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公告作为证据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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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作为证据规范要求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民事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形式。

新闻报道是否属于其中一种?能否在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近日,xx县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新闻报道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8月28日,xx县人民法院千人桥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该案的第一被告朱某即事故的肇事车辆驾驶员、肇事逃逸并涉嫌酒驾,但庭审中,本案的原告提供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注明肇事者涉嫌酒驾。

而第二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肇事车辆驾驶员朱某醉酒驾车,并肇事逃逸,情节恶劣,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次日上午才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虽然进行了酒精测试,但因已经过了一夜,没有测出酒精含量实属正常。

同时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关于此次事故写的一篇新闻报道。

报道中提到朱某酒后驾车,涉嫌酒驾的问题。

据此,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保险公司辩称朱某酒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不能靠主观推测,该篇新闻报道不符合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文中姓名均系化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保险公司理应依法赔偿原告的各
项损失。

朱某的委托代理人也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朱某酒驾,没有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新闻报道到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同时要审查与案件的关联性。

保险公司提供的该新闻报道内容在时间、地点、人物等相关要素上,是否与法院的受案相关。

经审查,保险公司提交的新闻报道虽然具备真实性,但因文中均系化名,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同时因文中只提到涉嫌酒驾,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新闻报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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