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合集下载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地方财政研究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地方财政研究

2017年第12期(总第301期)辽宁省财政科学研究所辽宁省财政学会 2017年9月15日本期主题: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按]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是现代财政制度有效运转的基础,是处理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逻辑起点。

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有效激励了地方各级政府理财积极性,根本上扭转了财政“两个比重”过低的问题,切实增强了国家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但是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没有进展,一直沿袭之前的划分模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2016年8月国务院49号文件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完成主要领域改革,逐步规范化、法律化,形成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一直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从现实角度看,我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存在诸多弊端,尚不能承担起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任务。

因此,进一步推进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进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事权、支出责任及相关概念内涵当一个国家的行政安排是由多级政府构成时,不同级别政府所拥有的职能与所负有的支出义务的合理划分就变得十分必要和关键,其中,各级政府事权的明确划分与科学调整是优化财政体制的逻辑起点,只有在明晰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基础上,才能界定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这是科学合理的行政秩序、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提高国家治理能力与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基本前提,也是实现财力与事权合理匹配的根本依据。

一、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内涵在西方的财政学理论文献中,并没有“事权”的概念,事权一词是我国背景下的特有称谓,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对其治下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权,突出的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我国历次以适应市场经济为导向的财政体制改革以及公共财政理念的逐步树立,事权的概念逐渐被改变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各级政府事权的划分不再依据行政管理关系,而是公共服务的层次。

关于新时期财政支农事权及支出责任的探讨

关于新时期财政支农事权及支出责任的探讨

关于新时期财政支农事权及支出责任的探讨作者:宗宇翔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年第09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历来为党和国家所重视。

为解决“三农”问题,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各级财政部门不断加大“三农”投入力度,农业和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但由于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一些属于中央的支农事权,地方承担了一部分支出责任;一些属于地方的支农事权,中央承担了一部分支出责任,有的支出责任划分得不清晰甚至是不合理,在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交叉和错位,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农工作,客观上降低了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效果。

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明确事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今年6 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也提出,要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各级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具体到财政支农工作,就是要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支农的事权,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以支出责任为基础,通过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使各级政府拥有与其支农事权相匹配的财力,从而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更好地发展。

一、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一)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明晰。

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对于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政府相互之间的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划分并不明晰,政府间支出责任雷同,再加上我国各级政府之间属于上下级领导关系,因此,经常会出现诸如“上级政府决策、下级政府出钱”等情况,财政支农的支出责任也逐渐集中到基层的县乡政府,加大了县乡政府的财政压力。

此外,地方政府出于地方财源建设、业绩考核等因素的考虑,财政支农的积极性并不高。

虽然近年来中央加大了财政支农投入力度,但是因为财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明晰,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财政支农产生了挤出效益,财政支农资金总量的增长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国办发〔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6月30日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国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国家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关于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指导意见

关于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指导意见

关于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指导
意见
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做出总体部署。

《意见》是国务院第一次比较系统提出从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即政府公共权力纵向配置角度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

具体而言,《意见》是捋顺我国财政体制的治本之策,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根基之一。

这项改革顺利推进了,我国才能建立现代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治理体系。

2022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化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8.16•【文号】国发〔2016〕49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的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为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

总体看,我国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提供了有效保障,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新的形势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再划分

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再划分

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 要、 现 有 管 理 体 制 和 政 策 比 较 清 晰、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 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 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 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中 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目前 暂定为八大类 18 项。”这一方面解 释了规制范畴,另一方面通过开放 性体系为日后预留了充沛的解释空 间。第三,改革由中央推进。《方案》 原则二强调 :“明确地方政府职责,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 积 极 性, 保 障 政 策 落 实。” 第 四, 由中央监督实施。《方案》明确要求: “中央财政在落实中央承担的支出 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 实加强对地方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 指导和监督。中央有关部门要积极 推动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管理体 制改革,调整完善制度政策,指导 和督促地方落实相关服务标准。”
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系、严控转向财 政 转 移 支 付 等 制 度 内 涵 均 在《 方 案 》 中 得 以 充 分 体 现。 第 三,《 方 案》出台本身,意味着 2016 年《国 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2017-2018 年总结相关领域中 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经验,在教育、医疗卫生、环 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 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一预设时 间 表 的 精 准 实 现。 第 四,《 方 案 》 择取 2017 年《“十三五”推进基本 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中的八大类 18 项内容具体地予以推进和落实。 总之,从基本意图确立的“决定”, 到 初 步 方 案 形 成 的“ 意 见 ”, 经 过 新 时 代 全 要 素 整 合 的“ 规 划 ”, 到 最后作为具体应对策略的“方案”, 文件名称的变化过程本身即形象地 彰显了《方案》所属的顶层设计政 策体系的内在叙事逻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7〕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7〕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7〕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加快建设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科学规范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完善国家治理结构的一项基础性、系统性工程。

科学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不断调整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积极探索政府间支出责任划分,在一些重点领域逐步明确省、市、县财政的支出负担比例,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要看到,现行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比如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政府间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一些本应由上级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下级承担,一些宜由基层负责的事务上级承担过多。

财政支出责任制度建设

财政支出责任制度建设

财政支出责任制度建设篇一:财政支出责任制度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新一轮全面改革正式启动。

一系列改革之中,随着财政和财税体制的定位被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财税改革更加引人关注。

新一轮财税改革的路径和目标也随之明确,即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提出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以及这一框架下的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和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通过构建“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实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目标。

这其中,新建立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成为本轮财税改革的核心,其不仅重要而且复杂。

为此,这项改革没有立即推进,而被财政部列入下一步改革计划。

要顺利完成这项改革,任务非常艰巨,与其有关的认识必须首先厘清。

  ——一个前提: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这是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

政府与市场职能边界不清晰,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可能就时有发生,不但容易导致经济波动,也会挤占有限的财政资源。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决定了政府的开支范围和规模,决定了财政支出的方向和内容。

处理这一关系的基本原则应该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来规范政府和市场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

理想的情况是,政府事权必须取得法律授权,于法有据,以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实现依法行政。

只有在明确政府和市场边界情况下,才能进一步划定中央和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具体事权范围。

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的划分,应按照楼继伟部长提出的“充分考虑公共事务的受益范围、信息的复杂性和不对称性以及激励相容性”的原则来进行。

政府事权界定清晰之后,还面临着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进行分配以及行权方式选择的问题。

由于国家治理的复杂性,政府事权行使方式就会有所不同。

比如金融部门有利率、存款准备金这样的金融监管措施等靠“规则”行权的方式,发展改革部门有规划控制、审批等靠“许可”行权的方式,当然还有本文重点讨论的财政部门以资金分配这样直接的资源配置方式,前两种行权方式不涉及特定财政支出(这里不考虑行政运转经费),只有纳入到财政分配范畴的事权才涉及支出责任的承担问题。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税制度操作层面研究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税制度操作层面研究
制 , 特 别 是基 层 政 府 财 力 与 事 权 不 匹 配 , 降 低 了
锯扁 研宪考 考2 0 1 5 . f i - .  ̄ g 4 3 期( 总第2 6 7 5 期)


事 。
意 义
( 一) 相 关 概念 。 党 的 十八届 三 中全会 首 次提 出 “ 建 立 事权 和
府管 理成 本 。只有 这样 , 才 能在 市场 发挥 决定 性 作用 的同 时 , 更 好 地 发 挥 政 府 的作 用 。否 则 , 政
府 的行 政能力 将 落后 于市 场 的发展 与 需 要 , 形成 政府 与 市场 两 条 腿 “ 一 瘸 一 拐 ”的 局 面 , 最 终 制
约社 会 的进 步 与 发 展 。党 的 十八 届 三 中全 会 提
出要 推 进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的 现 代 化 , 就
迫 切需 要在 明确 政府 与市 场边 界 的前 提 下 , 合理
划 分 各 级 政 府 的 事 权 范 围 。各 级 政 府 的 事 权 清 晰了 , 各 级政 府 才 能 公 开 权 力 清 单 , 公 开 政 务 活
理体 制下 , 就 需 要 给 予 政 府 获 得 和 支 出 责 任 相 适 应 的财力 的财 权 。因此 , 事权 、 支出责任 、 财 力、 财权 , 就 是 政 府 分 权 和 分 税 制 财 政 体 制 下 的 政 府 之 间 的权 、 责 、 利 的对 等统 一 的关 系 , 有 怎 样 的 事 权 和支 出责 任 , 就 应 该 赋 予 怎样 的 财力 与 财 权 , 以 确 保 各 级 政 府 积 极 履 行 自己 的 职 责 。
在“ 分税 ” 上 , 并 且 税 种 的 归 属 划 分 也 仅 限 于 中 央和省 级政 府 , 事权 基本 没有 给 予 明确 清 晰 的界 定 。尤其 是省 以下 财政 体制 更 是 比较 混乱 , 少 数 地 方 实 行 了粗 线 条 的分 税 制 , 但 很 多地 方 没有 推

规范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规范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规范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作者:本刊编辑部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11期背景材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为此,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以及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此基础上,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纷纷推出与市(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方案,就省级政府与市区县之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初步的划分。

2018年初,国务院发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共同财政事权的范围,要求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对财政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

《方案》明确,一是将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列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二是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国家基础标准。

参照现行财政保障或中央补助标准,制定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等9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的国家基础标准;三是规范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四是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对共同财政事权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予以优先保障。

随着财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渐明晰。

围绕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本轮改革将会带来哪些影响,以及如何有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公共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本期监督沙龙特邀财政领域学者围绕以上问题展开探讨。

主持人:在长期的治国理政历史中,我国素有中央集权的传统,由此导致政府间关系较为脆弱而不够稳定;在政府间财政关系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也不够清晰。

新时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实困境及改革思路的探索

新时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实困境及改革思路的探索

新时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实困境及改革思路的探索作者:郭金奎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6期摘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明确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内涵与关系,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因素。

对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合理划分,可以避免政府间的支出责任缺位错位问题。

本文主要从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实困境入手,对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的改革思路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事权;支出责任;政府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成为了党和国家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政府支出方面,政府与市场边界的模糊性和政府未对事权和相应支出责任进行明确划分的问题,往往会在下级政府出现事权、财权不对等的问题。

由此而引发的下级财政资金困难问题往往会地方给政府正常职能的发挥带来不利影响。

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支出责任,是提升财政透明度、保障公共品与服务供给的效率和效果的重要措施。

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改革思路进行明确,可以有效促进政府财政支出管理的完善,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事关区域均衡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一、政府机关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实困境对于一些设区市而言,科学化的财政体制是市区(县或县级市)两级发展的积极性的保障。

事权与支出责任不相适应的问题是财政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以国内某市为例,当地市级政府的本级收入主要来源于主城区范围内的税收分成,一些撤县(市)设区而形成的市辖区或本市所代管的县级市的税收往往属于各区。

但是市级政府的产业扶持基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资金往往要投向于各个县(市、区),因而中心区域的财力在当地的发展过程中,已经表现出了难以支撑市级政府运转的问题。

在城市管理体制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市区之间管理职责不明确的问题也给政府的行政效率带来了不利影响。

根据这一案例,财力与支出不匹配和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方式效率低下的问题是政府机关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

政府主导性的财政制度、政府与市场之间缺乏明确界限和政府层级过多的问题是政府机关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主要影响因素。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1. 引言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这一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政府的责任意识,推动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并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方面,探讨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具体举措。

2. 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关系在政府运作中,事权和支出责任是密不可分的。

事权是指政府部门享有的决策权限和行政职权,支出责任则是指行使这些权力所需要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可以避免政府在事权上过分集中、在支出责任上则推卸责任的现象,从而更好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决策实施的合理性。

3. 具体举措(a) 完善政府部门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府部门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应当明确划分,使得相关部门在行使职权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责任,从而有效推动各部门合理履行职责和提高财政资源利用效率。

(b) 加强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监督和评价建立科学的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政府各部门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政府各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和提高财政资源利用效率。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深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关键一步。

只有通过建立这一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职责更加清晰明确,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5. 总结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对于政府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政府责任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施的具体举措,才能更好地落实这一制度。

建议政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更加重视这一问题,不断完善制度,推动政府更好履行职责,提高政府治理的水平。

在本文中,我们就深入探讨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具体的举措,同时也共享了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税制度操作层面研究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税制度操作层面研究

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税制度操作层面研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和探讨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税制度的操作层面。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日益完善,建立合理、高效、公平的财税制度成为了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适应关系,作为财税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政策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两者的内涵和相互关系。

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当前我国财税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揭示事权与支出责任不适应的现状及其成因。

接下来,文章将重点探讨如何通过改革和完善财税制度,实现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相适应。

这包括但不限于优化税收结构、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预算管理、推进税制改革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本文还将关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税制度在国际上的实践经验和启示。

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国家的财税制度模式,提炼出适用于我国的财税制度改革方向和策略。

文章还将探讨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何平衡好减税降费与保障支出责任的关系,确保财税制度在稳定经济、促进增长的也能满足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

本文将总结研究成果,提出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财税制度的政策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为我国财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基础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是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它涉及到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处理,以及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事权是指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社会事务方面的职责和权力,而支出责任则是指政府为实现这些职责和权力所需承担的财政支出。

在理论上,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应遵循“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即根据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和层次,合理确定各级政府的职责和财政支出责任。

这种划分不仅有助于明确政府的职能边界,防止职能错位和越位,还能提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三个关键节点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三个关键节点

为什么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决定》指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这是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体制的重要任务。

可从以下3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充分认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重要性。

政府间财政关系归结起来主要是4个基本要素:事权、支出责任、财权、财力。

一方面,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整个财政体制协调运转的基础环节。

事权可以定义为一级政府在公共事务和服务中应承担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履行其事权、满足公共服务需要的财政支出义务。

多级政府体系下,在明确政府间事权的基础上,界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才能划分财政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上下级的财力余缺,补足地方政府履行事权存在的财力缺口,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这是确保整个财政体制有效运转的必然选择。

另一方面,完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建立合理的分税财政体制的前提。

纵观各国分税制建立与发展的历史,一个带有普遍性的基本特征就是,以科学界定政府事权及由此决定的支出责任为基础,匹配相应的税源,才能最终建立起以各级政府主体税种为核心的税收体系,确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

第二,客观认识我国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不匹配的主要缺陷。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初步确定了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

但由于各方面配套改革制约等多种因素影响,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建设一直没有深入展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法治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这方面的问题就越来越突出。

一是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

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应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职责重叠,共同管理的事项较多。

目前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15%,地方实际支出占到85%,导致中央干预地方过多。

这种状况造成职责不清、互相挤占或互留缺口、无从问责的现象,不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一般要求,不仅造成行政运行效率偏低、国家政策目标难以实现的问题,而且影响市场统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标题: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治理创新引言:在现代社会,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承担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运行。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并没有实现相适应,导致政府职能体系存在不均衡、权责不清的问题。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已成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治理创新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进行全面评估,探讨这一主题,并提出相关观点和建议。

一、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关系1.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定义与内涵事权是指政府机关、组织或个人依法所应得的权力范围,包括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等。

支出责任是指政府在行使相应事权时所应承担的经济支出责任,包括公共财政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等。

2.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性a.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可以促进政府职能从过度行政干预向服务导向型转变,并提高政府效能。

b. 优化资源配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可以实现事权下放和财力下拨的有效衔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共服务供给的满意度。

c. 保障公共利益: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有助于加强政府的规范约束和问责机制,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二、事权与支出责任不相适应的问题及原因1. 事权下放与财力下拨不匹配a. 事权下放不够彻底:在过去的事权下放过程中,一些事权下放到地方未能真正实现权力转移,导致财力分配不均衡。

b. 财力下拨不够到位:由于财力下拨没有跟随事权下放同步进行,地方政府在承担事权时面临财政不足的困境。

2. 权责不一致导致的行政区划重叠问题a. 行政区划重叠导致的决策困境:不同行政区划之间的权责重叠,会造成政府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决策困境,影响治理效果。

b. 行政区划重叠导致的资源浪费:行政资源的过度分散和重复建设,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导致行政效能低下。

三、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1. 完善事权与财权的衔接机制a. 深化事权下放改革:进一步加快事权下放步伐,确保权力真正下放到位。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及相关改革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及相关改革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及相关改革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是指政府和各部门在行使职能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以确保政府职能的正常行使。

该制度的核心是要让各部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而不能是事权和责任不匹配的情况。

为推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改革,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制定具体的事权划分方案。

应当科学划分各部门的事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支出责任,避免事权交叉和浪费。

2. 建立财政预算调节机制。

应当建立财政预算调节机制,通过调整预算规模、优化预算结构等方式,确保各部门的支出责任与事权相匹配。

3. 加强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管理。

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社会需求。

4. 推动改革,加强监管。

应当推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改革,加强对各部门的监管,确保各部门按照规定的责任和事权提供服务。

5. 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机制。

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机制,对各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要依据。

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是政府和各部门在行使职能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改革应当围绕这一原则进行。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才能确保政府职能的正常行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

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

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地规范事权支出责任的履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以事定费事权与费权相对应,事权的划分是费权的基础,而费的支付是事权行使的前提。

因此,事权支出责任划分应坚持以事定费的原则,根据具体事务的职责、特点、目的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所需的经费,使事权行使与财政支持相匹配。

2.责任明确事权支出责任必须明确,包括各项事务的具体责任人、职责范围、任务目标、完成时限等。

只有将各项事权职责明确划分,并建立起相应的责任制度,才能避免管理混乱,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分类保障事权种类繁多,保障对象各不相同,因此应建立分类保障机制。

针对不同的事权类型,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明确各类事权的支出范围和优先次序,使事权行使过程中的保障问题得以专业化。

4.上下配套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涉及到多个层级和部门,需要上下协同,配套进行。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该根据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事权行使的质量和效果。

5.动态调整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事权的范围和内容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因此,需要建立起动态的调整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支出责任划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和公共服务需求。

6.权责清晰事权和费权相对应,清晰的责任划分能够避免责任纠纷,保证事权行使的效率和质量。

在支出责任划分过程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权责清晰、责任明确,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等现象。

7.均衡发展事权支出责任划分需要考虑到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均衡发展的政策,保证各个地区的事权行使都能够得到合理的支持和保障。

在确定支出责任时,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财政资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8.管理规范事权支出责任划分需要遵循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事权行使过程中的各项事宜得以有序开展,做到规范管理。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事权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避免出现违规操作和管理混乱。

对财政体制“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的几点思考

对财政体制“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的几点思考

作者: 于树一
作者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
出版物刊名: 财政监督
页码: 8-10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4期
主题词: 财政体制 支出责任 事权 财税体制改革 预算管理制度 财政制度 三中全会 国家治理
摘要: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总体部署之后,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而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表现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被率先通过并将付诸实施。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而现代财政制度是由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所共同构成,。

现阶段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与实践探索

现阶段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与实践探索

现阶段我国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与实践探索于树一【摘要】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围绕财权、事权、财力、支出责任这四个要素,经过了几轮关于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改革,改革所表现的特征有二,一方面从收入端向支出端演进,一方面从全域向财政领域聚焦.《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如何让其中所明确的改革事项逐一落地,需要加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探索.为了形成切实可行的中央、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方案,一要做好"办事"与"花钱"的学问,二要实施"双向平衡"与"上下结合"的方略,三要形成具体划分标准、路径、方法和流程.【期刊名称】《地方财政研究》【年(卷),期】2017(000)004【总页数】6页(P19-24)【关键词】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作者】于树一【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0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2.452016年8月24日,《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至此,我国在调整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事实上,政府间关系博弈的结果无外乎竞争和合作两个方面,适度的竞争可提高效率,有质量的合作可降低成本。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归根到底是要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财政体制。

在新的起点推进改革走向纵深,首先要将《意见》中的改革事项充分落实到位,这需要从理论到实践的路线指引。

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如何在不同级次政府间划分才能更有效率、更低成本?事实上,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学术界围绕此问题经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断求索,已经得到了非常丰富的理论、观点,成为指导中国改革实践的重要依据。

当前,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行进到新阶段,一方面需要驻足回望经典理论,从中得到新的启发;一方面需要梳理分析前沿观点,将其化零为整形成指导实践的合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让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2013年12月16日14:42 中国纪检监察报
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意义重大
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是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需要。

公共财政经济学中最有意义的问题之一,是确定哪一级政府最适合处理哪一项公共事务。

在事权划分中,首先应明确哪些是中央事权并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哪些是地方事权并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哪些是中央委托地方事权、中央相应承担支出责任,哪些是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并明确各自支出责任。

中央与地方各自明确自己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才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治理能力,保障国家的治理能力。

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降低政府成本、提高政府效能和执行力的需要。

公共产品理论的要求之一,就是依据公共产品受益区域的大小,决定不同类型的公共产品由哪一层级的政府提供,以充分发挥不同级次的政府职能作用。

通俗地说,不同级次的政府职能在资源配置上具有信息优势,可以更好地提供各种公共物品的服务来满足本级本地的需要。

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是保证政府整体运作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形成有机整体的需要。

一方面,中央政府通过对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国家利益事权的行使、对中央级范围内政策的制定和必要情况下对省政府或者地方政府进行
财政援助,指导和影响着省政府与地方政府对各自事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合作性的政府关系使得中央政府政策的执行与实施需要得到省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支持和配合,形成中央政府对省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政策依赖。

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并以立法形式规范,是保证各级政府职能行使的相对独立性、自主性的需要。

国外发达国家通常以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三级政府的职权范围,各级政府间的权力关系受到法律强有力的约束,中央政府不能违法干扰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的行使。

各级事权的明确划分,不仅有利于保证整体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同时也为中央贯彻执行统一的财税政策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这是一种将管理权的适当分散与控制权的相对集中有机结合的模式。

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是避免政府间相互推诿责任、全面提高政府效能的需要。

各级政府根据各自的事权范围,通过事前财权的划分取得相应的财政收入,据此承担相应的财政支出。

事权与财政支出挂钩的原则避免了财政资源分配的失衡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紧张,为各级政府事权行使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保障,使各级政府得以依法行政,保障行政功效正常发挥。

保障基层政府的事权与财力相适应
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不够合理、不够规范,一些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
了地方;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了较多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职责交叉重叠、共同管理事项较多。

这种格局造成目前中央财政本级支出只占15%,地方实际支出占85%,中央通过大量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进行补助,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干预地方事权,地方也无动力做好本不适于地方承担的事务,造成行政效率偏低,制约市场统一、司法公正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对我国现实情况的考察发现,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一级基层政府的职能没有得到根本转变,仍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职能“缺位”和“越位”并存现象;地方政府财政自主能力不强,提供地方公共产品服务的能力薄弱;政府间税权的划分没有建立在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划分的基础上;财税立法权过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缺乏相对自足的税权和完整的地方税体系,缺乏必要的地方举债权,等等。

因此,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继续坚持“财力下移、照顾基层”的思路,健全县级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县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深化地方财政支出体制改革;建立事权与财力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加大中央和省对县乡财政的财力保障。

《决定》确定了中央事权、地方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决定》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并确定了中央事权、地方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三种事权。

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

一是适度加强中央事权。

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统一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减少委托事务,以加强国家的统一管理,提高全国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是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

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三是确定区域性公共服务为地方事权。

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弱并主要与当地居民有关的事务放给地方,调动和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区域公共服务的需要。

根据这三种事权,《决定》提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一是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

在明晰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央承担中央事权的支出责任,地方承担地方事权的支出责任,中央和地方按规定分担共同事权的支出责任。

中央可以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的支出责任委托给地方承担。

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在法规明确规定前提下,中央对财力困难的地区进行一般性转移支付,省级政府也要
相应承担起均衡区域内财力差距的责任,建立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二是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

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根据税种属性特点,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等原则,合理划分税种,将收入周期性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易转嫁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其余具有明显受益性和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以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

三是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

要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

要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归并重复交叉的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对保留的专项进行甄别,属于地方事务且数额相对固定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清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四是中央承担部分增支政策的支出责任。

《决定》还强调“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这有助于彻底改变“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