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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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1目的
为确保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防止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船舶建造企业。

3定义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工厂的各种设备内部(炉、罐、仓、管道、烟道等)和工厂的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等封闭、半封闭的设施及场所(船舱、地下隐蔽工程、密闭容器、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

总之,一切通风不良、容易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叫受限空间(作业受到限制的空间),在受限空间的作业都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船舶受限空间包括:双层底、管子弄、边柜、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隔离舱、锚链舱、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符合条件的分段等。

4管理职责
4.1企业船舶建造项目组负责合理安排受限空间作业,做好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4.2企业各生产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作业人员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5管理要求
5.1作业审批要求
5.1.1船舶建造施工过程中,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应进行审批,落实测氧、测爆要求和施工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防止舱内积聚有毒有害气体或缺氧而发生意外。

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制定受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明确申报审批流程,合理设定审批时限,明确施工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

审批证书内容应包括:船名、申请单位、作业班组、作业部位、负责人、计划作业时间、施工安全措施和测氧(测爆)落实、审批人员意见等。

5.1.2各企业受限空间进行其它危险作业项目时,按照《船舶及海工建造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要求,做好危险作业的审批和过程控制。

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作业流程,促进作业效率,根据《海员劳动法》、《船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的受限空间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舱室、船舱、油舱、货舱等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下的作业。

第三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落实、保障措施、人员培训”的原则。

第四条受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五条所有从事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持有合格的上岗证明方可从事相关作业。

第六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应按照计划进行,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和进程。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七条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属于企业管理者和作业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企业管理者应确保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

第九条作业负责人应组织、监督和指导受限空间作业,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并负责编制作业计划和风险分析。

第十条作业负责人应指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参与受限空间作业,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供必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作业负责人应组织进行定期的作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十二条作业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受限空间作业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作业负责人应建立健全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确保作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作业准备
第十四条受限空间作业前应编制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区域、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等。

第十五条作业计划应经作业负责人审核并报企业管理者备案。

第十六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将安全风险、作业要点、应急处理等事项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七条在作业开始前,必须进行相关设备和工具的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受限空间作业区域应做好通风、漏水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提醒他人注意。

第四章作业流程
第二十条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二十一条在进入受限空间前,必须进行空气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入和离开作业区域,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三条在作业过程中,必须定期进行空气检测,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吸烟、明火等。

第二十五条在作业进行期间,必须有专人监护作业现场,并保持与外界的通讯畅通。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受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作业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采取灭火措施,并尽快撤离现场。

第二十八条如发现有人员失联、伤亡或其他事故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安全行为或行为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制止或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监管与奖惩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对未按照本规定进行船舶受限空间作业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在船舶受限空间作业中存在不安全行为的人员,应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在船舶受限空间作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或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其他相关事项由企业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解释。

以上为《船舶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的内容,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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