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籍与嵇康音乐思想分析与比较——以《乐论》与《声无哀乐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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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籍与嵇康音乐思想分析与比较——以《乐论》与《声无哀
乐论》为例
王菁
【摘要】《乐论》与《声无哀乐论》同为魏晋时期的论乐著作,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差别.阮籍论乐是站在儒家的角度,为道德礼乐的存在而辩护,目的在于调和“名教”与“自然”的关系.嵇康却是“越名教而任自然”,反对儒家的礼乐观.因此,他们在对音乐的自然观、音乐中的“和”、对郑声的看法以及乐的社会功能的观点上存在很大的差异.从音乐的角度看,二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以论“乐”为中心,一个则以“声”为中心.
【期刊名称】《黄山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18)006
【总页数】4页(P56-59)
【关键词】嵇康;阮籍;乐;和;自然观;音乐观
【作者】王菁
【作者单位】铜陵学院文学与艺术传媒学院,安徽铜陵244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J601
《礼记·乐记》有云:“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
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
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
声音之道与政通矣。
”[1]468声音是由于物体的振动而
产生,乐音是有规律的振动,噪声的振动是无规律的。
所以“声”如果单独存在并不能构成“音”和“乐”,而是要有人为的加工和创作加上律吕才能成为“音”。
即“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
声成文,谓之音。
”而乐的产生带有了伦理的色彩,比“音”又高了一个层次。
所以说“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声相应,故生变,变成方,谓之音。
及干戚羽旄,谓之乐。
”(《礼记·乐记》)
而只有“德音”才能称之为“乐”。
阮籍推崇正乐、雅乐,贬斥淫声。
他认为只有正乐、雅乐才能易简、庄重,调节人心,所以只能用“乐”论。
而嵇康把声比作五味,是客观存在的,没有哀乐之分,所以“声”无哀乐。
嵇康在《声无哀乐论》中是反对儒家礼乐观的,全篇的主旨是强调音乐的独立性。
认为音乐不能表达人的情感,因而不能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他崇尚音乐自由发展,反对将音乐与政治结合起来,为统治阶级服务。
其自然观是认为音乐是自然界的自在之物,是自然界的一种客观现象,就像气味存在于天地之间一样。
不会因为外界因素而改变。
更不会体现人的喜怒哀乐,自然也不会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他认为声音是按自身的规律和谐排列的,乐声只有这样才能顺应自然。
这样的乐声没有一定的内容,悲哀和快乐全在人心。
他从自然的元气论出发,反对儒家的礼乐观。
“乐之为体,以心为主,故无声之乐,民之父母也。
”这里的“无声之乐”与老子思想中的“大音希声”意思一致,音乐的本体,主要是人心的平和。
所以嵇康认为,道家的自然之乐,才是乐的最高境界。
阮籍在《乐论》中把“自然”看做是一个和谐统一的整体,他从“天人合一”的角度来阐述乐的本质和功能,从而提出礼乐与刑政一体的政治主张。
音乐的本质是体现天地的精神,万物的本性。
符合天地的精神,保存万物的本性,音乐才和谐,万物才和顺,也就是说自然的本质与“乐”的本质一样,是和谐统一的。
其自然观是
认为音乐的本性是来自天地自然,所以圣人按照天地自然的本性来制定音乐,这样的音乐是有教化作用的。
可以使万物各归其类,君臣和谐,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
的。
这是源自儒家的礼乐思想,认为具有“自然之和”的音乐可以使人心平和,再加上礼法的约束,便可以平定天下,以达到“礼乐正而天下平”的状态。
由此可见,嵇康、阮籍都是从自然元气论出发,认为自然是音乐的本质属性。
不同的是阮籍的思想是对儒家礼乐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他认为使人感到平和的音乐,再加上礼法道德的约束,便可以安邦治国、平定天下了。
所以阮籍音乐思想的实质是“礼乐正而天下平”。
而嵇康却反对儒家的礼乐束缚,他认为声音是按其自身规律进行排列的,能体现它自然的本性。
只有这样的音乐才能顺应天地,才能和谐。
它没有固定的表现内容,悲哀和快乐全在人心。
音乐的最高境界是道家的自然之乐,人们应该顺应自然,摆脱世俗之乐。
嵇康提出“声无哀乐”这一命题,并非与阮籍的“声有哀乐”相对立。
因为它在阮籍这里已经是一种萌芽状态,所以“声无哀乐”应该是对阮籍的《乐论》更为深刻的探讨。
阮籍理想中的音乐是“平淡、无欲”超脱式的情感,是圣人那种“应物而不累于物”,超脱出世俗不为物所累的哀乐之情。
而嵇康提出的“声无哀乐”是说最高境界的音乐是没有哀乐情感的,这种观点来自他的《养身论》。
所以“嵇康的‘声无哀乐’的对立面不是阮籍,而是儒家以乐为哀乐的情感表现的乐
论”[2]199嵇康在《养身论》中提出“和”是养身的根本,精神上达到“和”是音乐成为养身的手段,所以他认为音乐的本质就是“和”。
他的“声无哀乐”的思想就是从《养身论》中的“和”的观念而来,所以嵇康的乐论是建立在“和”的基础之上的。
他认为“和”是五音产生于天地自然间不变的本体,而乐的目的在于使人心向“和”,国家是否安定、人民是否能安居乐业,关键在于人心是否“和”。
既然乐的本体出于自然,那么声音的“和”便是由自然决定了。
所以,他认为“声音以平和为体”中的“和”当做最高本体,是与哀乐无关的。
嵇康在《声无哀乐论》中所说“心动于和声,情感于苦言……夫哀心藏于内,遇和声而后发”,“且声音虽有猛静,猛静各有一和,和之所感,莫不自
发。
”[3]439可见他思想中的“和”是认为音乐的声音应该表现为自然平和,但
这种平和之声只是表现音乐的本身,不表现任何情感。
哀乐的情感在于人的内心,音声有“动、静”之分,这种“动、静”与人的情感没有关系,所以不能调节人的内心情感。
也无法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因而也不存在教化的功能。
这样的“和”是美学的、艺术的。
阮籍在《乐论》中说“夫乐者,天地之体……合其体,得其性,则和”、“故使其声平,其容和……上下不争而忠义成”。
他思想中的“和”指的是音乐的本性是自然和谐,圣人作乐的最高境界是使人精神平和。
阮籍认为音乐可以教化人,使人精神平和,上下不争不怨,进而达到社会和政治的和谐。
可见阮籍在《乐论》中的“和”已经超出了音乐的范畴,他最终的目的是凭借音乐调节人心的功能,维护封建的等级制度,以达到政治教化的目的。
虽然阮籍借助道家思想,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但是其思想倾向还是儒家的。
所以说,《乐论》中的“和”是社会的、政治的。
因此,“和”虽是儒家乐论中的重要观点,但是儒家所说的“和”就是天地之“和”,也就是伦理道德,提倡政治与伦理道德、个体与群体和谐。
它不否认个体,但是更为着重强调群体。
阮籍在《乐论》中提出,只有通晓平和准则的人才能谈论音乐,贪图声音悦耳,不顾这一准则,便不配谈论音律。
所以,它又规定音乐必须恬淡,使人无欲。
[4]476《乐论》中要求音乐“不烦”“不哗”“使人无欲,心
平气定”,便可以上下不争,天下太平。
这样的主张,实则在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而嵇康所说的“乐”的本体就是超越哀乐的“和”。
而以“和”为“乐”的本质,这样的解释却源于道家,他把玄学追求的人格本体与“乐”的“和”联系起来。
嵇康所说的“和”虽然与天地、自然相联系,但却是个体人格精神的自由体现,与伦理道德没有关系。
所以,嵇康把“和”从儒家的伦理道德中解放出来,转变为个体人格的精神自由与自然的永恒。
阮籍在《乐论》中推崇雅乐,贬斥淫声。
他崇尚雅乐、正乐,认为淫声使君臣反目,父子背离,患生祸起,并例举汉哀帝撤销乐府却不制定礼乐正乐,致使淫声兴起。
李延年造了倾城之歌,致使汉武帝迷恋美色,可见阮籍认为淫声的兴起就会导致国家灭亡。
他的目的是以正乐调节人心以达到社会和谐的理想状态,而“淫声”是导致社会失和与风俗败坏的根源。
与之相反,很多学者从“若夫郑声,是音声之至妙”这一句中得出,嵇康是肯定“郑卫之音”也就是阮籍所说的“淫声”的。
但是“犹美色惑志,耽槃荒酒易以丧业”也说明了沉迷于淫声会败坏事业。
然而,嵇康虽然承认“郑声”是代表人民自己的音乐,也承认它的美妙,但并没有肯定“郑声”的社会功能,没有进行提倡。
尤其是“雅郑之体亦足矣观矣”,更加说明嵇康对雅乐与郑声的区分。
他把郑声放在了雅乐的对立面上,更加说明雅乐与郑声都能对人心造成影响,所以必须加以区分。
同时,他强调音乐中的雅乐、郑声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平和”的精神。
具有平和精神的就是雅乐,不具有的便是淫声。
所以,嵇康不但否定郑声,而且强调对雅乐与郑声的区分。
综上所述,二者的区别在于:嵇康要求音乐的“平和”并非从儒家观点出发,而是
以道家思想为基础的。
他认为音乐没有哀乐之分,是以老子的“大音希声”为根本,而“大音”是没有哀乐的。
所以,没有哀乐,有着平和精神的才能称之为“雅乐”。
“雅乐”具有平和的精神,符合“道”的特质,而“郑声”不具备平和的精神,背离了“道”的特性。
而阮籍崇尚“雅乐”贬低“淫声”,是建立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之上的。
他认为“雅乐”由圣人所作,具有“调和、平适”的特点,具有使人心平和、社会和谐的功效。
嵇康既然说声音与哀乐并无关系,那么他将如何解释音乐的移风易俗功能呢?他说:“夫言移风易俗者,必承衰弊之后也”,所以他认为“乐”的移风易俗的功能是在社会衰败之后的,古代天下的君王都遵从天人合一的原则,实施“无为而治”。
他
并没从正面回答这一问题,而是对“声”与“乐”进行了区分。
他认为“乐”是具有移风易俗功能的,而“声”却不具备。
因为乐是社会的,而声是自然的。
所以嵇康有时把声与乐混在了一起,“至八音会谐,人之所悦,亦总谓之乐。
然移风易俗,本不在此。
”这里的“乐”却是指声音。
嵇康认为音乐就像气味存在于天地之间,不会因为外界因素而改变,更不会体现人的喜怒哀乐。
那么音乐靠什么来移风易俗呢?音乐的“移风易俗”,并不是靠哀乐的情感,而是靠音乐本身的平和。
只要人心平和,无欲无为,就能以平和之情去感化人内心的哀乐。
人心得到改善,风俗也就可以“移易”了。
他认为社会中的伦理道德关系不是人为的,是出于人的自然本性。
人的内心“平和”,就能产生平和的音乐。
而平和的音乐使人“心与理相顺,气与声相应”,从而实现天人交泰的社会理想。
阮籍在《乐论》中,以刘子的提问“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开篇,对于“移风易俗”的功能,他也认为音乐之所以有“移风易俗”的功能,是因为音乐具有“平和”的精神,所以应该建立“平和之声”来平定天下。
在阮籍看来,只有“道德平淡,五声无味”这种具有“平和”精神的音乐才能“移风易俗”。
所以圣人建立的音乐是为了使人心平气和,使风俗在不知不觉中改变,这就是风俗移易莫过于用音乐来调节人心的道理。
这一段中,虽然有道家思想的渗入,但是他整体的思想还是倾向儒家的。
《乐论》是阮籍早期的著作,也正是由于对儒家礼教的执着,所以《乐论》还是以“乐”来维护统治者的地位,将音乐与礼制相结合,以求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
虽然乐的地位有所提高,但还是要服从礼制。
如此一来,乐就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性。
所以《乐论》中的“乐”表现的是道德教化,这一点完全承袭了儒家的观点。
他认为不被礼制规范、约束的音乐都是“淫声”,容易使人沉溺其中而使国家灭亡。
但是“淫声”却是真实反映人民内心情感和生活的音乐,加以约束也就局限了音乐的发展,使音乐的形势和内容都过于单一了。
音乐自身的独立性丧失,从而沦为国家
统治的工具和手段。
由此可见,阮籍“乐”的思想是伦理的、道德的。
嵇康的思想是道家的,在《声无哀乐论》中显得尤为突出。
他的重点是将音乐艺术从国家的政治、伦理道德中解放出来,给音乐应有的地位和价值。
虽然他思想中的某些方面依旧存在局限性,但其意义却是不容忽视的。
嵇康注重养身,因而他很重视人们精神世界的自由。
虽然《声无哀乐论》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他对艺术审美的强调对后世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这一点是阮籍《乐论》中所不及的。
阮籍和嵇康的著作中都有些不足的地方,将两人做一个比较也只是为了深入了解《乐论》的不足和价值所在,虽然两者的观点都有精彩之处,同时也有不足之处,但是以当时的客观条件来说,都是具有研究价值的。
所以两本著作对我们来说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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