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及标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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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尊敬的读者:在现代社会,奖励扶助对象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议题。

每个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条件来确定谁可以享受奖励并确定奖励的标准。

所以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一)经济状况申报获得奖励扶助的对象往往需要满足一定的经济状况条件。

具体来说,他们的家庭收入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如果过低或者过高都可能不符合申报条件。

他们需要通过提交相关的收入证明或者家庭资产证明来证明自己的经济状况。

(二)身体状况申报对象的身体状况也是一个重要的申报条件。

一些奖励扶助项目可能是针对身体残疾人或者慢性病患者的,所以申报对象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或者病历来证明自己的身体状况。

当然,这些条件可能会因国家而异,但通常都会有一些基本的相似点。

(三)教育背景一些奖励扶助项目可能还会考虑申报对象的教育背景。

他们可能会要求申报对象具有一定的教育背景或者是在校学生才能够申请奖励。

申报对象需要提交相应的学历证明或者在校证明来证明自己的教育背景。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当然具体的条件可能还会有所不同。

但总体来说,申报对象需要满足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教育背景等方面的条件。

二、奖励标准(一)经济扶助在确定奖励标准时,经济扶助往往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奖励的金额和方式会根据申报对象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是一次性的奖励金,也有可能是定期的经济扶助。

(二)医疗保障针对身体状况不佳的申报对象,奖励项目可能还会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看病费用报销、医疗保险等。

(三)教育支持对于教育背景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奖励项目可能还会提供一定的教育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助学金等。

这些是奖励标准的一些常见方面,具体的标准和方式可能会因项目而异。

但总体来说,奖励标准往往会涉及到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和教育支持等方面。

总结回顾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到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申报条件往往需要满足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教育背景等方面的条件,而奖励标准则涉及到经济扶助、医疗保障和教育支持等方面。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资料]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资料]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

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

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

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

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

计划生育法定奖励规定一、关于法定奖励及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一)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奖励对象:年9月1日以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一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小孩户籍在本区常住本区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1000元奖励费。

3、发放渠道:(1)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及城镇夫妻双方均为无业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户由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2)户籍在本区且居住在本区,在本区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其企业无法兑现奖励费的员工,持所在单位有效证明,由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3)夫妻双方在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500元;夫妻一方在区内有工作单位的,另一方无单位的,由有单位方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1000元。

(4)区内教育系统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区教育局统一发放。

(二)放弃再生育家庭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一个女孩和城镇居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____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三)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夫妻的奖励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奖励对象: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2、发放标准:每户一次性发给____元的奖励费。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镇(街)负责发放。

二、关于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一)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本区且常住在本区的农村和城镇独生子女伤残等级达3级以上的伤残家庭。

2、扶助标准: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发给300元的扶助金,直至子女康复为止。

3、发放渠道: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镇(街)负责发放。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发放渠道1、扶助对象:夫妻双方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及收养的,女方年满49周岁的家庭。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

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方案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特制定本方案。

一、特别扶助主要内容(一)特别扶助标准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49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40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40至48周岁的,每人每月150元;(2)49至59周岁的,每人每月300元;(3)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500元。

(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2)女方年满40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

(三)特别扶助工作程序1、资格确认。

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

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五个步骤。

——个人申报。

每年1月15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

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一、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和条件(一)扶助标准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

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

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扶助对象资格条件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三)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1.本人申报;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1.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和省按6:4承担,其中石台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中央和省按8:2比例承担。

2.资金管理和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一、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国办发[ 2004]21号和国人口发[ 2004]39号文件精神,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于2008年纳入特扶范围),本人1 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对象发放每年一定的奖励扶助金(包括半边户)。

另外,农村双方均未生育子女,合法收养子女的可纳入奖励扶助制度。

确认条件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包括半边户):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每人每年960元(国家按实际情况相对调整)。

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人口发[2007]78号和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对独生子女三级及以上或伤残死亡家庭,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的对象,每年发放一定的奖励扶助金。

确认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救助对象应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居民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根据鄂政办发[2012] 70号文件精神,对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主要对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3500元。

确认条件奖励对象是国有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四、湖北省农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政策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一般分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特别扶助政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又分为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区奖励救助政策、市奖励扶助政策、县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一、国家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 周岁的夫妇,每人每年给予720元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二、区奖励救助政策(一)奖励类1、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2、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3、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4、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 元。

(二)救助类1、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达三级以上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1)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农村独生子女母亲年满49周岁的纳入特别扶助)。

(2)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其他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

2、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10分录取。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

奖扶特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奖扶特扶工作,是指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经济奖励、特别扶持等优惠措施的工作。

第三条奖扶特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得到应有的奖励和扶持。

第四条奖扶特扶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奖励措施第五条奖励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奖励标准:根据奖励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具体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奖励方式:奖励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

奖励金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奖励条件的核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条件的核实工作,确保奖励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特别扶持措施第九条特别扶持对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因生育、节育等原因导致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十条特别扶持标准:根据特别扶持对象的困难程度,给予一定的经济扶持和生活帮助。

具体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特别扶持方式:特别扶持金可以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期发放的方式。

特别扶持金的发放方式、发放时间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第十二条特别扶持条件的核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特别扶持条件的核实工作,确保特别扶持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程序第十三条申报: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核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可以采取查阅档案、现场调查等方式。

第十五条公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奖特扶认定条件

奖特扶认定条件

奖特扶、主动放弃二胎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今年是195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对象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双方或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

(2)本人1933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

(按赣人口字[2004]17(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号文件执行)(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相关认定条件:1、关于生育史认定:一对夫妻,婚后未生育过子女或死胎,只抱养一个子女的,不予认定。

2、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认定条件。

1980年12月31日以前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198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结婚的夫妇,结婚年龄要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并办理了合法结婚手续(结婚证)后260天以上生育的(早产除外)。

3、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A、农村户口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认定条件(1)1973年1月1日至1979年8月3日时间段,在此期间生育的,可以生二胎,可以不管生育间隔年限,但在他(她)们一生中,必须没有同时存活小孩数超过两个的情况;(2)1979年8月4日至1981年4月2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3) 1981年4月24日至1983年1月17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3周年;(4) 1983年1月18日至1985年11月3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5) 1985年11月4日至1990年8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4周年零260天以上;(6) 1990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时间段,生育第二个孩子与生育第一孩子的间隔年限不少于5周年。

计生特扶补助标准

计生特扶补助标准

计生特扶补助标准计生特扶补助是指由国家实施的,以维护国家生育政策和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帮助贫困家庭实施生育政策的财政补贴和资助政策。

计生特扶补助特别针对贫困家庭、少数民族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失地农民家庭、低收入家庭、流动人口及其它重点家庭,以全面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增进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实现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

一、计生特扶补助的范围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特殊扶助家庭实施生育政策;2、支持怀孕家庭完成生育任务;3、支持家庭的照料;4、支持贫困家庭少儿的受教育;二、计生特扶补助的标准1、获得计生特扶补助的家庭,应具备以下计生特扶补助的家庭财产总额的标准:(1)贫困家庭: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当地月收入4000元的家庭;(2)少数民族地区家庭: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当地月收入3000元的家庭;(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失地农民家庭: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当地月收入2500元的家庭;(4)低收入家庭: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当地月收入1800元的家庭;(5)流动人口家庭: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当地月收入1800元的家庭;(6)其他重点家庭:家庭财产总额低于当地月收入1800元的家庭;2、计生特扶补助的金额按下列标准分类:(1)贫困家庭:每名孩子每月可发放200元补助金;(2)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每名孩子每月可发放150元补助金;(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失地农民家庭:每名孩子每月可发放100元补助金;(4)低收入家庭、流动人口家庭及其他重点家庭:每名孩子每月可发放80元补助金;三、计生特扶补助的发放计生特扶补助的金额从国家财政资金中发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相应辖区的人口与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发放对象,安排经办机构及时发放计生特扶补助。

四、计生特扶补助应用情况随着政府加大对贫困家庭的支持,计生特扶补助应用情况也不断改善。

目前,已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港澳台地区共计318个辖区实施计生特扶补助,受益家庭总数超过143万户,共发放补助金额累计超过88亿元。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财社〔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

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4月20日。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前言
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小康的重要时期,在实施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计划生育也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于2024年
放开二孩政策,如果家庭想要生育两个孩子,需要花费非常大的费用,这
尤其影响到中国农村地区的家庭。

为了支持计划生育制度,中国政府提出
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促进实现人口可持续发展。

本文介绍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宗旨、目标及其具
体实施措施。

二、宗旨
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旨在促进可持续发展和均衡
当地人口发展,同时为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优惠政策,以此来增加农
村家庭的生育意愿。

该制度致力于改善家庭条件,提高人口素质,并促进
家庭经济增长。

三、目标
1、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及其成员的健康状况要得到保障,特别是孩
子的心理健康问题得到重视;
2、通过优惠政策的实施,提高家庭的就业能力、收入增长等;
3、激励地方政府支持计划生育的家庭,并强化有关部门相关的信息
报送,减少家庭经济压力;
4、实施有效的培训、教育、体检等政策,促进家庭的发展。

四、具体实施
1、为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特定群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独生子女丧父母或父母双亡的家庭的独生子女;二、独生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的独生子女;三、独生子女因疾病需要长期护理的家庭的独生子女;四、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消防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农民等因公牺牲的家庭的独生子女;五、享受抚恤或生活补助的独生子女。

对于这些特别扶助对象,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有相关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和帮助。

具体来说,他们可以享受以下方面的扶助:一、生活补助。

对于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可以享受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基本的生活需求。

二、教育资助。

对于未成年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政府会提供教育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学费、书本费、生活费等方面的支持。

三、医疗保障。

对于患病或残疾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可以享受医疗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报销、康复治疗等方面的支持。

四、就业帮扶。

对于成年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政府会提供就业帮扶,帮助他们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实现自立自强。

除了以上的具体扶助措施外,政府还会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定期的走访和慰问,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需求,及时给予帮助和支持。

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能够得到有效的帮助和支持,温暖的社会大家庭让他们感受到了来自社会的关爱和温暖。

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更加关注这些特别扶助对象,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

综上所述,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

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能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实现自身的幸福和发展。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人关注和关心这些特别扶助对象,让他们能够真正享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和关爱。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条件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条件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条件人口增长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而维护人口健康生育发展是政府职责之一。

为了积极引导和调节人口发展,减少不必要的生育,促进正常生育,提高国内总生育率,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出台了计生奖励扶助政策,以鼓励育龄妇女接受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并在确保公平、平等和保护那些选择适当节育措施的妇女的基础上,对那些主动遵守节育政策的妇女、家庭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助。

一、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主要内容(一)育龄妇女接受安全、有效的节育措施,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一定奖励金。

(二)家庭在计划生育活动中积极贡献,可以获得政府给予的相应奖励和补助。

(三)家庭每年生育一个孩子,可获得政府给予的一定补助金。

(四)主动遵守节育政策的家庭,可以给予免除或减免一定比例的收入税。

(五)家庭遵守节育政策,可获得免费的幼儿园学前教育支持服务。

二、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要求(一)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和政策,以及国家计划生育法规定。

(二)奖励金发放条件:经认定的申请者合格,且享有民法继承权的家庭。

(三)具体实施办法和条件,由省/地政府制定和实施。

(四)计生奖励扶助政策实施时,应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加大对贫困家庭等特殊家庭的支持力度。

三、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意义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缓解家庭负担,降低节育费用,积极鼓励和支持贫困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国内总生育率。

此外,计生奖励扶助政策还有助于促进妇女就业,更好地实现权利平等和促进妇女发展。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部分,它赋予了家庭更多的自主权,允许家庭做出更具有责任感、更符合实际的决策,并给予家庭经济支持,从而有效降低生育成本,消除社会中的不公正。

发展要建立在人民的同意和积极参与的基础上,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是实现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宣传与推广的重要渠道,其有效运行,将有助于提高决策的合理性、提高民众的认同度,实现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五]结扎户一次性奖励政策
三、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申报 嘎查村民委员会审议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旗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
谢谢大家!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牧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蒙古族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生育数量规定生育子女.两个女孩、
[四]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
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 现存两个女孩的家庭, 女方年龄45周岁以上采
取长效节育措施,45周岁以下采取绝育手术。 再婚家庭现存两个女孩,并采取绝育手术。
三、不能做为奖励对象的几种情况
没有户口的,户口待定户 一方农业,另一方非农业户口的 未曾生育,收养子女的 未曾生育也未曾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年每人1200元,伤残家庭每年每人960 元
一、特别扶助对象基本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必须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其独生子女死亡,并持有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 死亡证明
自愿不再收养子女 其独生子女父母年满49周岁
[三]独生子女意外伤残和死亡一次性补助政策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领取独生子女意外 伤残一次性补助金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家庭,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认 证》
独生子女伤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并持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残疾人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二]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奖励政策
二、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 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
资格初审。 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审批并公示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10.09•【文号】•【施行日期】2006.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制定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确认第三章资金管理和发放第四章监督评估第五章档案和信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6〕136号)、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5〕84号)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条件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条件

计生奖励扶助政策条件2021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计生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计生扶助政策》),旨在解决生育负担重的家庭,支持计划生育实施,落实家庭结构调整政策,激励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推进人口健康发展。

根据《计生扶助政策》,对于符合有关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市)等,应当提供一定的计生奖励,用于有效地实施计划生育。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1.凡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家庭,经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后,可以获得计生扶助政策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补贴、公共服务补贴、生育补贴、婴幼儿保健补贴等。

2.家庭只有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获得一次性生育补贴;生育两个子女以上的,可以享受生活补贴、公共服务补贴、婴幼儿保健补贴等多方面的扶助。

3.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家庭,在政府当年财政拨款基础上,可以获得计划生育服务补贴。

4.参加国家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开展职业规划咨询服务的家庭,可以获得双方协议约定的金额奖励。

5.允许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参加国家计划生育的家庭可以申请政府资助。

二、计生奖励类型1.生活补贴:每月给予贫困家庭每人300元的生活补贴,以助改善家庭的生活状况。

2.公共服务补贴:为参加计划生育的家庭提供公共服务补贴,分为家庭及生活费用补贴、医疗保险补贴、护理补贴、教育补贴等。

3.生育补贴: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政府将提供一次性生育补贴,用于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

4.婴幼儿保健补贴:为帮助参加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婴幼儿的健康生活保障,政府提供婴幼儿保健补贴,用于改善婴幼儿的生活和医疗保障。

三、计生奖励申请条件1.家庭必须属于特殊贫困家庭,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

2.家庭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并且参加正确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和职业规划咨询服务。

3.家庭必须有足够的能力满足生育后子女的基本需求。

4.家庭必须有足够的经济收入或者来自社会保障的收入,用于支付子女的生活费用。

5.家庭必须正确实施计划生育,如有违反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5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篇1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申办程序办理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人口发〔201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96号)。

奖励扶助项目、标准:(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全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的夫妇,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本人被确认为扶助对象的当年发给扶助金。

(二)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

年龄满60周岁后,如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应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不再享受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

对已享受特别扶助制度(子女伤残、死亡)的对象,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子女伤残、死亡)。

在我省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由政府给予资金上的扶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的扶助金,60岁以后,扶助标准提高至城镇每人每月1000元、农村每人每月80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四)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

对农村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采取了安全适宜长效节育措施、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并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方面。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是指国家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发放的一种特别资金。

旨在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活困难,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下面将从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发放标准等方面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一是已经实行了一孩政策的夫妇,因独生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长期致残需要照料的;二是因独生子女丧失生育能力的夫妇;三是因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妇;四是因独生子女死亡的单亲家庭;五是因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六是因独生子女丧失生育能力的父母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以向当地计生部门提出申请。

其次,申请流程包括提交申请材料、资格审查、审核认定和发放等环节。

申请人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明、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当地计生部门进行申请。

经过资格审查后,计生部门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认定。

经审核认定合格后,计生部门将根据家庭的实际困难情况确定发放标准,并及时发放扶助金。

最后,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包括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两部分。

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以确保扶助金能够真正帮助到需要帮助的家庭。

同时,发放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扶助金的发放真正用于改善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总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是国家为了帮助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解决生活困难而设立的一项特别资金。

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发放标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希望符合条件的家庭能够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通过正规渠道申请扶助金,以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共同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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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条件
一:奖励扶助条件:(1)户口为农村户口、(2)有婚育史、(3)有生育史、(4)无违法计划生育政策、(5)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6)男方年龄60 周岁以上、女方年龄58 周岁以上。

二:特别扶助条件:
1、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
2、有婚育史;
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无违法计划生育政策;
5、户口性质农村和城镇均可以享受;
6、现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鉴定为三级以上病残儿的
独生子女、且不再生育了的;
7、女方年龄49 周岁及以上、男方年龄不作限制。

三、2017 年1 月1 日起特别扶助子女死亡标准每月650
元、一年7800 元。

子女伤残标准每月520 元,一年6240
元。

四、特别扶助对象上报材料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2、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申请。

3、特别扶助对象退出的,上报《特别扶助对象退出申
请表》。

精选
五、特别扶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1、身份证;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独生子女
证明材料、夫妻姓名、出生年月、结婚年月、曾经生育
子女数、子女姓名、性别、子女出生时间等内容。

由乡
镇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

二:收养子女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子女的,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子女证
明。

2、解除收养子女关系的应提供解除证明。

3、独生子女病残儿的提供残疾三级以上残疾证。

4、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
以上医疗机构或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子女死亡
证明材料。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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