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启公(汇)行罚决字〔2021〕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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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行政处罚决定书启公(汇)行罚决
字〔2021〕2030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启公(汇)行罚决字〔2021〕203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540110
【处罚日期】2021.08.27
【处罚机关】启东市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启东市公安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启东市
【处罚对象】王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1.30 17:21:21
启东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启公(汇)行罚决字〔2021〕2030号
被处罚人王xx。

现查明:现查明:2021年4月28日,“东望集团启东近海课堂"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被启东市民政局依法予以取缔。

2021年7月30日至8月16日期间,刘XX组织曹XX、王XX、周X、徐XX、黄XX、张XX、冯X、顾XXX、朱XX、李XX共11人,以“东望集团启东近海课堂"的名义,分别以不同人员在启东市汇龙镇人民桥菜场、城南菜场、北新镇中鑫花苑、海复镇悦城购物中心开展活动,于2021年8月17日被我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刘XX、曹XX、王XX、周X、徐XX、黄XX、张XX、冯X、顾XX、朱XX、李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均由我局依法调查取得,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刘三梅组织曹XX、王XX、周X、徐XX、黄XX、张XX、冯X、顾XX、朱XX、李翠菊XX
公安机关认为:“东望集团启东近海课堂"被依法取缔后,刘XX等人仍以“东望集团启东近海课堂"的名义开展
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依法应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启东市公安局送达启东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商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启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
启东市公安局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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