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未按时完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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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未按时完工处罚
一、违约责任
1. 若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方支付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2. 如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交付导致的额外管理费用、租金损失等。
二、延期通知及处理
1. 承包方应在预见到工程无法按期完成时,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并说明延期的原因、预计延期的时间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2. 发包方收到延期通知后,有权要求承包方提供详细的补救方案,并可协商调整工程进度计划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减少延期的影响。
三、延期责任的认定
1.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程延期,承包方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经发包方确认后,可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2. 若延期是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如发包方未按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资料不全等,承包方应及时提出,经双方确认后,相应延长工期,不视为违约。
四、特别约定
双方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对上述条款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任何变更或补充均需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五、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通过上述条款的设定,旨在确保工程合同的顺利执行,同时为可能出现的延期情况提供了明确的处理机制和法律依据。
在实际运用中,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事,以维护各自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