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审理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暂予监外执行审理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江俊溢许梦诗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9期
摘要:相较于刑事审判,暂予监外执行长期处于附属地位,现行立法对其加以规范的法律条文为数不多,且基本较为原则,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多问题。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规制,给暂予监外执行审理程序设置一个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较有必要。
关键词:监外执行;审理程序;完善意见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6-0025-02
作者简介:江俊溢(1988-),男,温岭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许梦诗(1989-),女,温岭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一、暂予监外执行启动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意见
暂予监外执行的启动程序,在被告人尚未交付执行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情况:(1)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向法院提出相应申请;(2)审前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由其本人或者辩护人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由看守所通报法院;(3)看守所已经了解被告人情况的,由看守所直接将被告人的情况通报法院。
法院接到被告人的申请或看守所的情况通报后,依法对被告人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通过以上方式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基本可以满足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但是,存在一个比较特殊的情况,即是法院是否可以不经被告人申请或看守所通报,直接依职权对被告人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审查并对该情况进行审理?笔者认为,根据司法实践,依职权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确有必要,该情况类似于法官依职权调取证据材料的相关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数案件被告人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职权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从而减少因判决后被告人身体原因出现的关押难问题。
并且在实践中,对于审前被取保候审后被判处实刑的罪犯,多由于羁押机关的内部规定与《暂予监外执行办法》的规定有所出入,常由于羁押机关不予收押导致法院决定逮捕的文书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司法威严。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笔者认为,若法官能够依职权对被告人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先予审查,可较大程序上减少该情况发生的可能。
至于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提出时间,笔者以为,在罪犯被交付执行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相关相应申请,看守所也可以向法院通报相关情况由法院进行立案审查,且法院应在收到申请
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而对于期间的另外一项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法院需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相应机构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因被告人申请提出时间的不确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出时间不定等原因,导致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这一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
二、立案审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意见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审查方面,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案资格。
在绝大多数基层法院该类案件的立案审查权在刑庭,该种做法从一定程度上违反了人民法院立案由立案部门进行的规定。
二是暂予监外执行立案。
当前暂予监外执行在多数基层法院并不以新案号进行登记,而是延续原审案号对暂予监外执行部分进行审理,而该情形的出现极易造成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变为原审案件的附属件。
三是法院的审查形式较为单一。
当前法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的审查,仅根据被告人及其家属提供的病历资料、妇女妊娠证明或者仅根据被告人的申请书进行书面审查,只要被告人提交申请,且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三类不得暂予监外执行情况,法院一般都予以立案,并进行审理,导致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增长过快。
针对以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对现有的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审查制度予以完善,具体建议如下:第一,确立法院立案庭为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审查机构,法院在收到被告人申请或看守所通报后,及时将被告人的病例材料、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连同原审案件移交本院立案庭,由立案庭对是否立案进行专门审查。
第二,在立案审查中对特殊情形的罪犯进行分类处理。
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第六条中,以第一款、第二款对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规定。
立案庭可在进行审查时予以归类,对于符合上述两类情况的可不予受理。
第三,立案部门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予以重新立案登记,不再使用原审案号,例如可类比假释和强制医疗案件,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立案字号为“暂监XX号”。
通过该手段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与原案件进行区分,在方便统一管理的情形下,也有利于保持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独立性,并且对于案件后期分类查询以及原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也都有其积极的意义。
第四,立案部门立案后需在5日内,将案件受理情况进行上网公示。
三、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意见
(一)审理机构的确定问题及审判组织的构成建议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当前各法院的通行做法主要集中在由刑庭、审判监督庭或者减刑假释业务庭予以审理,各地操作不一。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一省高院出台统一的对于该类案件的审判形式,且该形式可以创新于其他审判形式,即首次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办理由原审刑事审判庭进行,而继续监外执行或者收监执行的案件则由审判监督庭或者减刑、假释业务庭具体负责。
如此,一方面可以保证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与原审案件的衔接,充分利用原审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从而避免新接手案件的承办法官花费较多时间对案件进行重新梳理
而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将该类案件分情况分庭科室审理,通过多方面监督可以有效预防在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上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对于首次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判组织的构成,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意见,即由原审合议庭进行审理或由原审法官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又或者有立案庭在立案时随机安排没有原审法官参与的新合议庭进行审理。
笔者有保留地赞同前者的意见,认为对于首次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由原审法官参与审理利大于弊,但是两次审理的审判组织必须有所不同,比如若原审判组织是法官独任审理,则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则由该法官担当审判长,再随机分配两名合议庭成员,由合议庭进行共同把关,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即能得到一定的保障。
若原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则保留原审法官合议庭成员的地位,随即更换另外两名合议庭成员,如此一方面可以发挥原审法官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该承办法官的独断专行。
我们可以说另行组成无原审法官参与的合议庭审理固然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司法腐败的产生,但是再严密的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由全新的合议庭来审理首次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并不必然就不会产生司法腐败,全部更换合议庭成员将增加新承办法官的工作量和浪费司法资源,反而将案件复杂化、边缘化。
并且考虑到目前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困难以及大部分法官都能做到公平、公正地办理案件的情况,选择有原审法官参与但与原审判组织又有不同的形式审理首次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从目前来说是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以及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方式。
(二)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从实务操作中来看,目前在暂予监外执行审理程序方面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1)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是否需要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2)如果仍旧采用通行的书面审代替开庭审理,如何保证审理结果的客观、公正。
针对上述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在审理期间所存在的问题,笔者有以下完善意见:
第一,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合议庭可以由书面审代替公开开庭审理。
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并没有当事双方,如果必须要求法官对于该类案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位置由哪个部门充当存在较大问题,公诉机关已经履行完毕国家公诉人的职责,不需要再在该类案件中代表国家进行诉讼,而能够充当原告角色的只有法院本身。
针对以上情况,如果一味地强调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就有可能导致法官放弃其居中裁判者的地位,从而以对抗方的角色面对被告人,带有立场偏向性而不利于公正裁决。
另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和设区的实意级以上公安机关都有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权力,而相对于审判机关,他们作出决定必然不会采取公开开庭审理的方式,而是以另一套自有的程序来完成该项决定。
而就目前的实践情况而言,法官判断被告人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以参考有资质的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以及医学诊断证明为主,在此基础上从案情、被告人前科、劣迹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以此来最终确定对被告人是否适
合暂予监外执行。
而根据以上情况,笔者以为,书面审理足以替代开庭审理的方式,并且书面审理相较于公开开庭审理更加节省时间和资源。
第二,在书面审理的情况下,为更好地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对审理结论有明确异议的案件可以引入公开听证制度,以此来弥补未公开开庭审理所带来的缺憾。
听证的案件范围应当包括《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三类罪犯”①,检察院对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以及罪犯对鉴定结论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审前调查结论有异议的案件等。
公开听证由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合议庭组织进行。
在有上述需进行公开听证条件发生时,合议庭应当及时决定实施听证,并制作《公开听证决定书》发放给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被告人、同级人民检察院、可能接收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鉴定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公开听证应在决定书作出后3日内进行,法院需对听证时间及地点进行公告。
对于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对于整个听证过程,笔者做以下设计:首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述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理由及依据;其次,由鉴定机构代表说明该被告人暂予监外执行的鉴定情况;再次,由合议庭组织检察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被告人及鉴定机构代表分别询问并发表意见;最后,由合议庭归纳各方意见后进行评议。
为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公开以及受监督,法院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社区代表等进行旁听,并获取相关意见。
(三)审理期间的把握及决定书的上网公示
目前,因为并没有相关规定对法院审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期限作相关规定,加上鉴定机构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鉴定期限存在不确定性,故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审理期限无具体的限制。
然而,笔者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规定极其有必要。
刑事案件一审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分别是20天和3个月,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审理期限可参考上述规定进行限定,若案件不需要进行公开听证,原则上合议庭应在20天内审结,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若需要公开听证,则在3个月内将案件审结。
此外,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应及时将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应在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线上的公示应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站平台及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法院外网上进行。
线下的公示应在作出决定的法院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 注释 ]
①“三类犯罪”主要指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