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用物资计量设备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有限公司
结算用物资计量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结算用物资计量设备的运行管理,规范
计量操作过程,防范计量差错风险,更好服务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厂、事业部、直属机构,托管单位,
各部室。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是公司物资计量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结算用物资计量数据的出具、发布。
(二)负责结算用物资计量设备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结算用物资计量设备的运行维护、故障处理、周期检定/校准/期间核查等工作。
(四)负责内部计量异议处理,并配合做好外部计量异议处理工作。
(五)负责新建、技改措施等项目中结算用物资计量设备选型、设计审核及验收。
第四条物流运输部负责原燃料进厂、产成品出厂等物流活动的运输计划下达,以及相应的运力组织、管理、调度、协调等工作;负责对火车计量毛重超载(固体废弃物除外)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实施火车运输、电子货票签发、配合轨道衡的检定/期间核查等工作。
第五条生产管理部负责下达内部倒运物资调拨计划。
第六条环保能源部负责下达固体废弃物调拨计划。
各生产单位按照调拨计划进行相应的运力组织、管理、调度、协调等工作。
负责对火车计量毛重超载(固体废弃物)进行考核。
第七条物资采购与产品销售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采购物资、销售产品的信息预报,负责外部计量异议处理工作。
第八条物资运输单位负责按照计量过程要求执行操作。
第九条各单位职责
(一)按照调拨计划进行相应的运力组织、管理、调度、协
调等工作。
(二)负责及时确认收发货;协助调查、确认违规计量车辆。
(三)对本单位所有的铁水罐罐号、期间核查用标准物重量等标识清楚,配合做好周期检定/期间核查。
对本单位所辖区域内期间核查用标准物、物资计量设备运行环境等负责,同时对其运行状况监督、检查,为检定、检修提供帮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设备管
理部/计控计量部。
第三章计量过程要求
第十条轨道衡计量
(一)动态轨道衡计量时,在机车牵引下匀速通过轨道衡:动态轨道衡计量时速控制在(3~15)千米/小时,铁水轨道衡量计量时速控制在(3~8)千米/小时,当机车编组驶离计量台面后,计量数据自动生成报表。
(二)静态轨道衡计量时,调车员负责指挥车辆运行,司秤员负责监视计量状态,满足计量数据采集需求时保存数据。
(三)动态计量时禁止机车加速或减速,禁止在计量过程中停车或倒车。
(四)非计量机车通过轨道衡时速度应当控制在 20 千米/小时以内,通过铁水轨道衡时速度要控制在 10 千米/小时以内。
(五)非计量车辆无特殊情况,严禁在秤体上停车。
第十一条辊道秤、平台秤计量
钢坯、带卷、成品材等匀速通过秤体(动态计量)或者在秤体上稳定停留 5 秒钟后(静态计量),计量系统自动生成计量数据。
(一)使用单位应当精心操作,确保钢坯、带卷、成品材等在计
量过程中不发生砸、撞秤体的情况。
(二)计量设备发生异常情况,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恢复计量,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负责落实责任,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汽车衡计量
运输车辆在秤体上稳定停止后,计量系统自动生成计量数据。
(一)司机应当严格按照红绿灯和语音提示操作,确保车辆慢速(车速低于 7 千米/小时)上秤和下秤,严禁在秤体上紧急刹车、碰撞秤体防护设备等行为。
(二)司机必须将汽车水箱中的水排空,除内倒以外的计量车辆,秤体上及车上不允许有人。
(三)司机根据语音提示进行计量操作,必须等待计量单据打印完毕后才能撕下单据,单据打印过程中严禁撕扯计量单据。
(四)计量人员发现车牌信息与系统信息不一致、皮重与历史皮重偏差大、信息(收发货单位、物资名称等)错误时,不予计量。
针对进厂物资,司机需到采购部门;针对出厂物资,司机需到销售部门;针对厂内倒运物资,司机需到运输车辆管理部门,开具证明材
料(说明情况、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然后到设备管理部/计控
计量部备案后,方可进行计量。
(五)外来车辆带货装货时,对于人工计量,司机需持计量通知
单及发货单位(或者门卫)开具的装货前货物现状证明,到秤房票据窗口出示,司秤员确认后予以计量,并系统截图保存;对于自助计量,由发货单位人员在核实确实存在带货装货情况下,在 DMES 系
统中进行确认,方可予以计量。
(六)计量铁水时,严格按照先计量皮重、后计量毛重的流程执行,车上无空罐不允许计量皮重,毛重计量完成后车辆必须下秤。
严禁在汽车衡上吊装铁水罐。
第十三条皮带秤计量
计量前供料单位按照电话上料操作步骤执行上料、换料、停料、查询等操作。
物料均匀分布在承运皮带上,平稳通过秤体,计量系
统自动生成计量数据。
(一)跑零采用就地/远程两种方式。
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维护人员每天白班接班后,进行皮带秤跑零并做好记录。
在皮带秤跑
零前,皮带操作单位应确认满足跑零条件,并通知计量维护人员操作。
皮带秤跑零正常后,方可进行计量。
因生产原因不能每天跑零的,每周跑零次数不得少于 3 次。
(二)供料单位上料时,应当确保物料均匀分布在承运皮带上,以保证流量稳定。
(三)当自动换料语音提示设备出现故障时,供料单位应当及时电话通知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司秤人员上料皮带名称、物料名称
及起止时间,司秤人员做好记录工作(记录格式见附件1),并统计
好计量数据。
(四)正常时,计量数据以自动计量为准;异常时,计量数据以人工记录为准。
第四章检定、校准、期间核查
第十四条轨道衡(不包括铁水轨道衡)
(一)检定
由国家轨道衡站按照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动态轨道衡一年
检定一次,静态轨道衡半年检定一次。
(二)期间核查
1.核查方法。
采用动态轨道衡与静态轨道衡计量结果比对的方
式核查。
核查用车辆需单独牵引计量,核查前半小时物流运输部通
知司秤人员,司秤人员做好数据记录。
物流运输部要严格按照设备
管理部/计控计量部要求进行车辆编组。
2.核查周期。
正常情况下动态轨道衡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核查。
单位也可根据需求提出期间核查申请,经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同
意后,方可按照核查方法进行核查。
3.核查结果发布。
司秤人员做好核查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 2),并将核查记录报送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数据管理人员。
4.核查费用。
定期核查产生的费用由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承担;各单位单独申请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铁水轨道衡
(一)校准/核查方法。
采用铁水轨道衡核查装置进行核查。
具体过程为:将铁水轨道衡核查装置(重罐+轻罐)加挂铁水罐计量,或单独牵引计量(单独牵引核查时,按机车、隔离车、重罐、轻罐顺序排列)。
核查时,车辆至少匀速运行 3 个往返。
核查前半小时物流运输部通知司秤人员,司秤人员做好数据记录。
(二)校准/核查周期。
校准周期为 1 年。
各单位根据需求提出核查申请,经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同意后,按照核查方法进行核查。
不允许一天内进行两次及以上核查。
(三)结果发布。
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司秤人员做好核查及调整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 3),并报送数据管理人员核实后,通过OA 系统发送至相关单位人员。
在调整秤参数之前,将有效核查次数的平均值作为处理计量异议的依据。
(四)核查费用。
校准时产生的费用,由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承担,各单位单独申请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核查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辊道秤、平台秤
(一)检定
由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按照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检定记录格式见附件 4),每年检定一次。
(二)期间核查
1.核查方法。
采用标准物进行核查。
具体过程为:将标准物放在平台秤、辊道秤上进行称量,记录计量数据,与标准重量进行比对。
2.核查周期。
正常情况下,每班次核查一次;异常情况时,可随时进行核查。
3.核查组织。
每班的定期核查过程,由秤体所在区域的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做好核查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 5)。
4.核查结果发布。
核查记录人员将核查结果通过 OA 系统发送相关单位人员。
5.标准物重量复核。
每年核查一次标准物重量,由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核,并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汽车衡
(一)检定
由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按照检定规程进行周期检定(检定记录格式见附件 4),每年检定一次。
(二)期间核查
1.核查方法。
采用比对方式核查。
用汽车加装标准物作为核查
用车,将所有需要核查的汽车衡都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根据车辆
油料消耗对核查用车重量进行补偿。
2.核查周期。
在正常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核查。
各单位根
据衡器运行情况,随时提出核查申请。
3.核查组织。
在正常情况下,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负责核
查的联系、协调,并由维护人员做好核查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 6)。
在异常情况时,计量异议提出单位负责核查的联系、协调,设备管
理部/计控计量部组织各相关单位共同进行核查(核查方法同上),
维护人员做好核查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 6)。
4.核查结果发布。
维护人员将核查记录报送设备管理部/计控
计量部数据管理人员。
5.核查费用。
定期核查产生的费用由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
承担。
各单位单独申请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皮带秤
(一)核查方法。
采用实物(包括沙袋和汽车运输实物两种)核查。
用沙袋核查时,总重量不得小于 1000kg。
用汽车运输实物标秤
的车辆,装料不得高过车斗,以防运输途中撒料造成核查不准确。
核查过程中,维护人员做好核查记录(记录格式见附件 7)。
(二)核查周期。
核查周期为 1 年,各单位根据需求提出核查
申请,经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同意后,方可按照核查方法进行标定。
(三)核查结果发布。
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维护人员将核查
记录报送数据管理人员。
(四)实物(沙袋)重量复核。
每次使用前必须用检定有效期内的秤进行重量复核。
(五)核查费用。
核查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秤参数调整
经过核查后,如果超出误差范围,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计量
维护人员负责对秤参数进行调整,调整后需重新进行检定,维护人
员对此次秤的核查及参数调整记录备案。
第五章运行及数据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物资计量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期间核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各衡器使用、维护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确保衡器
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未经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批准,严禁各单位私
自对秤体进行改动、改造。
第二十二条由于违规操作导致的衡器损坏,责任方负责衡器维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计量异议。
第二十三条按照物资计量系统(DMES)中衡器计量的数据作为结算数据。
第二十四条轨道衡称重后没有计量数据或者计量数据超过车辆标重时,物资计量系统要及时提醒物流运输部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轨道衡计量最大重量为 100 吨。
当计量物超过100 吨时,责任单位提出计量数据处理申请(签字并加盖公章),经运输物资管理单位确认后(签字并加盖公章),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按照 100 吨出具数据。
第二十六条因衡器故障、网络故障、服务器故障等导致无法计量时,按照如下原则处理:
(一)对于有理论重量的,一般按照理论重量出具结算数据,也可以根据汽车衡抽检数据出具结算数据。
(二)对于没有理论重量的,由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根据工艺计量设备、历史数据及汽车衡抽检数据等综合平衡后出具结算数据。
(三)汽车厂内物资倒运
1.发货方、收货方区域均能正常计量,但收货方无法用IC卡、
手机计量APP做收货确认的,由收货方按计量磅单人工收货、签字盖章,并通知计量中心。
2.发货方区域能正常计量,收货方区域无法计量的,改为二次
计量模式(在发货方衡器计量皮重、毛重),以发货方计量为准(如果是出厂区的,为避免中途卸货,收货方需要派人跟车),收货方按计量磅单人工收货、签字盖章,并通知计量中心。
3.发货方区域无法计量,收货方区域能正常计量的,改为二次
计量模式(在收货方衡器进行毛重、皮重计量),以收货方计量为准(如果是出厂区的为避免中途卸货,发货方需要派人跟车),由发货方通知计量中心。
4.发货方、收货方区域均无法计量的,对于有理论重量的物资,由发货方通知收货方按照理论重量结算,收、发货方做好收、发货
记录,同时通过OA通知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由设备管理部/计
控计量部负责在DMES中添加计量信息;对于没有理论重量的物资,收、发货方做好收、发货记录,由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根据工艺
计量设备数据、历史数据等综合平衡后出具结算数据。
(四)进厂物资计量
汽车或火车运输的进厂物资在某一指定计量点无法计量时,应
就近到其他计量点计量。
如果没有合适的其它计量点,为避免影响
生产,经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协调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先收货,收
货方做好收货记录(包含收货人员、收货时间、物资名称、车号、发货单位等相关信息),并提供给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及物资采购
部门或物流运输部,物资采购部门或物流运输部协调供方提供发货
计量数据,经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汽车衡计量数据修改流程
(一)计量模式及误差控制
1.收货方计量毛重与来时重量相比偏差大于 0.5%,皮重与来
时皮重或上次计量皮重相比偏差大于 2%,视为超差,按计量毛重、
皮重超差处理流程处理。
2.一次计量适用于同一封闭区域内的物料倒运,皮重计量一次,可反复使用,有效期 24 小时。
3.二次计量适用于进、出厂物料计量,进厂物资先计毛重后计
皮重,出厂物资先计皮重后计毛重。
4.三次计量、四次计量适用于跨区域物料计量,三次计量在发
货方计量毛重,在收货方计量毛重、皮重;四次计量在发货方计量
皮重、毛重,在收货方计量毛重、皮重。
(二)重量数据修改处理流程
客户需持收货单位或物资采购部门、发货单位或产品销售部门
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注明拟修改后的计量数据)、原计量单
据、来时计量单据到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由数据管理人员据此
进行重量数据修改,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盖章,留存证明材料、原
计量单据。
需要补打计量单据的,客户持证明材料复印件到综合服
务厅或计量中心补打。
(三)计量皮重超差处理流程
客户需持本单位签字盖章的本车号皮重变化情况说明材料(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由收货单位或物资采购部门、发货单位或产品销售部门进行确认属实后,在证明材料上注明情况属实并盖章签字后,客户将该证明材料送至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数据管理人员在证
明材料上注明允许计量并签字盖章后,交计量中心,计量中心允许
客户上秤计量。
(四)计量毛重超差处理流程
1.计量净重与来时净重偏差不超过 0.3%,视为正常。
2.计量净重与来时净重偏差超过 0.3%,由收货方进行处理。
(五)计量收发货单位、物资名称、车号修改线下处理流程
1.由于 IC 卡制卡失误、手机 APP 任务接收或卸货确认错误、计量通知单错误等造成的,客户需持证明材料(错误单据、计量通知单、以及相应制卡点或收发货单位出具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到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综合服务厅或计量中心进行单据信息修改,并补
打正确单据。
服务厅或计量中心做好相应修改记录,将错误信息和
原因进行统计汇总,留存原始错误单据和纸质证明材料。
2.由司秤员失误产生的错误信息,客户需持错误单据、计量通
知单到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综合服务厅或计量中心办理。
综合服
务厅或计量中心管理人员通过截图查询等审核确认后进行信息修改,并补打正确单据,做好相应修改记录,留存原始错误单据及电子版
截图备查。
(六)计量收发货单位、物资名称、车号修改、单据补打、
合成完整数据、重量修改线上处理流程
1.司机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收发货单位,由收发货单位人员通
过手机 APP 客户端上传资料,提交申请,重量修改由计控计量部管
理人员审批,计量中心负责处理。
证明材料由收发货单位存留,保
存期 3 年。
2.收发货单位、物资名称、车号修改、单据补打、合成完整数
据由计量中心审核处理。
(七)计量数据不完整处理流程
1.对于已进行皮重、毛重计量,但无法生成净重的处理流程客
户需持加盖承运单位及收货单位(或物资采购部门)、发货单位(或销售部门)公章,注明情况属实并签字的证明材料、临时计量单据至
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综合服务厅或计量中心,管理人员根据毛重单据或皮重单据进行信息合成并补打单据,同时留存证明材料和临时单据。
2.对于未进行皮重或毛重计量造成无法完成完整计量信息的处理流程客户需持加盖承运单位及收货单位(或物资采购部门)、发货单位(或销售部门)公章,注明数据处理原则并签字的证明材料、临时计量单据至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由数据管理人员进行数据合成处理,并在证明材料上注明数据已合成,同时留存临时单据、证明材料,客户持证明材料复印件到综合服务厅或计量中心补打正式单据。
(八)计量单据丢失补办的处理流程
1.运费联、卸车联补打流程单据丢失方需持加盖承运单位及收货单位(或物资采购部门)、发货单位(或销售部门)公章,注明情况属实并签字的证明材料到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综合服务厅或计量中心,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进行单据补打,同时留存证明材料、临时计量单据。
2.结算货款联补打流程
单据丢失方需持加盖承运单位及收货单位(或物资采购部门)、发货单位(或销售部门)公章,注明情况属实并签字的证明材料,到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综合服务厅或计量中心,经负责人审核认可
后,管理人员进行单据补打,同时留存证明材料、临时计量单据。
第二十八条经轨道衡计量的进厂物资,物流运输部负责在计量
完成后制定签发电子货票,各收货单位当班确认收货后的电子货票,确保计量及 ERP 系统信息匹配正确。
第六章计量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内部计量异议处理
各单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 OA 系统向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提
出计量异议申请,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根据调查分析情况,在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处理意见。
(一)计量异议处理依据为计量设备检定/校准/期间核查结果。
(二)计量异议处理时间为从各单位提出的计量异议时间点到衡器检定/校准/期间核查后且调整好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72小时。
(三)补偿量计算
1.最大允许误差、秤差
静态轨道衡平均误差在±0.6‰(E0)内的,视为正常;
静态轨道衡平均秤差在±1.2‰(E0)内的,视为正常;
汽车衡及平台秤平均误差在±1.5‰(E0)内的,视为正常;
汽车衡及平台秤平均秤差在±3‰(E0)内的,视为正常;
动态衡器平均误差在±0.5%(E0)内的,视为正常;
动态衡器平均秤差在±0.7%(E0)内的,视为正常。
按照《自动轨道衡检定规程》(JJG243)铁水轨道衡核查时毛重、皮重分别在误差范围内,则认为衡器合格,但考虑到公司铁水运输存在毛重与皮重不在同一衡器的情况,毛重、皮重均在误差范围内时会出现净重超差,铁水轨道衡计量异议按照净重的误差/秤差进行
Q c=∑Q×|E a-E0|
处理。
2.超差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量:
其中:
Qc:补偿量;
∑Q:计量异议处理时间段内计量结算数据的原始记录累计量;
Ea:误差/秤差(修改秤参数之前有效核查的误差/秤差);
E0 :默认误差/秤差。
注:此公式中 E 与 E 偏差方向相同。
(四)计量异议发布
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负责将计量异议处理结果通过 OA系统
发送至各相关单位,并在当月或下月总量中进行补偿。
第三十条外部计量异议处理。
外部计量异议主要包括采购物资计量异议、外销物资计量异议。
(一)计量异议处理过程
物资采购、物资销售部门负责接受客户提出的计量异议,通知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及相关生产或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负责对计量数据进行确认,各生产或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产品的包装完好情况、外形数据、理论重量等常规信息进行确认。
经确认属公司计量衡器失准造成的计量异议,由设备管理部/计控计量部负责进行复秤等处理,并出具计量异议处理报告。
进行复秤的计量衡器必须为检定周期内的合格设备,计量方式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计量异议处理报告发至各相关客户异议受理单位,由异议受理单位(物资采购、销售部门)负责与客户协商解决。
(二)补偿量计算
经复秤后,扣除衡器之间秤差后,对于超差部分进行补偿。
1.衡器之间秤差在以下范围内视为正常:
静态轨道衡-静态轨道衡:±1.2‰(E0);
静态轨道衡-动态轨道衡:±0.5%(E0);
汽车衡及平台秤-汽车衡及平台秤:±3‰(E0)
动态衡器-动态衡器:±0.7%(E0)。
2.超差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补偿量:
Q =∑Q×|(∑Q c -∑Q)/∑Q1-E0 |
其中:
Qc :补偿量;
∑Q:公司出具的计量数据;
∑Q1:客户的计量数据;
E0 :允许秤差。
注:此公式中(∑Q -∑Q)/∑Q1与 E0偏差方向要相同。
(三)不予处理的情况
1.散装物资在运输过程中有明显掺杂等作弊行为的。
2.车辆运输过程中存在套牌、私改车型等违规行为的。
3.捆装、包装的进出厂物资,包装明显破损以及包装标识信息与实物不符的。
4.钢材支数、长度、规格与产品保证书、计量单等原始凭证信息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