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海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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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海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9
【案件字号】(2020)浙行终6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舸南胡华锋滕灵勇
【审理法官】吕舸南胡华锋滕灵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郎海炎;浙江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郎海炎浙江省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郎海炎
【当事人-公司】浙江省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郎海炎
【被告】浙江省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对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上诉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事项因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范围,故浙江省人民政府书面告知上
诉人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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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事项因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范围,故浙江省人民政府书面告知上诉人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上诉人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2:38:24
【二审上诉人诉称】郎海炎上诉称,上诉人申请查处事项不属于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杭州市人民政府收到上诉人提出的查处申请后未作出任何答复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且与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对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郎海炎、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行终687号当事人上诉人郎海炎。
被上诉人浙江省人民政府。
审理经过上诉人郎海炎诉浙江省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行初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郎海炎上诉称,上诉人申请查处事项不属于内部层级监督范畴,杭州市人民政府收到上诉人提出的查处申请后未作出任何答复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且与上诉人具有利害关系,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对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事项因涉及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范围,故浙江省人民政府书面告知上诉人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上诉人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吕舸南
审判员胡华锋
审判员滕灵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许赛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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