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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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自“海洋自由论”观点以来,大家一致认为海洋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但是近些年来对海洋的认识不断提高,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强度迅速上升,以远超从前的速度消耗海洋生物资源,破坏海洋生态系统,直接导致了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大幅度减少,甚至出现了“无生物区”的现象,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
从目前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分析出该问题的严峻性,结合《生物多样性公约》和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现有框架,提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可行性建议,为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助力。
关键词:海洋;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公约
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海洋生物多样性不仅具有重要的科学和社会价值。
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和人文价值,可以说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就是保护自然,也是在保护人类自身。
从自然角度来看,海洋生态系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大系统,有着无可替代的功能,海洋生物多样性如果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就意味着海洋生态系统功能可以正常的发挥,整个生态环境就可以得到平衡。
从人文角度来看,海洋生物多样性意味着生物资源的多样,而生物资源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或者潜在的价值,比如有的海洋生物是人类的食物来源,提供着人类所需的动物蛋白,还有些海洋生物具有一定的工业价值。
海洋生物对于人类生存的环境也有重大的贡献,具有固定二氧化碳的作用,因此,海洋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洋生物多样性正面临严峻的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提升,人类对于资源的获取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陆地,更多的是探索于资源丰富的海洋之中,但是过多的人来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了很多的负面影响,海洋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越来越明显,其中就包括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急剧减少,这已严重威胁到了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的发挥。
造成海洋生物减少的原因主要包括利用过度、海洋污染、生境破坏和外来物种入侵这几种。
首先就利用过度而言,海洋生物多样性急剧减少的直接原因就是海洋生物资源的过度利用,这些年来,各国在海洋开发工具上的研发都突飞猛进,渔船的承载量越来越大、网具越来越先进,海洋的捕捞变得越来越容易了,但是过度的捕捞致使海洋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发生了一些变化,有些物种甚至面临灭绝的困境。
其次就海洋污染来说,目前的城市发展沿海地区都处于比较迅速的阶段,伴随着的就是生活和工业的废水都不可避免的排入到海洋之中,加之海洋产业比如航运业本身也会造成一定的污染,因此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生物多样性因为污染而降低,严重制约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就生境破坏而言,海洋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严重的影响到了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使得生态系统受到了损害。
最后导致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的原因还有外来物种入侵,具有很大互通性的全球海洋网是外来物种入侵的一个重要途径,外来物种的入侵会影响本地原有物种的生存环境,导致本地生物的减少甚至是灭绝。
总之目前海洋生物多样的情况不容乐观,保护海洋生物多样迫在眉睫。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中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生物多样性公约》中涉及到了海洋生物性保护的内容不在少数,了解其在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方面的谈判内容,对于全球以及我国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提升海洋的可持续利用能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洋权益。
《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缔约历经了一个漫长的阶段,针对生物多样性问题也进行了很多的争论和探讨。
据了解《公约》缔约方大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多次会议都提及到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相关内容,尤其是在近些年来,海洋生物多样性问题越来越突出,每一次缔约方大会上都会涉及到海洋生物多样的保护问题。
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第一次被设立为正式议题是在1995年,的缔约方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该会议关切到了海洋生物多样性正在面临严重的威胁,并确立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最佳行动框架是鼓励将海洋和沿海地区进行综合管理,并将这种共识称为“雅加达任务”。
1998年, 第四次会议在国家、区域和全球的层面上执行雅加达任务,并且确立了3年的工作方案,提出了将预先防范方法运用到保护海洋生物多样的行动之中。
自2002年以来,每两年召开一次的缔约方大会每一次都会涉及到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问题,2002年, 第六次缔约方大会经过相关组织的沟通, 对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保护区问题提出了一定的机制。
2004年, 第七次缔约方大会确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计划和目标,并且确定了相关的机制对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洋保护区的规制。
2006年,第七次缔约方大会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8年,第八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一些列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文件,并且重申了在处理BBNJ问题的时候联合国大会所起到的作用是核心地位的。
2010年, 第九次缔约方大会评估了方案的执行情况,认为海洋生物的保护进展过于缓慢,重新发布了生物多样性的战略计划,称为“爱知目标。
2012年, 第十次缔约方大会上相关的部门介绍了各地区的进展, 通过了汇报案,并且鼓励使用大会鼓励应用《自愿性准则》。
2014年,第十一次缔约方大会对战略计划和“爱知目标”做了一个中期评估, 并且对未来2020年的情况做了一个预测,经过评测得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目标难以得到实现。
2016年,第十三次会议,关
注了渔业发展与生物多样性养护之间的冲突,在会议上,相关专家指出跨部门的海洋综合治理,将相关的立法和政策作为有效的基础,将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渔业管理紧密结合,确保二者的保护可以协同进行。
2018年,第十四次会议缔约方大会评议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的进程,并要求继续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此次大会仍关注了可持续渔业和水产养殖业中的生物多样性问题。
在起草、修订和谈判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整个过程中,中国都有积极地参与,也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最早签署国之一。
自公约实施生效的16年以来,中国在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认真的进行了履约行动,并开展了一些卓有成绩的工作,为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做出了相应的贡献。
三、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现有框架
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也是迫在眉睫,为了控制生物多样性锐减的现象,中国有关部门做出了一些努力,其中包括制动和颁布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这一根本法为基础,已基本法为基础,以有关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等为补充,同时也与国际公约相照应、相协调的法律体系。
1、根本法《宪法》为基础
我国宪法中明确将保护环境作为了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将保护环境在宪法中明确指出,为我国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立法的依据,有利于相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其中当然包括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
同时我国宪法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目前我们国家的海洋资源利用过度,这一宪法的基本规定有利于规制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可以依宪法原则的方式有效地防止自然资源的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
2、基本法律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一项关于保护环境的基本法律,这一法律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做出了一些规制,为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护,也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提供基础。
《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一项关于我们国家海洋保护方面的法律,最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有了一些新的进展,一是明确规定了一些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各部门各司其职,同时又互相配合,从而促进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
二是对海洋生态保护做出了更为具体的内容规定,对海洋生态保护的责任和目标做出了新的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与《渔业法》也是海洋生物多样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一方面海洋中存在着野生生物需要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制,另一方面《渔业法》中也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进行了一些规制,如二十九和三十七条之规定。
对有关海洋及海岸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如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渔业发展要和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进行。
3、补充性文件的内容
除了根本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之外,还有一些关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可参考的补充性文件,主要包括关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目前我们国家有关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行政法规数量巨大,同时一些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还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另外我们国家的沿海城市可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发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青岛、上海、海南等沿海城市具有出台相关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还根据实际情况颁布了一些海洋环境标准,这也构成了我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4、与国际公约相协调
我国在积极展开海洋生物多样保护的相关工作时,也要重视其与国际公约的协调性,如果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应当适用股国际公约,但是保留条款除外。
四、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改进
1、完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
由以上文中所提出的中国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有法律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这方面的法律大多比较笼统,且多为原则性规定,并且有一些法律远远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求,为了更好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相关行动进行规制,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在把握发展和保护相协调的整体基础上,从整个自然保护的角度来把握立法与执法规定,有关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若干规定等是目前立法之中所迫切需要的。
从整体上来看,法律体系自然应该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构成,既要包括纵向的,也要包括横向的。
有关于海洋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体系应该以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如《生态保护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第一层级,作为一个统领作用存在,下一层级应该是一些比较具体的法律,需要涵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个领域。
同时应该就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威胁进行专门的立法,或者是依靠其它的法律作为补充。
2、建立国家统一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机构
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在近些年来已经成为了各个国家乃至全球的共识,并且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这种背景之下,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全国层面上的协调机构就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
为了更好的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这一全国统一的协调机构应该具有专门的经费,对于一些重大事项进行规划,同时调动其他社会各阶层的力量,使得社会各阶层积极地参与到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之中,从而推动工作的顺利开展。
3、重视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信息平台建立
海洋生物环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大系统,那么关于海洋多样性的信息数量自然也是比较庞大的,面对如此庞大的海洋生物多样性信息应该如何有效的管理和利用呢?建立海洋生物多样的信息系统和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
海洋生物多样性信息平台可以集中地收集和整理海洋生物多样性信息,同时在有需要的时候将这些信息反馈给用户,同时也要注重信息的保护。
重视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信息平台和系统建立,可以使我们充分的认识和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信息,检测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实时变化情况,更好地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也可以为国家和地方的一些决策提供可行性参考。
4、重视从源头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要想最大程度的、高效的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必须从源头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不能仅仅局限于海洋这一领域,而应该海陆一体化,从源头入手,从陆地抓起,采用控制净化等方法来遏制陆地的污染物进入到海洋之中,影响海洋生态环境,减少海洋生物多样性。
首先需要严格的控制陆地上的污染物进入到海洋之中,从源头控制污染物,并且对排污不合格的企业进行相应处理,其次对于海洋污染的项目应该采用“谁污染谁补偿”的原则。
5、与国家相接轨,协调处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世界自然资源大纲》中对于生物资源的保护提出了一个观点,那就是生物资源的保护不是
一个国家的事情,每个国家之间的生物资源是相互联系的。
《生物多样性公约》也对生物资源的国际间合作提出了倡议,强调国家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都应当加强合作,共同进行生物资源的保护。
为了高效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各个沿海国家和地区应该在共同开发和保护的前提之下,积极的进行交流与合作,采取可行性的措施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五、结语
自然界因生物多样性而多姿多彩,海洋作为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广袤的领域也蕴含着丰富的生物类型,是自然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生物系统是一个复杂有紧密联系的大系统,如果海洋生物多样性受到损害,就会影响到海洋的生态环境,甚至是整个生态环境系统,因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非常重要。
同时在现今社会,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也迫在眉睫,急需各方共同努力促进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