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鑫2020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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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鑫2020案例分析
1)优先级/次级安排
优先级/次级安排是证券化项目中最常见的内部信用增级安排。
这种信用增级安排方式是通过各级本金和利息的现金流支付顺序不同所实现的,如果出现损失导致资产池处置回现减少,按照回收现金的支付顺序不同,优先级本息先于次级本息进行支付,相当于次级本息为优先级本息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即信用增级保障。
建鑫系列各期产品均产用了优先劣后的产品结构化安排,建鑫一期产品的次级占比为33.9%,建鑫二期该比例为23.08%,建鑫三期该比例为23.21%。
(2)设置流动性储备账户
建鑫二期和建鑫三期的现金流支付机制中,均设置了流动性储备账户,即支付完当期必要支出(包括:税费、低于优先级支付的费用,优先级利息)后,在流动性储备账户中保留下一期预计支付的税金、信托费用、优先档利息的总金额的1.5倍流动性储备资金。
(3)回收款转付频率安排
建鑫系列产品中的交易结构中设置了回收款转付频率的调整安排。
这种交易安排主要是为了防范贷款服务机构的主体信用风险,即回收款转付频率根据贷款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变化而变化。
例如在建鑫系列的贷款服务机构为建设银行,当建设银行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AA-级时,回收款转付日为每个计算日(法定到期日前每年的2 月、5 月、8 月、11 月的最后一日)后的第7个工作日。
当建设银行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A级但低于AA-级时时,回收款转付日为每个自然月最后一日后的第7个工作日。
当建设银行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低于A级时,或建设银行因触发解任事件被解任后,受托机构即建信信托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有)将应付款直接支付给信托收款账户,如果借款人或担保人(如有)仍将款项支付给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有义务在收到每笔回收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转付至信托收款账户。
当建设银行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发生改变而需改变回收款支付频率时,更改时间为本次回收款转付期间起下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自动生效,即使建设银行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重新提高,回收款转付日的频率也不再恢复。
(4)风险自留安排
监管层面在2013年发布的(2013)21号文中规定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需保留不低于5%的信用风险基础资产,建鑫系列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中建设银行对每期产品的次级份额自持5%的份额,其余份额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
出于次级份额的超额收益及风险的考虑,作为发行方及贷款服务方的建设银行将更有动力进行贷款清收。
-外部信用增级安排-
建鑫一期的交易结构中,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外部流动性支持。
如果信托付款账户的回收款不足以支付相应税费及优先级证券当期利息,中证信用应不晚于下一个信托支付
日的前6个工作日进行补足。
如中证信用能按时、足额补足,可获得补足款项的期间收益;如未能按时、足额补足,则不再享有获得当期补足服务费和期间收益的权利。
风险控制
针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发生的抵消风险、混同风险、流通性风险及再投资风险,建鑫系列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均采取了相应措施,最大限度的化解以下四种风险。
-抵销风险-
抵销风险是指入池的贷款借款人行使可抵销债务权利,从而使贷款组合本息回收出现风险。
建鑫系列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文件约定,如果借款人行使抵销权且被抵销债权属于信托财产,则发起机构应将相当于被抵销款项的资金全额支付给贷款服务机构,上述安排将借款人行使抵销权行为转化为发起机构建设银行的违约行为。
建设银行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管理水平较高、主体信用等级极高,应能及时补足相应的抵销金额。
-混同风险-
混同风险是指因贷款服务机构发生信用危机,证券化产品的本息回收可能被挪用于补偿贷款服务机构其他项目的损失,导致信托财产收益不确定。
建鑫系列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安排了本文3.1.3中提到的回收款转付频率条款,来缓释贷款服务机构的混同风险。
如果建设银行信用等级下降时,回款频率变高,回款速度加快,能较为有效地监管资金回流,降低被挪用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不良贷款在处置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回收时间不确定引发的风险,建鑫系列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设置了流动性储备账户和外部流动性支持机构,能够较好缓解优先档证券利息兑付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是指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各个偿付期内信托账户的闲置资金内无法再投资以获取高收益的风险。
为此建鑫系列产品制定了严格的投资标准,资金在闲置期内只能用于投资主体长期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存款、国债、政策性金融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产品,能够提升闲置资金收益,有效降低再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