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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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所有区域及参与商场运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商场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
的原则。
第四条商场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依法管理,规范运作;
(三)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四)奖惩分明,教育结合。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商场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商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商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三)监督检查商场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五)处理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六)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商场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安全规章制度;
(二)督促本部门人员落实安全措施;
(三)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商场员工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商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五)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商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
(三)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四)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六)其他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
第十条商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一)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安全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
(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四)防雷、防静电设施;
(五)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商场应当定期对安全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商场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商场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和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一)故意隐瞒安全事故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
(三)拒绝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对商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商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商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实施细则
一、罚款标准
一、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 未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罚款1000元至5000元。
2. 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3. 消防通道被占用或者堵塞的,罚款2000元至5000元。
4. 疏散指示标志不齐全或者损坏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5. 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演练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二、违反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
1. 安全设施和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2. 安全设施和设备存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罚款2000元至5000元。
三、违反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1.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2. 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罚款2000元至5000元。
四、违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2. 员工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罚款500元至1000元。
五、违反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 故意隐瞒安全事故的,罚款2000元至5000元。
2. 未按照规定报告安全事故的,罚款1000元至3000元。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1.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罚款500元至1000元。
2. 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的,罚款500元至1000元。
二、处罚程序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商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二、调查核实后,商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处罚意见,报商场总经理批准。
三、商场总经理批准后,商场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发出处罚决定书。
四、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缴纳罚款。
五、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商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三、处罚决定的执行
一、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后,立即生效。
二、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缴纳罚款。
三、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商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四、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商场总经理报告。
五、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向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进行通报。
四、争议处理
一、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场总经理提出申诉。
二、商场总经理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诉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三、申诉期间,处罚决定继续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商场安全管理部门所有。
六、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内所有商户、员工及进入商场的人员。
第三条商场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商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商场安全。
第四条商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商场管理方,商户、员工及进入商场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商场安全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商场管理方的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商场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商场安全。
(三)对商户、员工及进入商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四)加强对商场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五)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商户的安全职责:
(一)遵守商场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商场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二)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隐患自查,及时整改。
(三)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四)配合商场管理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员工的安全职责:
(一)遵守商场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反操作规程。
(二)爱护商场设施,不得损坏。
(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四)参加商场组织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第八条进入商场的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遵守商场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随意触摸消防设施、设备。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商场。
(三)服从商场管理,配合安全检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商场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商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商场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十一条商场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商场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和商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商场应加强对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商场应加强对商场内广告、照明等设施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商场应加强对商场内食品、药品等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权益。
第四章安全管理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场管理方有权予以处罚:
(一)违反商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二)损坏商场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商场设施、设备的。
(四)占用消防通道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商场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场管理方有权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隐患自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的。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场管理方有权予以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隐瞒事故真相,逃避责任追究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商场管理方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具体处罚措施及罚款标准:
一、违反商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1. 违反商场安全管理规定的,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
2. 损坏商场设施、设备的,按照设施、设备原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3.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商场设施、设备的,每次罚款人民币5000元。
4. 占用消防通道的,每次罚款人民币2000元。
5.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商场的,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隐患自查的行为:
1. 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隐患自查的,每次罚款人民币500元。
2. 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的,每次罚款人民币1000元。
3. 未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的,每次罚款人民币2000元。
三、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
1. 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处
以人民币5000元至10万元的罚款。
2. 隐瞒事故真相,逃避责任追究的,每次罚款人民币5000元。
3.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处罚:
1.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商场管理方有权采取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2. 对违反本规定的商户,商场管理方有权要求其停止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对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商场管理方有权予以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 对违反本规定的进入商场的人员,商场管理方有权予以驱离,并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商场管理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商场所有员工、商户、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商场的单位和
个人。
第三条商场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商场安全。
第四条商场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商场法定代表人,商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
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商场法定代表人负责商场安全管理的全面工作,具体包括: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商场安全管理制度;
(二)确定商场安全管理目标,分解落实安全责任;
(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组织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
第六条商场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具体包括:(一)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本部门安全责任,确保部门安全;
(三)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本部门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对本部门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商场员工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商场安全管理制度;
(二)正确使用商场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操作;
(三)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
(四)积极参加商场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五)配合商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商场商户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遵守商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场所安全;
(二)对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配合商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商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四)人员出入管理制度;
(五)应急预案。
第十条商场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商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商场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加强巡逻防控,确保商场治安秩序。
第十三条商场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商场应当制定人员出入管理制度,严格登记和审核,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商场。
第十五条商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处罚
第十六条商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检查;
(二)治安保卫检查;
(三)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四)人员出入检查。
第十七条商场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报告商场负责人。
第十八条商场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予以记录。
第十九条商场安全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商场负责人,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商场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业整顿;
(四)吊销营业执照;
(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商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具体处罚措施:
一、消防安全方面
1. 发现火灾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商场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2. 禁止吸烟、使用明火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对违规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3. 消防设施损坏、失效,未及时修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商场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治安保卫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商场重要区域,对违规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2. 损坏商场设施设备,对违规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3. 在商场内斗殴、聚众闹事,对首要分子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其他参与者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三、设施设备安全方面
1. 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上报或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商场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2. 使用过期、损坏的设施设备,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商场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四、人员出入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商场,对违规者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2. 发现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商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商场负责人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五、其他方面
1.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商场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商场有权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4.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商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规定旨在加强商场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商场全体员工、商户、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商场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购物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