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近些年,我国环卫车辆的装备技术迅猛发展,产品的类型、功能基本满足一般作业需求。
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人们对城市市容和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以下是店铺整理的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清扫和垃圾、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是指城市环境卫生单位用于城市垃圾、粪便清运和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以及其它配套使用的车辆。
第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维修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专款专用。
资金的数额,应当按照技术经济定额指标核定;流动资金额的核定,按照《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一般应当由市集中管理,大城市可以实行市、区两级分管。
第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专用车辆的发展计划。
属于国家和地方计划分配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物资管理渠道,申请平衡安排。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国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起草或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法规、标准;
(三)组织研究、开发、鉴定和推广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系列产品;
(四)组织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
(五)归口管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的标准化工作,办理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包括环境卫生专用车辆主要总成的报废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
(三)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技术工作,指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环境卫生车辆的技术工作。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具体负责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技术经济定额,制定本场(队)各类工种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和完善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及检验、监督、安全、节油、备品备件等各项内部制度,保持车辆的完好状态,完成各项技术经济定额;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车辆运营计划,负责统计、考核和评比检查工作;
(四)建立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档案;
(五)采用先进科技成果,改进机具和工艺,提高车辆保养、修理的机械化水平;
(六)组织开展职工的技术培训、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章车场设置和车辆配备
第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设置应按照城市规划选择
适当位置,减少空驶里程。
第十一条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内,应当设有车库(停车场)、油库、车辆通道、试车站、汽车胎库、配件库、洗车台、修理车间、办公室及职工福利等设施。
寒冷地区应当有暖车库及配套的锅炉房。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占地面积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的配备,可以参照下列因素确定:
(一)垃圾、粪便年平均日产量及高峰期日产量;
(二)垃圾、粪便清运方式;
(三)车辆定额吨位;
(四)单班日清运次数;
(五)车辆完好率。
道路清扫、冲洗、洒水、除雪及其他配套使用的车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第十三条购置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技术服务和配件供应的情况,并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坚固耐用、便于维修的原则。
第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的驾驶员可以按照每辆车一点三至一点六人配备。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根据所承担的保养、修理任务,配备车辆保养、修理的设备机具。
修理工人(含辆助工种)可以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承担全部车辆修理任务的,按照每辆车一点二至二人配备;
(二)不承担车辆大修和三级保养的,按照每辆车零点七至一点三人配备。
第四章车辆的使用、保养、修理和产权转移
第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购置新车后,应当进行一次保养调整,并组织技术人员、驾驶人员、修理人员学习掌握新车的性能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应当设有明显的专用标志,持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签发的行车路单执行任务。
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运营,应当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投入使用,必须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使用,应当做到定车、定人。
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使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场(队)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保养和修理质量保证体系。
车辆驾驶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出车前、行驶途中和收车后的保养检查制度。
车辆发生故障后,修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检验人员应当认真进行修理检验,并填写检验记录。
第二十一条垃圾、粪便清运车辆与洒水车辆的报废,应当在运营四十万公里以上,或者使用十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产权转移,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转移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车的附件、工具、档案等应当随车转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和城市中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环卫车辆的现状
一、形势与政策
1、新能源环卫车市场升温
(1)国三柴油车禁售,直接利好新能源环卫车市场
为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减少汽车尾气排放, 2014 年12月31日,工信部发文废止适用于国家第三阶段汽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柴油车产品,2015年1月1日起国三柴油车产品将不得销售。
国三柴油车“禁令”将加速柴油车升级换代,一定程度上新能源车的经济性和替
代效益再次凸显。
(2)新能源环卫车成政府采购重头戏
继2013年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2013】551号),要求政府机关、公共机构等领域车辆采购要向新能源汽车倾斜,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后,国内不少城市重点推广新能源环卫车。
2014年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新能源环卫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沪绿容【2014】240号),计划在2014年采购新能源环卫车150辆。
新能源环卫车补贴来源有四部分:一是国家政策补贴,根据2014年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细则,2014年纯电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9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二是地方财政补贴,上海市财政按国家财政补贴1:1配套;三是亚信峰会补贴,根据亚信峰会市容环境保障工作方案,列入亚信峰会市容环境目中的新能源冲洗车采购进行补贴;四是湿垃圾专用补贴,根据上海绿化市容局关于湿垃圾专用收运车辆购置补贴的通知(沪绿容【2013】310号),对采购新能源湿垃圾专用收运车辆进行补贴。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3号)则要求北京市2017年纯电动市政环卫车辆比例达到50%。
2014年7月14日,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召开环卫天然气作业车辆地方标准编制工作启动会,将编制出台清洁能源环卫车地方标准。
据北京环卫集团负责人表示,力争到2015年,北京市的2500辆环卫车辆都将使用由垃圾提取的清洁能源燃料,达到“环卫车使用环卫气”的目标。
2、各地加大渣土车整治力度
老式渣土运输车密封不严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野蛮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等现象不断增多,引起多个地方的政府部门日渐重视渣土运输车所带来的环保和安全问题。
在节能减排要求不断加严以及全国预淘汰600万辆黄标车的大背景下,2014年以北京、南京、长沙、石家庄、
郑州、太原、宁波、福州、苏州等为代表的多个地方政府对渣土运输车的外观和上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必须全密封等,并发布了一些管理措施加大了对渣土运输车的整治力度。
预计新型渣土车未来有望达到近10万辆的更新需求。
3、环卫机械化继续向中、小城镇覆盖
目前国内大多数大中城市的环卫机械化程度已经很高,而县级城镇目前还停留在较低水平,未来市场发展前景巨大。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深入,各县级城镇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卫车的应用,纷纷加入到环卫车采购大军当中,如陇西县巩昌镇文峰镇2014年环卫设备采购金额就达到了1421.85万元。
表2-1列出部分2014年县级环卫车采购项目超过100万元订单。
【环卫车辆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