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质监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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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质监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几点建议
作者:暂无
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6年第1期
文/李兴正
行政处罚案件中,听证案件既是重大复杂的案件,也是争议较大的案件。

我们在监督检查、复议审理过程中,经常发现一些行政诉讼、复议案件是经过听证的案件,行政诉讼、复议的争
议焦点与听证的争议焦点基本一致,听证成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前奏。

《行政诉讼法》的
修改,对质监行政处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完善质监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充分发挥听证的
作用,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合法合理,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增加听证原则
质监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除了遵守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还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

当事人与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的法律地位平等。

听证主持人应当平等
地对待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保障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质证辩论等合法权益。

二是兼听原则。

听证主持人和案审会委员既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的意见,也要听取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的意见。

特别是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要持欢迎和慎重的态度,要在核实
调查的基础上加以分析和论证。

三是反馈与沟通原则。

听证主持人要及时将案件的核实调查情况和听证意见的听取情况,
通过适当的形式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反馈和交流,进一步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

四是和解原则。

对于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主持人可以从提高行政效率、减
少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组织和解。

完善听证会召开前的程序
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质监部门除了制作和送达听证通知书外,还可以视情况通知延
期听证、组织提前阅卷和举行开门听证。

一、通知延期听证。

申请延期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听证延期的,质监部门应当允许。

当事人申请延期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延期听证的理由。

质监部门无论是否准予延期听证的,都应当向当事人送达书面通知。

准予延期听证的,书
面通知新的听证时间、地点;不准予延期听证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组织提前阅卷。

对证据数量较多的听证案件,安排当事人提前阅卷,对于提高听证效
率是十分必要的。

质监部门可以在听证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提前阅卷权利,由当事人在提交
听证申请时一并书面提出。

质监部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组织当事人提
前阅卷,安排两名案件调查人员和一名记录员参加,逐份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证据。

考虑
到目前的证据材料尚属于过程性信息,因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查阅时不得复制案卷,也不得
拍照。

对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证据,也可以交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前查阅,进一步提升听
证的效果。

记录员对阅卷情况如实进行记录,并交由查阅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

三、举行开门听证。

对于一些有社会影响或者有争议的案件,质监部门可以举行开门听证,邀请案审会成员以及当地人大、法制办、公安局、大学教授等专家参加旁听,并在听证会结束
后听取专家的意见,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

完善听证会召开的程序
听证会可分为准备、调查、辩论、最后陈述、和解、宣布结束等六个阶段。

在调查阶段,
可以增加证人参加听证的程序;在和解阶段,可以增加组织行政和解程序。

一、证人参加听证。

证人不得参加旁听。

传唤证人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由证人报告本人的
基本情况,并说明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在确认其知道作证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应当承担
的法律责任后,请证人保证或者在保证书上签名。

证人作证的一般顺序:
(1)根据听证主持人提示的调查事项,证人就其了解的事实作连贯性陈述;
(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问,听证主持人指示证人答问;
(3)案件调查人员发问,听证主持人指示证人答问。

听证主持人根据需要也可以发问;
(4)证人回答发问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宣布证人退席,并提示证人听证会结束后还要审阅笔录和签名;
(5)针对证人证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举证说明;
(6)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

二、组织行政和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行政和解作了规定。

行政和
解既然适用于行政复议程序,也当然可以适用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行政和解的过程,也是质监部门听取当事人关于处罚裁量的意见和力求与当事人达成共识的过程。

对于质监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听证主持人可以在最后陈述阶段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和解。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听证会前或者与当事人达成和解意向时,取得质
监局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委托。

完善听证会召开后的程序
听证会后结束后,质监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及时向当事人反馈,
最大限度与当事人沟通,有效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一、听证意见的听取程序
1、组织核实调查。

对听证会上当事人、代理人的主张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线索,质监部门应当组织调查人员进行核实。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向质监部门书面
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中明确证据名称、证明内容以及向何部门调取;质监部门认为与本案有
关联的,应当组织调查人员调查取证。

2、专题研究论证。

专题召开研讨会,对当事人、代理人的听证意见进行研究论证。

对把握不准、争议较大的难点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或者邀请当地法制办、人民法院的专
家参加研讨。

3、重新审理案件。

组织召开案审会,重新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案审会委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的听证意见和专家的意见,听证意见合法合理的,予以采纳。

听证意见不合法、不合理的,不予采纳。

二、听证意见的反馈与沟通程序
1、召开听证意见见面会。

听证主持人可以视情况召开听证意见见面会,将听证后核实调查的情况、听证意见的听取情况向当事人反馈,进一步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并可以视情况组织和解。

见面会的内容由记录员记录后,由会议参加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名。

2、重新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审会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质监部门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重新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
听证意见听取情况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向当事人反馈。

当事人仍然享有陈述申辩和3日内要求
听证的权利。

3、送达听证意见听取情况告知书。

案审会维持原处理意见的,质监部门应当制作、送达听证意见听取情况告知书,逐条告知听证意见的听取情况。

当事人享有3日内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会重新审理。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过听证的案件,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记载听证会召开的情况、听证意见的听取情况以及再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并送达当事人。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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