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安全作业规程(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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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安全作业规程
1.操作必须有专职射线检验人员进行。
操作前应先检查设备无明显损伤;驱动机构是否灵活,有无卡死现象;输源管有无明显砸扁活损坏现象。
在确定无误后方可进行送源。
2.进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穿好劳保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3.作业时辐射范围为禁区,应设有警示灯、警示牌、警戒旗。
4.作业人员应佩戴好射线报警器、个人剂量片等个人防护用品。
5.为减少电离辐射,必须遵守“辐射防护”的三个基本原则,将辐射控制在允许的最低范围内。
6.操作前应提前办理射线探伤许可证,并通知有关部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控制区域。
7.严格按照射线探伤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作业,严禁私自更改作业时间和地点。
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应按PC8-____CQA-AQ-____-04-004《射线探伤管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8.放射源在运输及作业期间,严禁工作人员擅离岗位。
9.放射源在使用前及使用后必须使用射线报警装置进行检查,确保放射源的正确保管及回收到位。
10.射线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
11.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设备,确保这些物品完好。
阳春市春湾中心卫生院
放射源安全作业规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工作行为,确保放射源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根据《放射源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源安全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责任到人、科学技术、确保安全”。
第四条放射源安全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归放射源安全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章放射源的管理与控制
第六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备案、申请审批等程序,取得放射源的合法证明文件,并按照证明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使用,严禁擅自拆卸或使用过期的放射源。
第七条管理放射源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位操作人员具备使用放射源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放射源必须设立专门的仓库或设施储存,严格按照放射源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包装、标识,确保存放安全。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放射源的检测和测量,确保放射源使用过程中的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和复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应对和处置。
第三章人员防护与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完善的人员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护设施的建设、工作场所的标识、人员操作的限制等。
第十二条所有接触放射源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辐射防护培训,熟悉使用放射源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每位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十四条操作放射源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必要时可以通过遥控等方式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对于可能接触放射源的人员,必须进行定期的体内和体外剂量监测,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
第四章废弃物的处理与管理
第十六条废弃的放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正确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处理。
第十七条废弃的放射源必须经过专门授权的单位进行封存和运输,确保过程中不会造成辐射泄露和扩散。
第十八条废弃的放射源必须持有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共同监督管理,建立废弃物的追溯和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必须建立废弃物处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储存等工作。
第五章违纪违法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罚款、吊销证照、刑事追究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程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解释权归放射源安全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由放射源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修订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