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立大学法人法》概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本《国立大学法人法》概要
第一章总则
1、为了促进大学教育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及平衡发展,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国民对大学教育和科研的期望,本法律在组织和管理方面为组建国立大学并从事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国立大学法人以及大学共同利用机构法人提供一些法律条款。

2、“国立大学法人”是以设立国立大学为目的、根据本法所设立的法人(不是根据《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的规定所设立的独立行政法人)。

3、运用本法律时,必须考虑到国立大学和大学共同利用机构教育研究之特性。

4、确定国立大学法人(89个法人)和国立大学及大学共同利用机构法人4个法人)的名称。

5、国立大学法人或大学共同利用机构法人以外的单位或组织不得使用“国立大学法人”或者“大学共同利用机构法人”的字样。

6、有关政府出资的事项。

第二章组织及业务
7、国立大学法人的董事包括“校长”(即法人之长)、“理事”(根据法人的不同情况确定具体名额)及“监事”(2人)
8、大学校长,除了根据《学校教育法》(1947年第26号法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行使职务外,还要代表国立大学法人总理学校各项事务。

9、校长的任命,要根据国立大学法人的意见和建议,由文部科学大臣来任命。

校长必须人格高洁、学识出色,同时还必须能够有效而又适当地在大学里管理教育研究活动。

10、理事由校长任命,监事由文部科学大臣任命。

其中必须包含目前并非该国立大学法人的董事或职员的校外人员(即校外董事)。

11、校长在决定以下事项时,必须经过董事会(由校长及理事组成)讨论;(1)有关中期目标的意见(原案)、年度计划;(2)必须得到文部科学大臣认可、承认的事项(中期计划等);(3)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4)重要组织的设置或废止;(5)董事会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12、为了审议国立大学法人有关经营方面的重要事项,设置“经营协议会”。

13、经营协议会的构成人员包括;校长,由校长提名指定的理事及职员,根据教育研究评议会的意见由校长任命的校外有识之士(即校外委员)。

其中校外委员必须占一半以上。

14、经营协议会审议下述事项;(1)中期目标意见、中期计划及年度计划中有关经营的事项;(2)学校章程(限于与国立大学法人的经营相关的部分)、会计规程、董事报酬基准、职员工资基准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重要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3)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4)经营方面的目我评价;(5)国立大学族人有关经营的其他重要事项。

15、经营协议会的议长由校长担任、议长主持经营协议会。

16、为了审议国立大学有关教育研究的重要事项,设置“教育研究评议会”。

17、敦育研究评议会的构成人员包括;校长,由校长提名指定的理事,学部长.研究科长,附设研究所长及其他由教育研究评议会认定的重要教育研究组织的负责人,其他由教育研究评议会认定并由校长任命的职员。

18、教育研究评议会审议下述事项;(1)中期目标意见、中期计划及年度计划中有关教育研究的事项;(2)学校章程及其他有关教专研究重要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3)有关教员人事方面的事项;(4)教育课程编制的方针;(5)对学生的援助;(6)有关学生入退学和学位授予等方面的方针;(7)教育研究方面的自我评价;(8)国立大学有关教育研究的其
他重要事项。

19、教育研究评议的议长由校长担任,议长主持教育研究评议会。

20、前述有关国立大学法人校长的申报是基于由下列人员组成的“校长遴选考评会议”的遴选考评作出的:由经营协议会的校外委员从经营协议会中选出的代表,由教育研究评议会选出的委员。

以上两方面的代表人数相同。

除以上两部分人员外,根据校长遴选考评会议的决定,还可以加上校长或理事(但这些人不得超过校长遴选考评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1、校长的任期为2~6年,根据校长遴选考评会议的讨论,由国立大学法人决定。

理事的任期在不超过6年的范围内,由校长决定(但不能超过校长的任期)。

监事的任期为2年。

理事可以再次担任。

22、当校长出现身心疾病、违反职务上的义务、业绩恶化等情况时,根据校长遴选考评会议的申报,文部科学大臣可以将校长解任。

当理事出现身心疾病、违反职务上的义务、业绩恶化等情况时,校长可以将理事解任。

23、国立大学法人行使以下业务;(1)设置国立大学,并进行管理;(2)为学生提供有关他们的学习、职业选择、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咨询,以及其他形式的帮助;(3)接受国立大学法人以外的人的委托,或者和他们一起从事共同研究;(4)开设公开的讲座。

或者为校外人员提供学习机会;(5)推广国立大学的研究成果,并促进研究活动的进行;(6)向那些促进大学技术成果转换或者从事政令规定项目的团体出资;(7)有关前几项业务的附属业务。

第三章中期目标等
24、文部科学大臣决定国立大学法人等为期6年的业务运营目标,即中期目标。

在指示给国立大学法人的同时,必须进行公布。

中期自标的变更同样如此。

25、中期目标确定以下事项(1)有关提高教育研究质量的事项;(2)有关改善业务运营及提高效率的事项;(3)有关改善财务内容的事项;(4)有关自我评价和发布信息的事项;(5)其他重要事项。

文部科学大臣在确定中期目标时,必须事先听取并考虑国立大学法人的意见。

26、国立大学法人基于中期目标制定的中期计划,必须得到文部科学大臣的认可。

中期计划确定以下事项:(1)有关提高教育研究质量的措施;(2)有关改善业务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的措施;(3)预算(包括人事费用)、收支计划和资金计划;(4)短期的借入金限额(5)重要资产的让渡或担保以及有关此项业务的操作计划;(6)剩余资金的使用;(7)文
(7)文部科学省规定的其他业务管理的重要事项。

部科学省规定的其他业务管理的重要事项。

27、为对国立大学法人和大学共同利用机构法人的业绩进行评价,设立“国立大学法人评价委员会”(评价时必须尊重“独立行政法人大学评价和学位授予机构”所作的教育研究评价的结果)。

第四章财务及会计
28、中期计划结束时所积累的资金,经文部科学大臣承认,可转到下期使用。

29、为附属医院等机构的设施配备而筹集资金,可以利用长期借款。

30、各国立大学法人土地处理收入的一部分,向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大学财务和经营中心缴纳,作为国立大学法人等全体的设施配备的财源。

31、为获得上地、购置或安装设备,经文部科学大臣同意,国立大学法人可以进行长期借款和发行以大学法人命名的债券。

32、经文部科学大臣同意,国立大学法人可以把发行债券的有关事项委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来办理。

33、进行长期借款和发行债券的国立大学法人,每年必须制定一个偿还计划,这个计划
必须获得文部科学省的同意。

文部科学大臣若意欲认可上述计划,必须事先听取评价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章杂则
34、本法自 2003年 10月 1日起开始实施。

国立大学法人于 2004年 4月1日设立。

35、向国立大学法人过渡时期的校长,由现任校长继续担任至其现在的任期为止。

36、现在国立大学的职员同样继续担任国立大学法人的职员,继承原来的权利与义务。

37、和附属医院的设施配备有关的以前从国立学校特别会计所借的长期借款,由独立行政法人国立大学财务和经营中心继续与相关的国立大学法人共同分担。

38、考虑到法人运营的自主性,来自国家的资金的使用和处置,参照《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的必要规定。

39、“大学共同利用机构”参照“国立大学法人”的相关规定。

40、《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的一些条款适用于国立大学法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