清结的场合,如超市的购物发票、宾馆的住宿发票、餐馆的餐饮发票,通常是在付款后再开具或者开具⾏为与付款⾏为同时进⾏,这⾥的发票⼀般就具有付款凭证的效⼒。

在即时清结场合外,付款⽅仅以开具的发票抗辩已经履⾏付款义务的,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

就朱先⽣所说的这个纠纷,付款⽅还需要进⼀步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履⾏了付款。

实践中⼀般表现为转账凭证、现⾦收据、进账单、交易习惯。

当然在司法实务中,根据发票的种类和合同性质,进⼀步提交的证据会有所区别。

5、由亲属处理纠纷并代签赔偿协议的效⼒问题
寇⼥⼠称:我邻居家⼀棵树在我家墙根旁,我和邻居沟通想要让他把树移⾛,⾔语不合就打了起来。

后来我⽤⽊棍把邻居打伤了。

不久我丈夫背着我和邻居签订了赔偿协议。

现在我发现邻居受伤不重,协议上赔偿的太多了。

问下律师,我丈夫能代表我与邻居签订协议,这个有效吗?
王律师回复:尽管寇⼥⼠的丈夫没有经过寇⼥⼠的同意,但只要寇⼥⼠的丈夫是⼀个完全民事⾏为能⼒⼈,就符合了表见代理情形。

在此情况下签订的赔偿协议⼀般认定为有效。

在⽣活中还存在⼀些侵权⼈的亲属主动出⾯参与调解,甚⾄代替侵权⼈签订民事赔偿协议。

这些亲属不同于侵权⼈配偶、监护⼈,没有经过侵权⼈同意的,不构成表见代理。

但除⾮能够证明协议中有符合合同法⽆效或者撤销的情形,⼀般还是会得到法院认可,维持协议的内容。

以上就是⼀些⽣活中的法律问题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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