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泉州加强区域协作共建经济合作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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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泉州加强区域协作共建经济合作区
的批复
【法规类别】区域经济开发
【发文字号】闽政文[2015]40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1.05
【实施日期】2015.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泉州加强区域协作共建经济合作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5〕409号)
厦门市、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两市加强区域协作共建经济合作区的请示》(厦府〔2015〕23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在泉州市安溪县选址共建经济合作区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山海协作和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部署的具体举措,有利于两市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开创区域合作新模式,推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请你们按本批复的意见,制定印发《厦门泉州加强区域协作共建经济合作区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合作区位于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规划控制面积总计约13平方公里,其中思明园
4.5平方公里、湖里园8.5平方公里,合作期限30年。

合作区建设要坚持规划先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具体选址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与周边城镇相衔接。

三、合作区建设应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强化工业用地批后监管,统筹规划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合作区开发建设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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