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干部工作岗位调整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院干部工作岗位调整管理条例
第一条全州法院干部岗位调整,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秘干部任职情况,对干部进行的所在工作岗位的变动及领导职务的调整。

第二条调整干部岗位,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工作,合理配置干部力量的原则;(二)用人所长,发挥干部作用的原则;(三)注重干部锻炼、激励进取的原则;(四)保持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五)适当照顾干部实际困难的原则。

第三条政治部门负责干部岗位调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一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凋整工作岗位:(一)因特殊疾病或者身体状况不能胜任或者不适宜现岗位工作的;(二)被列为领导干部后备力量,需要到一定的岗位培养锻炼的;(三)经考核或者试用,现岗位不利于发挥其专长的;(四)因本人家庭的实际困难,不能适应现岗位工作需要的。

凡因年度考核不称职干部待岗后重新安排工作等非正常原因调整岗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庭级单位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庭级单位之间调整领导岗位:(一)按照干部回避制度,不适合在现任职单位工作的;(二)现任职单位工作与本人专业不对口,不能适应现职工作要求的;(三)非本人原因,长期与所在单位其他领导不能合作共事的;(四)其他需要调鼙领导岗位的情形。

第六条:为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对虽没有不胜任现职情形,但年龄较大的庭级单位领导干部,所任职务又有合适接替人选的,原则上退居二线工作。

第七条庭级单位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到一般干部岗位工作;(一) 任职情祝平时考核等次被确定为“差”或者连续二次被确定为“平”,所在单位
五分之三以上干部和相关部门不满意,反映强烈的;(二)年度考核等次被确定为刁;称职的;(三)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间达一年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