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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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顾客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顾客要求在产品上印注册商标的,供销部门应要求顾客出示《商标注册证》或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应出示许可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

不能出示的供销部门不能承接。

二、当顾客出具上述证件后,应严格检查以下内容,符合要求的,予以印制,不符合要求的,应拒绝。

(1)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

(2)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样稿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相同,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或R标记。

(3)印制未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八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不得标“注册商标”字样或注或R标记。

(4)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制商标的,应按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印刷。

三、顾客在本单位连续印刷同一商标已经提交过证明文件的,可不再重复提交相同的证件。

公司应查对以前的证件,并将每次印制的情况记录存档。

四、对顾客提交的有效文件,供销部门应交专人保管、存档、登记造册,记载商标印制单位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目录,连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产品样稿和商标标识一起建档、备查。

五、印制后的商标标识进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认真清点数量,报商标专管员记录台账。

六、对废次品商标,生产车间应及时清理,及时送销毁车间,用刀架子进行粉碎性销毁,未经销毁的废次品商标标识一律不准出厂。

××××印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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