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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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法安装警灯警报器的⾏为,应如何处理?案件简况
某⽇,某县综合执法部门⼯作⼈员李某和⼀名雇佣⼈员驾驶印有“城管执法”字样的⾯包车执⾏任
务,被执⾏任务的市公安局公安督察拦住。

因为⾮警⽤车辆禁⽌安装警灯,所以督查认为这辆⾯包
车上⾮法安装有固定式横排警灯违法。

遂当场拆卸警灯、警报器,予以没收,还作出100元罚款决
定书。

李某如数缴纳了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案办案单位对某县“城管执法”部门处以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第22条要求,对⾮法安装警⽤标志灯具、警报器等,依据《⼈民警察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标志灯具、警
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的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97条规定,⾮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所以,本案“⾮法安装标志灯具”违法⾏为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市市公安局督察部
门查予以处罚,属于管辖不当。

处罚幅度也有错误,除了依法收缴警灯警报器,应并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某县“城管执法'部门的机动车当场收缴罚款也是违法的
《道交法》第108条规定,对⾏⼈、乘车⼈和⾮机动车驾驶⼈的罚款,当事⼈⽆异议的,可以当场
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
门统⼀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对⾏⼈、乘车⼈、⾮机动车驾驶⼈处以罚
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签名确认。

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43章第2节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是:对违反治安管理⾏为
⼈处5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交通管理的⾏⼈、乘车⼈和⾮机动车驾驶⼈所处罚款(5元以上50元
以下罚款),对其他违法⾏为⼈当场处2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没有异议并在罚款收据上签字确认
的,可以当场收缴。

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机动车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所以,本案当场收缴100元是违法的。

(三)本案违法⾏为不应适⽤简易程序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规定,对违法⾏为⼈单独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
下罚款的,可以适⽤简易程序。

对违法⾏为⼈处以200元(不含200元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
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为
处理通知书。

⾮法安装瞥报器、警灯的,应当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属于单位违法安装瞥灯的
⾏为,没有《⾏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故本案应当罚款200元以上。

不应适⽤
简易程序,应当适⽤⼀般程序。

(四)收缴⾮法安装的警灯警报器不开具法律⼿续违法
公安⾏政案件的收缴,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的⼀种⾏政强制
处理措施。

实施收缴,公安机关应当给被收缴⼈出具收缴决定、清单等⼀类的法律⽂书,并告知不
服决定可以复议、诉讼的权利。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规定,对违法安装的灯具,收缴后,应当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所以,对某县“城管执法'部门⾮法安装的瞥灯警报器予以收缴,不开具法律⼿续.也是违法的。

对本案的处理建议
依照法律规定,对本案⾮法安装警灯警报器的违法案件,应当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强制拆除、于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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