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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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云南省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
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发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创造精神,促进我省自然科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印发的《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已办理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不在此范围。

第二条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鼓励创新、以用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标准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坚持把品德放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

强化科研人员的爱国情怀和社会责任,倡导追求真理、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树立勇于创新、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坚守道德底线,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探索建立职业道德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科研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列入全省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库。

第四条实行分类评价。

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职称评价标准。

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分为从事基础研究、从事应用研究和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三类,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

注重考察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履职绩效、创新成果、实际贡献等,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不同岗位类别、不同成长阶段人才的特点,坚持共通性与特殊性、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类制定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人才评价标准,并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对评价标准优化完善。

破除“四唯”倾向,淡化学历要求,学历不再是否决项,
不具备相应学历可以通过同行专家推荐进行破格申报;淡化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改变片面将论文、著作数量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的做法,注重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不把奖项、荣誉性称号作为限制性条件,避免人才“帽子”标签化、永久化。

对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充分考虑基础研究长期性、探索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开展原创性科技创新的能力,重点考察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等内容。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的人员,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

对主要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着重评价其战略和政策研究能力、决策咨询服务水平、行业评价认可度、科技服务满意度和完善技术转移服务效能、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等。

第五条推行代表作制度。

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代表作形式主要包括项目技术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技术标准规范等。

严格代表作审核制度,保障代表作评价的公信力,代表作应在本研究领域内具有领先水平,具有较大影响力,或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受到同行专家的
公认。

第六条根据我省职称工作实际,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着力解决评价标准“一刀切”问题,充分激发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在不同学科领域、不同岗位做出贡献。

第三章创新评价机制
第七条丰富职称评价方式。

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发挥多元评价主体作用。

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推动企业、专业社会组织、人才培养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多元参与和协同评价,不断推动职称评价的社会化、市场化、科学化。

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结合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科学评价个人在团队中的实际贡献。

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八条畅通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社会组织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与公立机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3年内
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或兼职期内工作业绩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对特殊人才要打破常规、简化手续,采取特殊方式进行评价。

对取得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以及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

对我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内外从事科研工作的经历和贡献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对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整合各方资源,推动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做出重大贡献,或在技术转移转化机制完善和模式创新方面取得重大成果,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作为典型案例获省部级及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可直接申报评审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野外台站和基层一线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放宽学历、论文等要求。

第四章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第十条坚持以用促评。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用人需求,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实现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

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和人员,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自主择优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人员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聘后管理。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择优、合同管理”的原则,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对不符合岗位要求、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岗位、低聘或者解聘,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改变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

第五章加强职称评审监督和服务
第十二条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

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中级评审委员、初级评审委员会按照省职改办要求进行核准备案。

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广泛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严把评审纪律关,确保职称评审结果客观公正、社会公认。

第十三条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州(市)或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充分发挥科研单
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

推动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自主评审结果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鼓励事业单位以岗位管理为基础探索自主评审,与人事管理、绩效分配制度相衔接,促进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大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等人才智力密集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具备条件的州(市),可向县(市、区)和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下放中、初级自然科学研究评审权。

探索在产业优势明显、人才密集度高、创新能力强的地方和行业组建省级高级自然科学研究职称评审委员会。

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自然科学研究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自主评审结果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

健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
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制定完善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加强对专家、工作人员和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回避、保密、过程记录、档案管理、廉洁自律等制度。

第十五条优化职称评审服务。

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公共服务平台。

健全职称评审信息管理系统和职称证书查询系统,推动高、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的信息发布、网上申报、网上评审、证书办理、统计分析等一体化管理,提高职称评审效率。

健全职称评审专家库和全省专业技术人才数据库。

加快推行电子证书,开展证书网上查验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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