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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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
权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3]16号
【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10
【实施日期】2013.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10日
邵阳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确定的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自行判断并做出处理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

市、县(市区)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监督。

第五条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符合立法目的,并遵循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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