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设备过欠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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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设备过欠压规定
一、机电设备的管理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组短:经营副矿长机电副矿长
付组长:机电副总安全副总
成员:机电科长设备修理主任通风区长运输区长调度所长安全科长材料科短
选煤厂短劳财科长
(2)下设机电设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
办公室主任:机电科长(并任)
二、设备管理责任范围
(一)机电设备的范围界定:
(1)机电科范围:矿有大型固定设备、普采设备。

(2)设备维修中心范围:综采设备及主要零配件、设备修理、加工。

(1)负责界定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的全面管理,详细掌握机电设备的使用、备用、修理、报废等状况,统一调配机电设备的使用及补充。

(2)负责管理界定范围内的机电设备颤抖、静态的管理,包含机电设备领发、建帐、
编号、看管、选型、环评、鉴别、更替、计划编制、除役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3)加强各级、各部门及外协单位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使设备管理规范化。

(4)掌控全矿设备的运转状态,负责管理矿井、盾构工作面的设备选型,现场检查监督。

同意各种设备的除役及大、中、小修。

(5)对设备供应要及时,性能良好,提高机电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降低事故率、
待修率,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6)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明确提出机电运输设备的技术改造、安全措施、更新改造中长期规划,报矿和公司核准。

(7)对国家规定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安全保护、技术性能无法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设备要统计造册上报矿、集团公司。

(8)负责管理非政府每月两次的全矿机电设备较完整检查,每月非政府举行一次全矿
机电设备管理专业会议,通报当月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情况,机电设备较完整情况,分析
各单位设备管理存有的问题,对管理疏于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与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设备组管理职责
(1)在机电科长的轻易领导下积极开展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2)设备组按规定对设备统一分类编号、实行微机管理。

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及管理牌板,做到“帐、卡、物、牌”四对口。

每季与财务核对一次设备固定资产账,保证设备固
定资产的真实、准确。

(3)设备仓库必须将设备分类排放量整齐,深入细致维修保养,,标志显眼。

按矿井
质量标准化建议推行正规化管理,设备管理员必须提升责任心,维持库房洁净,设备较完整。

按矿井质量标准化建议推行正规化管理
(4)重要的机械设备和各种电气设备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风吹雨打,降低设备性能,
损坏设备。

(5)掌控各种设备的名称、规格、性能、用途,看管、维修保养常识,努力做到通话
相关手续单据齐全,领发提运及时。

(6)常用或威胁矿井安全的机电设备,机电科必须保证足够的备用,并保持完好状态。

(7)设备的出矿维修必须存有机电副矿长和矿长盖章,报集团公司供应处签订维修合约,否则,追责有关人员的责任。

(8)严格执行设备入库检查制度,新设备入库必须“三证”齐全,按照装箱单的明细
一一清点。

凡“三证”不齐,质量不合格的设备有权拒收,设备的随机资料要妥善保管归档。

(9)设备管理措美对全矿设备推行分片包干,责任至人,必须强化对采用现场设备的
跟踪管理,随时掌控设备采用动态。

设备管理人员每星期对现场设备县丞严禁高于二次,
掌控井下设备的采用、水泵、运转情况,待修设备及时通告升井,每次下井必须将检查地点、内容、辨认出问题及时记录,上井后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

(10)设备管理员对现场发现的野蛮装卸和野蛮使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敢于批评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给予处罚。

(11)深入细致基本建设月度《设备统计数据月报表》、《设备多寡统计数据报表》、《设备较完整检查报表》,每月30日前报矿机电矿长及集团公司机电处。

(四)设备维修中心管理职责
(1)负责管理全矿机电运输设备的进厂维修、改组、装配以及非标准工具、配件、设
施的加工。

(2)负责综采、综掘设备地面组装调试、解体、专用车辆、特殊专用工具的管理。

(3)特定情况根据工作须要也可至现场帮助采用单位展开设备抢险。

(4)负责大型设备和重要生产设备的安装和拆除工作。

(五)调度所的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机电影响事故的追查处理。

(2)负责管理非政府井下机电设备加装、拆毁、环评、转交工作。

三、设备管理制度
(一) 设备的领用派发
(1)各机电运输设备的使用、安装、管理单位要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名单报机
电科建档,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领取、交接验收工作,其它人员不得参与。

(2)机电科基本建设统一的《机电设备领有用手册》,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在申领呈交
设备时,随时随身携带办理手续,否则予以办理。

(3)新的采掘工作面安装所需设备,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或经过
电管组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提前10天到设备组申请,设备组按要求积极协调准备。

(4)正常生产的所需设备,采用单位可以凭电管组与审核的《井下电气设备搭火申请单》至设备库申领设备。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局部排水,地测科应提前10天提供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垂高、斜长,以及蓄水池的几何尺寸,机电科及
时对排洪设备展开合理选型、积极主动协同准备工作设备。

(6)使用单位在领取设备时与设备组的管理人员共同验收,不完好的设备或失爆的电
气失爆不得发放,对发放的不合格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拒领。

(7)生产单位严禁轻易从设备维修中心机厂申领复原的设备,例如生产急需申领,须
经设备组管理人员至现场环评合格后,并办理设备领有用相关手续。

(8)夜间因井下生产需要安装或更换设备时,单位可凭值班矿领导
盖章的批条至设备库申领,但第二天必须至设备组办妥非正规领用手
续。

(9)井下严禁私自消音设备采用,例如不须要升井轻易在井下中转采用设备时,须经设备组同意,并办理转交相关手续。

(二)设备的安装拆除与验收移交
(1)机电设备入井前,领有用单位必须至机电科办理《机电设备入井单》,运输区井口把钩工凭单离境,并无《机电设备入井单》者,井口把钩工有权婉拒装罐。

(2)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前,调度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安装现场进行验收,具备安装条件后才能安装施工。

(3)井下机电设备加装完由加装单位提出申请,调度所非政府机电科、安监处、技术科、材料科、采用单位要到现场共同环评,机电科设备组负责管理办理验收单和设备转交相关手续。

(4)井下采掘工作面停止运行的设备拆除前,调度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现场进行设备移交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正常生产增减的设备由设备组直接下达《业务联系书》限定升井时间,跟踪管理。

(5)井下机电设备的加装拆毁,调度所必须根据井下生产须要及加装拆毁工程量规定时间给与考核,并搞好加装拆毁中的各项协同工作,保证按期顺利完成,机电科追踪全面落实。

(6)因故停止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在三个月内不能够复工的,其所有设备必须拆除升井入库。

(7)技术含量较低的新设备在加装采用前,由机电科通告公司供应处联系生产厂家去矿展开现场指导加装和技术培训。

(8)锅炉、压力容器、行车等特种设备及大型固定设设备的安装由公司招标办招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9)大型机电设备的运输、加装、拆毁、检修,必须制订施工安全措施并严苛按措施施工。

(10)完好的整台设备拆除升井后,在设备组指定的地方卸车直接入库,由拆除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到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

(11)不较完整的设备拆毁升井后,交给维修中心机厂待修,由拆毁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管理至设备组办理转交相关手续后,再由设备组与机厂设备管理员办理转交相关手续。

(12)对进入设备维修中心的待修设备,设备组要会同设备维修中心、移交单位对移交的设备进行验收鉴定。

并将缺损的零部件进行登记进行处罚。

回收的设备必须是零部件完
整,胶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的中间部分(胶带、中间架、大小托混、链条、刮板、溜槽等)不得少于安装数量的95%。

(三)设备的追加、拆毁套、出局、除役
(1) 根据井下生产需要新增加的采掘机电运输设备,设备组要提前三个月编制设备新
增计划,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供应处购置。

(2)崭新设备的资金投入,原则上采用本矿正在采用质量较好的产品,报公司招标订货。

统一厂家统一型号,防止一种产品多种型号或一种产品多种生产厂家,大型关键设备的订
货必须与生产厂家首先签定技术协议后方可以签定商务合约。

(3)库存或备用设备严禁拆套使用,确实因安全生产需要拆套的,必须经机电副矿长
签字同意,并且在30天之内由拆套单位还原配套,具体由机电科设备组负责督促恢复。

(4)凡合乎除役条件和国家明文强制性建议的除役及出局设备,由机电科统计数据台账,矿机电矿长非政府机电科、劳财科、材料科、设备维修中心等部门现场鉴别后,核对《设备除役申报表》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审核。

(四)大型固定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1)机电科要创建大型固定设备管理档案,深入细致核对,得当留存,以供查询。

(2)机电科要编制大型固定设备及主要生产设备的日、周、月、季、年检的检修制度,并认真监督班组落实执行,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3)主、副井提高系统及主要生产设备的日检修时间,每天严禁太少
于2小时。

(4)主扇风机每月至少买车一次,展开轮休检修。

水泵风机必须确保较完整状态。


风设施必须较完整齐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主扇风机因故单机运转,必须制订单机运
转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核准。

(5)主排水泵及其配电设备必须做到有工作、备用、检修的,水泵应定期轮换使用,
检修和大修。

每台水泵的连续运行时间不得超
过24小时。

每年雨季前必须把上述设备全面检修一遍,把工作和水泵泵全部打开,
展开一次联手试车,各种参数深入细致记录备查。

(6)压风机及其配电、冷却设备,应定时、定期轮换使用、检修、大修,每台压风机
连续运转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风包及滤风器每三个月清理一次,并认真记录备查。

(7)大型固定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严苛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的建议,展开定期试验。

努力做到动作精确,灵敏可信。

不合格的立即停下来检修。

试验报告必须得当看管备查。

(8)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性能测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按期进行,对测试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必须深入细致分析,全面落实自查。

暂无法自查的必须制订适当的措施,保证设备安全运转,测试报告必须得当留存备查。

(9)6kv及以上的供电系统设备,要按照《电气设备试验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及继电保护整定校验。

不合格的立即整改,试验报告要妥善保存备查。

(五)设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
(1)矿每月组织一次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检查一次,并对照安徽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打分,召开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2)机电科每月非政府一次全矿机电设备安全检查,检查必须存有记录,表明检查的地点、检查人、存有问题,并全面落实单位自查。

(3)机电科、运输区、选煤厂每月组织本单位班队长以上干部进行对所管辖的所有机电设备不少于二次自查,做好记录,提出整改意见,以备矿查。

四、设备的维修制度
(一)设备的小修
(1)机电设备的小修由采用管理单位自己在现场展开。

(2)在现场不能修复的设备由使用管理单位拆除更换,旧设备升井交机电科设备组安排修理。

(二)设备的中、大修
(1)需要进设备维修中心机厂修理的设备由机电科设备组安排,向设备维修中心下达《设备修理委托书》。

规定其修理内容、修理时间。

(2)机厂对于待修设备必须按有关质量和较完整标准展开检修,严禁残暴收纳,大型设备必须存有维修技术参数。

检修完后,机厂首先按质量标准展开送检并必须展开试车。

维修合格后的设备转至机电科设备库,由设备组环评入库管理,并办理转交相关手续。

(3)电气设备修复后,要进行电气检测试验,还要通电动作试验,合格后才能出厂。

防爆电器设备还要按照防爆要求进行检测,合格后贴防爆合格证,无证不得下井使用。

(4)机厂必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维修的设备必须承揽至人,责任人必须对维修的质
量正数全责,创建维修台帐。

在维修中采用合格的材料、零部件,对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
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必须深入细致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设备修理过程中不得任意拆卸拼装设备,如因缺少备件使设备修复困难,井下生
产又急需设备确需拼装的,必须经设备组现场鉴定同意。

(6)每月25日前机电副矿长非政府有关单位对设备维修中心当月维修的设备及加工的
配件、生产物资、安全设施等展开数量和质量环评考核,凡没经过质量环评轻易派发或经
质量环评不合格没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的,予以支付考核及排序产值。

(7)使用单位到设备维修中心加工配件、支护材料、安全设施等,必须有报告和图纸,说明加工的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领取要有单据。

(三)设备的外委大修
(1)对于进入设备维修中心修理的设备,因技术、材料等问题不能自修的,由设备维
修中心提出,机电科申请,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科、材料科、设备维修中心共同鉴定签署
意见,经矿长批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委托外委修理。

(2)外委维修的设备进矿后,必须经过机电科质量和数量的环评,核对设备大修理竣
工验收单、环评合格后方可以盖章入库。

(3)机电科应建立外委设备修理台帐,记录每台外出设备修理的名称、规格型号、修
理次数、修理时间、修理单位。

发现外委修理出现质量问题且造成后果的,应追究修理单
位的相关责任,拒付修理费用。

五、奖罚制度
(一)设备没有实行包干到人,挂牌留名。

检查中发现一台设备缺责任牌的,罚责任人50元。

(二)水泵设备没上台开卖,摆“水泵牌”的。

罚责任单位元。

(三)设备管理员负责的设备“帐、卡、物、牌”不符的,查到一处罚责任人元,对管
理责任心强,每月检查“四对口”相符,设备报表齐全、准确的奖励责任人元。

(四)崭新设备入库“三证”不齐全或质量不合格的,搜到一行政处罚设备组元。

(五)因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罚责任单位元,责任人元。

(六)对违章操作、残暴采用设备所造的成设备故障的,罚责任单位-元。

(七)没有办理设备领用手续而下井使用的,罚责任单位元。

(八)未经审批同意井下私自消音设备采用的,辨认出一次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元。

(九)没有《机电设备入井单》下井的设备,发现一次罚运输区元。

(十)井下停止使用或拆毁的设备没按规定时间升井的,每延后一天罚责任单位元。

按规定时间及时升井并办理回去更替相关手续的奖励该单位元。

(十一)移交不完好的设备,缺损的零部件要按原值进行赔偿。

六、其它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界沟矿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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