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人群服务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弱势人群服务管理,保障弱势人群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弱势人群,是指因年龄、身体、心理、经济等原因,生活困难,需要社会帮助的人群,主要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孤儿、贫困家庭等。
第三条弱势人群服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爱弱势,尊重其尊严和权利;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合力;
(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弱势人群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五条弱势人群服务内容包括:
(一)基本生活保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二)医疗救助: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减轻其医疗负担;
(三)教育救助:提供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等,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四)住房救助:提供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等,改善其居住条件;
(五)就业援助:提供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就业补贴等,帮助其实现就业;
(六)精神关爱:提供心理辅导、文化娱乐、社会活动等,丰富其精神生活;
(七)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对不同类型的弱势人群,应根据其特点和需求,提供差异化的服务。
第三章服务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建立健全弱势人群服务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第八条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弱势人群服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弱势人群服务管理制度和规划;
(二)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弱势人群服务;
(三)监督指导基层开展弱势人群服务;
(四)组织开展弱势人群服务评估和考核。
第九条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医疗救助,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医疗救助政策;
(二)组织实施医疗救助;
(三)加强医疗救助监管。
第十条教育部门负责提供教育救助,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教育救助政策;
(二)组织实施教育救助;
(三)加强教育救助监管。
第十一条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住房救助,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住房保障政策;
(二)组织实施住房保障;
(三)加强住房保障监管。
第十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就业援助,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就业援助政策;
(二)组织实施就业援助;
(三)加强就业援助监管。
第十三条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弱势人群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章服务流程
第十四条建立弱势人群服务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监督、反馈等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弱势人群服务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通过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弱势人群服务实施程序:
(一)根据审批结果,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服务;
(二)服务实施过程中,对服务对象进行跟踪管理;
(三)服务结束后,对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调查。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建立弱势人群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部门对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包括:
(一)政策落实情况;
(二)服务对象满意度;
(三)服务质量;
(四)服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建立弱势人群服务考核制度,定期对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考核内容包括:
(一)政策落实情况;
(二)服务对象满意度;
(三)服务质量;
(四)服务资金使用情况;
(五)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弱势人群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