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长学习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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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长学习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读书笔记
第一篇:园长学习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读书笔记
园长学习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读书笔记
本人通过第一次集中培训,根据班主任布置,回来后立即系统学习了学前教育有关政策法规,不懂法的教育者是不合格的,也是不称职的,作为园长,更要知法、懂法、用法,才能引导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才能为幼儿教育作出贡献。

本次培训,进修学校发了《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一书,为我们园长提供了办学、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据,可谓是及时雨,只有潜心学习研究方能导航学前教育。

原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副司长,傅国亮先生的导言,深入浅出的分析了学期教育政策法规的建立使用的重要性,为学习者指明了方向。

我花了一个月的时间,仔细阅读理解了《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读本,使我认识到园长要树立《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法律意识,结合教育教学理念,努力使自己向“领导型、专家型”的新时期教育管理者的转变。

依法治教是教育发展的历史必然,学习幼儿教育基本知识的意义,在于一线幼儿工作者有章可循,也明白了必须遵守的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

一个连《教育法》都不知道的园长,那无疑是瞎人骑瞎马,工作中难免错误连连,《教育法》不能等同于教育政策,《教育法》是我国所有教育阶段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教育一切,教育政策是各部门,各地方围绕《教育法》制定的实施政策,是《教育法》的执行手段,是保障《教育法》实施的具体措施,也是对不同阶段教育工作的细化管理,两者不能混同,更不能等而视之。

《教育法》由表现形式,层级及效力,最终上升到教育法的体系,我们要知道它的来龙去脉,方能有效执行。

如何教育都必须自觉接受教育法律的规范,幼儿教育是教育的起始阶段,现在被纳入整个教育体系,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国家近
几年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幼儿教育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配套措施,现在幼儿教育已经做到,有法可依,那么我们幼儿教育者接下来就是要求“有法必以”。

不能局促在原来的自然状态,千园万面,乱象丛生。

要明晰什么是法律责任?其种类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责任的认定?不然,自以为干的红红火火,却不知漏洞百出,洋相百出。

我着重研读了幼儿教育行政,幼儿园的法律地位,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和资产,幼儿教育中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这些重点章节,在我的日常园务管理,教学执行,财务规范,信息化利用等方面建立起科学架构,实践于幼儿园教育,有效,高能。

这些得益于《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读本的惠赐。

总而言之:通过对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了法治观念,树立了严格执法、依法办园的意识,初步掌握政策法规的一些基础知识,能比较准确的分析和理解幼儿教育法规,提高执行政策的水平。

也能掌握党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规政策,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保障我园教育改革深入进行,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

谢谢***进修学校,给了我此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将认真把为期一年的园长培训任务出色完成,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基层幼儿教育工作者。

第二篇:幼儿园园长自学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读书笔记
幼儿园园长自学幼儿教育
政策法规读书笔记
潘店幼儿园
高原
本人通过第一次集中培训,根据班主任布置,回来后立即系统学习了学前教育有关政策法规,不懂法的教育者是不合格的,也是不称职的,作为园长,更要知法、懂法、用法,才能引导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才能为幼儿教育作出贡献。

本次培训,进修学校发了《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一书,为我们园长提供了办学、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据,可谓是及时雨,只有潜心学习研究方能导航学前教育。

原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副司长,傅国亮先生的导言,深入浅出的分析了学期教育政策法规的建立使用的重要性,为学习者指明了方向。

我花了一个月的时间,仔细阅读理解了《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读本,使我认识到园长要树立《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法律意识,结合教育教学理念,努力使自己向“领导型、专家型”的新时期教育管理者的转变。

依法治教是教育发展的历史必然,学习幼儿教育基本知识的意义,在于一线幼儿工作者有章可循,也明白了必须遵守的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

一个连《教育法》都不知道的园长,那无疑是瞎人骑瞎马,工作中难免错误连连,《教育法》不能等同于教育政策,《教育法》是我国所有教育阶段的纲领性文件,指导教育一切,教育政策是各部门,各地方围绕《教育法》制定的实施政策,是《教育法》的执行手段,是保障《教育法》实施的具体措施,也是对不同阶段教育工作的细化管理,两者不能混同,更不能等而视之。

《教育法》由表现形式,层级及效力,最终上升到教育法的体系,我们要知道它的来龙去脉,方能有效执行。

如何教育都必须自觉接受教育法律的规范,幼儿教育是教育的起始阶段,现在被纳入整个教育体系,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国家近几年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幼儿教育的行政法规,地方政府也出台了配套措施,现在幼儿教育已经做到,有法可依,那么我们幼儿教育者接下来就是要求“有法必以”。

不能局促在原来的自然状态,千园万面,乱象丛生。

要明晰什么是法律责任?其种类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责任的认定?不然,自以为干的红红火火,却不知漏洞百出,洋相百出。

我着重研读了幼儿教育行政,幼儿园的法律地位,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幼儿园的经费和资产,幼儿教育中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这些重点章节,在我的日常园务管理,教学执行,财务规范,信息化利用等方面建立起科学架构,实践于幼儿园教育,有效,高能。

这些得益于《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读本的惠赐。

总而言之:通过对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学习,增强了法治观念,树立了严格执法、依法办园的意识,初步掌握政策法规的一些基础知识,
能比较准确的分析和理解幼儿教育法规,提高执行政策的水平。

也能掌握党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规政策,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保障我园教育改革深入进行,提高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

谢谢金安区进修学校,给了我此次难得的学习机会,我将认真把为期一年的园长培训任务出色完成,争取做一名合格的基层幼儿教育工作者。

2015/12/4
第三篇:幼儿教育政策法规
一、联系实际谈谈学习幼儿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重要意义。

1.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客观要求。

2.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要求。

3.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

4.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基本知识,培养法律意识,提高依法治教能力,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二、谈谈你对幼儿教育政策法规课程研究对象的认识。

《幼儿教育政策法规》是以法学和学前教育学为基础,以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相结合的专业基础课程。

是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成为一名合格教师必须要掌握的一门课程。

该课程不仅能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幼儿教育的政策法规,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和幼儿教育管理工作所必备的政策法规知识,树立依法执教的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和修养,而且能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的幼儿教育政策法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依法执教的水平与能力。

三、我国的教育法律有哪些表现形式?他们的效力是如何划分的?
主要表现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教育法的层次
第一个层次: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我国的根本大法)第二个层次: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
第三个层次:教育部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第四个层次: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五个层次:地方性教育法规(省、市、自治区的权力机关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第六个层次:教育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四、我国的教育法律规范包含哪些结构?
教育法律规范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五、什么是法律责任: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违反教育法可能承担哪些形式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的违法行为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

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六、幼儿园处理幼儿事故十个措施
1、熟悉相关法条文;
2、购买保险;
3、制订预案、管理条例、处理事故后处理方法与流程;
4、对事故现场及时取证;
5、详细记录事故良生经过;
6、安抚家长,争取主动;
7、及时与主管部门联系;
8、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9、需要学习一些法律常识;
10、相信司法能公正判决,不要与家长私了。

七、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1)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校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本身包含了各级国家机关,涵盖了所有公共权力领域;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2)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

八、如何理解教育法?
1.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则;(权利:依法可以做什么!义务:法
律规定应当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4.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5.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
九、教育法律的特点
1.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
2.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3.形式上的分散性和集中性的统一;
4.内容上的稳定性和发展性的统一。

十、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
2.执行方式不同
3.效力等级不同
4.适用的范围不同
十一、宪法规定了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
(1)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社会主义公有制;(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原则(4)宪法至上。

十二、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1)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2)公民的受教育权利;(3)父母及监护人的教育义务;(4)教育管理的权限。

十三、幼儿园与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政府对幼儿园有领导、管理、监督、组织评估的权力,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

十四、幼儿园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园长对外以学校名义,与各种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发生法律关系,以教学、研究、社会服务为内容的办学行为。

十五、幼儿园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幼儿园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聘任教师,对教职工有进行管理、奖惩的权力,教师依法享有工作权和其他公民权;
十六、幼儿园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幼儿园是教育、教学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和其他公民权。

十七、依法处理幼儿园常见安全事故(1)幼儿同伴嬉闹致伤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使教师在现场,幼儿的伤
害也往往是不可避免的。

但幼儿园如果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这就是需要加强幼儿园管理的必要性。

(2)教学游戏设施致伤
幼儿园教学游戏设施等因年久失修或没有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或者在设施的使用过程中,需要提醒而未提醒导致的伤害,幼儿园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专业标准》的制定意义
1.是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依据
2.是开展教师教育教学活动的依据
3.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十九、《专业标准》的指导思想
1.专业导向,师德为先。

2.基本规范,前瞻引领。

3.全面要求,突出重点。

4.共同准则,体现独特。

5.立足国情,国际视野。

二十、教师基本理念
1.师德为先
2.幼儿为本
3.能力为重
4.终身学习二
十一、幼儿教育的性质与任务
性质: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

任务:从实际出发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的发展打好基础。

二十二、《幼儿园工作规程》概述意义:标志我国学前教育改革进入新阶段
1、具体规定了我国学前教育的基本内容范畴、目标及基本实践规范和要求,推动了其发展;
2、诠释了高质量学前教育的内涵:教育规律。

二十三、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从社会学角度看,人在每个年龄阶段都有特定的社会化任务,超越年龄“揠苗助长”式的教育不仅不利于学龄前儿童的成长反而对其有碍。

保教结合的原则反映了学前教育的特点、幼儿身心发展的需求和幼儿园工作的规律,完全符合教育规律和当前世界教育革新发展的趋势。

它也是幼儿园的办园指导思想、开展管理活动的核心内容和要求,也是管理过程的出发点和归宿。


十四、学前教育目标
1、确立幼儿园教育目标的依据(1)依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2)依据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及其需求(3)依据学前教育的启蒙性质
2、学前教育目标结构体系(1)学前教育总目标(2)教育领域分类目标(3)幼儿身心素质发展目标(4)学段目标二
十五、幼儿园教师的主要职责:
1、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2、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3、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4、参加业务学习和学前教育研究活动;
5、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二十六、《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幼儿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和意义
1、保障幼儿生存、学习与发展的基本权利:由于其常常无法自己实现,只能靠成人和社会来保护;
2、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应以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健康、和谐发展,为其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3、巩固、提高我国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帮助幼儿适应学校生活,为进入小学学习做好准备;
4、有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构筑终身教育体系,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与计划生育相关;
5、有利于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合作、增强社会凝聚力等其他功用。


十七、我国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形势
1、政府投入不足:
2、管理混乱:
3、资源严重不均衡,农村地区发展缓慢:
4、管理力量薄弱:
5、教师队伍不稳定:
6、收费严重失控:二
十八、关于我国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六大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二)完善管理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三)加强管理,保证事业健康发展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
(六)加强领导,切实履行政府职责,保证教育改革与发展地顺利进行。


十九、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1、必须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
2、具有良好思想政治道德素质:以德为先师范
3、具有教育教学业务能力:掌握和运用教育心理学、语言表达、课堂管理、提高教学水平等能力。

4、具备规定的学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十、园长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2、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3、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4、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

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5、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6、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7、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8、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十一、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取得资格并任职,终于解聘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幼儿的活动和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管理的民主权利。

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的
7、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

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观察了解幼儿,理解幼儿和尊重幼儿;制定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4、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5、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6、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十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一)教育教学权:
(二)科研权:
(三)指导评价权:
(四)参与幼儿园管理权:
(五)培训进修权:
(六)获得报酬待遇权:
(七)作为普通公民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十三、幼儿教师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保教任务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且给幼儿或幼儿园带来损害的;
2、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十四、幼儿的合法权益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平等参与;
(二)获得公正评价权:这是对幼儿教师而言;
(三)受教育权:幼儿作为公民应享有的权利;
(四)生命权:幼儿最基本的权利;
(五)人格权: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幼儿
(六)游戏娱乐权:幼儿特有的权利;
(七)其他合法权益:自由言论权、隐私权等。


十五、幼儿具备怎样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
的法定代理人。

幼儿园与入园幼儿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中小学的区别?
1.违约责任说
2.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以监护代理制度为基础的服务性合同关系,即,学校与监护人之间存在着一份无需用书面
3.监护责任自动转移说
4.委托监护说
5.法定义务下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

十六、幼儿园教师应履行的注意义务
过失的其中一种情形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那么,“应当预见”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不同是否相同?作为幼儿园教师又应该履行怎样的注

十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十八、与幼儿教师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侵害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侮辱、殴打幼儿教师;
2、打击报复幼儿教师:被申诉、控告、检举者
3、拖欠幼儿教师工资:(1)幼儿园:民办园;(2)其他部门:公办园;(3)地方政府:公办园。

(二)幼儿教师违反有关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保教任务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且给幼儿或幼儿园带来损害的;
2、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三
十九、与幼儿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他人侵害幼儿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侵害幼儿合法权益,造成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损害者,应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民事责任。

2、对幼儿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屡教不改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3、明知园舍有倒塌危险或其他教学设施有危害而不采取措施,追究直接人或主管行政刑事责任。

4、教唆幼儿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幼儿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依《民法通则》,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负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父母是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应由其父母承担当事幼儿的民事责任;而幼儿园对在园幼儿具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幼儿园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十、民办学校的法律责任:①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③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的主体需要履行的注意义务意义务?者广告,骗取钱财;④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⑤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⑥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⑧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十一、民办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②民办学校在办学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③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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