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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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案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作者:易声扬张国权
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3年第8期
近年来,在我国发生了数起重大的、影响全国的刑事冤假错案,比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
这些案件大都是在轻物证、重口供指导思想下,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结果。
冤假
错案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削弱
了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
因此,排除非法证据,避免冤假错案,是每一个办案人员最基本的职
业要求。
为预防违法取证,我国《刑事诉讼法》做了相关规定,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讯逼供所得的非法证据从立法层面予以直接排除,为避
免冤假错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法律保护屏障,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
的意义。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章证据篇的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对非法证据的种类和非法证据排
除的程序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非法证据的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非法证
据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刑讯逼供收集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二是采用暴力、威胁等
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和被害人供述;三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首先,应当有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只有有了申请,才有当
事人遭非法取证的可能性。
其次,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便于办案法官进行调查
核实。
再次,应当当庭由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最后,在经过质证、辩论的基础上,先由
控诉方决定是否主动排除证据的使用,如控诉方坚持认为证据合法而使用,则最终由法院决定
是否排除使用。
第三,非法证据认定的标准。
新修改刑事诉讼法没有对非法证据一一列举,而是抽象地分
为两类:一是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二是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物证、书证,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根据相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
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当事人的供述为非法证据。
对于证
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同样道理,如果是根据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使得当事人供述的证
据线索而获得的,也应当认定是“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严重”;当然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取得的过程和方法多种多样,是否应当认定为非法证据,需要承办法官凭借自己的
审判经验和阅历进行判断。
(作者单位:镇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