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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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制度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公示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按照一定比例加入食品中的各种物质。

第四条本单位应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公示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本单位应确保食品添加剂的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未列入食品添加剂目录的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程序规范、记录真实可查。

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第七条本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岗位,负责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监管工作。

第八条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购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食品添加剂供应商中选择具备合法资质、产品质量好、服务能力强的供应商。

第九条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应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进货验收记录应真实可靠。

采购人员应每半年对食品添加剂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供应商管理的依据。

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的储存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域、分别储存,确保不同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不混杂交叉。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食品生产工艺要求和国家标准,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超限量使用,严禁使用过期或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应真实可靠,包括添加剂名称、批号、使用量等信息。

每月应向食品添加剂管理岗位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掌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知识和技能,加强自身素质提升。

第三章食品添加剂公示管理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及时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详细信息,确保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食品添加剂的公示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添加剂目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用途、用量范围、安全性评价等信息。

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公示应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产品标签等形式进行,公示内容应真实准确、易于理解。

第十七条食品添加剂公示应及时更新,确保最新的食品添加剂信息能够传达给消费者。

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公示的实施单位应建立公示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制度,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性。

第十九条食品添加剂公示的实施单位应及时处理消费者对公示信息的咨询和投诉,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食品添加剂管理监督与检验
第二十条食品添加剂管理岗位应定期开展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保障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监督和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记录审核、使用记录审核、储存管理检查、公示信息核实等。

第二十二条发现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或超限量使用等问题,应及时制止并整改,将整改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监督检验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验结果应真实可靠、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二十四条发现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风险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同时,将其列入食品安全监管黑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对于成功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项目,可予以奖励,并在内部进行宣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调整以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附:食品添加剂目录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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