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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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所得税管理工作的
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2006]5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6.02.23
【实施日期】200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国税发〔2006〕5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非居民所得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涉税项目合同管理
(一)项目合同备案管理。
为准确界定非居民所得的纳税义务,今后省内任何经济、社会组织与境外公司或个人签定项目(含单购设备)合同后,必须到设区市国际税务管理机关进行备案,作为法定的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纳税人应按规定报送,国税机关应审核留底备查。
省局将加强同省内有关项目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获取相关的涉外
合同、数据,以利于各地进行信息比对。
(二)项目合同实施环节全程监控。
对省内企业发生的对外承包工程,接受境外劳务等项目实施全过程监控,重点掌握对外承包工程进度和工程期限变更,以及外籍人员在华居留时间、劳务所得情况等信息,据以准确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确定境外公司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