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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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助学实施方案

自考助学实施方案

自考助学实施方案自考助学是指通过自学的方式,参加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取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自考助学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成人教育的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从政府支持、学校组织、学习环境、教学资源等方面,提出自考助学实施方案。

首先,政府应加大对自考助学的支持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为自考考生提供奖助学金和贷款资助,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自考助学。

同时,政府还应加大对自考教育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自考教育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为自考助学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其次,学校应加强对自考助学的组织管理。

学校可以建立专门的自考助学管理机构,负责自考学生的招生、培训和考试工作。

通过加强对自考学生的指导和管理,提高自考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考试通过率,为自考助学提供有力的保障。

另外,学校还应改善自考学生的学习环境。

学校可以为自考学生提供专门的自习室和图书馆,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学习条件。

同时,学校还可以开设针对自考学生的辅导课程,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中的问题和困难,提高自考学生的学习效果。

此外,学校还应加大对自考教学资源的投入。

学校可以建立自考教学资源库,收集整理自考教材、试题和学习资料,为自考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和学习工具。

同时,学校还可以邀请有经验的教师和专家,为自考学生提供专业的指导和辅导,提高自考学生的学习水平和学习质量。

综上所述,自考助学实施方案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大对自考助学的支持力度,学校应加强对自考助学的组织管理,改善自考学生的学习环境,加大对自考教学资源的投入。

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为自考助学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为更多的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自考助学班规章制度范本

自考助学班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加强自学考试助学班(以下简称助学班)的管理,保障助学班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助学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学校举办的,针对自学考试学生提供辅导、指导和帮助的一种教育形式。

助学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习,努力完成学业。

第三条学校对助学班学生的管理,坚持教育与引导相结合、严格管理与关心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招生与报名第四条助学班的招生对象为:具有高中、中专文凭或相当于高中、中专文化程度的人员;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

第五条助学班的报名手续:1. 学生应按照学校的招生要求,向学校提交报名申请。

2. 学校对学生的报名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

3. 学生按照录取通知书上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七条学校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助学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助学班教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对助学班学生进行考核,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对学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给予辅导和帮助,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助学班学生资格。

第十条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第四章学生管理与服务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

第十二条学校应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和帮助,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三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纪律和规定,尊重教师,团结同学,保持良好的品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兰州交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我校自学考试助学的办学行为,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关于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学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各办学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收一定数量的自学考试助学班,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举办的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各办学单位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所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助学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四条各办学单位需提前六个月(即每年的3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提交办学申请,并认真填写《兰州交通大学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招生计划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经研究调整后统一上报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审批。

第五条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工作要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根据省考办的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外发布自学考试招生简章。

各办学单位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单独刊播招生广告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刊播。

第六条各专业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0人,如果报考人数过少,办学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专业,否则不予注册。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各办学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工作,并指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新生开学前,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并将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为保证自考生的学习时间和教学质量,学校规定:每学期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开学时间不得晚于学校普通本科生两周,放假时间最多不得提前普通本科生一周;周学时数不得少于24学时(含实践课)。

自学考试助学班教学管理制度Microsoft Word

自学考试助学班教学管理制度Microsoft Word

集美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教学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形式。

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条件,高校举办助学活动可以指导考生系统、科学地进行自学,达到课程考试规定的标准要求,从而提高个人的自学质量。

为充分发挥我校的办学优势,扩大自考助学班的办学规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增加教学投入,改善自考助学条件。

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学校每年要从办学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增加投入。

第三条自学助学班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自学考试的特点,研究教学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努力提高助学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自考助学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准备,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实践教学环节管理,学习档案管理,证书发放管理等。

第五条学校的有关部门,都要支持助学工作,为之提供有力的行政、后勤保障、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六条校自考办主要负责全校自学考试的教学管理工作。

包括:印制学员的报名表、入学通知书、建立学员学习情况档案,制定、审核自考助学班的教学计划(或开考计划),并负责检查、落实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等;负责成教学院自办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内部承办助学班的教学单位(下简称办班单位)应对自考助学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负主要责任。

在教学中,要发挥任课教师的主导作用,调动学生的自觉性、主动性。

第二章教学准备第八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由若干教学环节有机组成,办班单位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自考助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九条办班单位在筹办自考助学班时,要按规定的有关开考计划(或教学计划)和考试大纲(或教学大纲),选用教材以及教学所需要的辅导材料,聘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教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Knowing what I want to do, in the dead of night, ask myself my future plans, and move in that direction to realize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的监督与管理,促进自考助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考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提供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自考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湖北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我省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工作,研究制定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政策措施,审批自考助学机构。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负责自考助学机构的登记注册、招生监管、助学活动的常规教学管理、评估检查以及其他日常事务的监管。

第五条自考助学机构及其助学活动应主动接受管理和指导。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考助学,应由学校明确工作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学校举办的助学活动。

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助学管理、指导,并接受监管及指导。

第二章审核备案和登记注册第六条自考助学实行审核备案制度。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批设置(备案)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自考助学活动,应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确保自学考试助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性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以下简称“助学班”)是以促进自学考试发展、为自学者提供辅助学习的一种教育形式。

它不同于全日制教育,不以取得学历为目的,而是为自学者提供一种补充教育方式。

三、设立与审批1、设立助学班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包括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等。

2、助学班的设立应当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并获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3、助学班的设立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符合自学考试的发展规划。

四、教学与管理1、助学班应当根据自学考试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质量。

2、助学班应当选聘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授课,并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3、助学班应当建立健全的学员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4、助学班应当建立教学评估机制,对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教学计划。

五、收费与资助1、助学班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助学班应当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方式,对优秀学员和贫困学员进行奖励和资助。

3、助学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改善教学条件和学员的学习生活。

六、监督与评估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助学班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办学质量和规范性。

2、助学班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报告,接受行政审查和指导。

3、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办学资格。

七、附则1、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提高助学质量,保障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社会助学的定义、管理原则、主管部门、申请与审批、教学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监控与评价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自考助学方案

自考助学方案

自考助学方案自考是指通过自学考试的方式来获取学历的一种教育形式。

对于一些没有时间参加全日制高等教育的人来说,自考是一种非常好的选择。

自考助学方案是指在自考过程中提供一系列的学习辅导和支持服务,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完成自考学业。

自考助学方案需要提供全面的学习资料和教学资源。

这些资料和资源应该包括教材、习题集、考试大纲等,以帮助学生系统地学习和复习相关知识。

此外,还可以提供在线学习平台和学习工具,方便学生随时随地进行学习。

自考助学方案应该提供专业的学习指导和辅导。

学生在自学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惑,需要有专业的老师和辅导员来解答和指导。

通过在线或线下的方式,学生可以与老师和辅导员进行交流和讨论,获得针对性的学习建议和解答。

自考助学方案还应该提供模拟考试和评估服务。

模拟考试可以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进度和考试水平,及时调整学习计划和复习策略。

评估服务可以通过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跟踪和分析,提供个性化的学习建议和改进方案。

自考助学方案可以提供学习小组和学习社区。

学习小组可以让学生之间相互交流和合作,共同解决学习中的问题。

学习社区可以提供一个交流和分享的平台,学生可以在这里分享学习心得和经验,相互激励和支持。

自考助学方案还应该提供学位认证和证书申领的服务。

自考学生通过考试合格后,还需要进行学位认证和证书申领,以便在就业和升学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认可和利益。

自考助学方案是为自考学生提供学习辅导和支持服务的一种方案。

通过提供学习资料和教学资源、学习指导和辅导、模拟考试和评估、学习小组和学习社区、学位认证和证书申领等服务,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完成自考学业。

自考助学方案的实施可以提高自考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学习体验,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

自考助学实施方案模板

自考助学实施方案模板

自考助学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介绍。

自学考试是一种灵活的学习方式,它为那些无法参加全日制学习的人提供了一个获取学历的途径。

然而,自考学习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需要有针对性的助学实施方案来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助学目标。

1. 提高自考学生的学习效率,确保学习质量;2. 提供学习资源和支持,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3. 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动力,促进学习成果的提升。

三、助学内容。

1. 学习指导,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包括学习方法、时间规划、复习策略等,帮助他们建立科学的学习计划。

2. 学习资源,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包括教材、习题、参考书籍等,让学生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学习。

3. 学习辅导,为学生提供学习辅导服务,包括答疑解惑、作业辅导、考试辅导等,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4. 学习评估,定期对学生进行学习评估,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帮助。

5. 学习激励,通过奖励机制、学习活动等方式,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学习,提高学习成绩。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助学计划,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助学计划,明确助学目标和内容。

2. 落实学习指导,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包括学习方法、时间规划等,帮助他们建立科学的学习计划。

3. 提供学习资源,建立学习资源库,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确保他们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学习。

4. 开展学习辅导,组织学习辅导活动,包括答疑解惑、作业辅导、考试辅导等,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5. 进行学习评估,定期对学生进行学习评估,了解他们的学习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给予帮助。

6. 开展学习激励,通过奖励机制、学习活动等方式,激励学生积极参与学习,提高学习成绩。

五、效果评估。

1. 学习成绩,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评估,看是否有明显的提高。

2. 学习态度,观察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动力是否有所增强。

3. 学习反馈,收集学生的学习反馈意见,了解助学方案的实际效果。

自考考试机构实施细则(4篇)

自考考试机构实施细则(4篇)

自考考试机构实施细则(4篇)自考考试机构实施细则(篇1)据不完全统计,自考大致有50多个专业可供考生选择,每个专业所设计的专业课程不尽相同,每个省份开设的自考专业也是不一样的。

常见的自考本科专业有汉语言文学、公安管理、律师、法律、行政管理、法律、商务英语、国际贸易、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英语教育、学前教育、教育管理、工商企业管理等。

具体情况大家可以查看自己想报考院校的具体招生考试计划。

自考考试机构实施细则(篇2)第六条省设立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指导下负责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

省考委由省教育、计划、财政、人事、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由省人民政府一位副省长任主任。

省考委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制定本省有关自学考试的文件;(二)在全国考委的指导下,结合我省实际拟定和公布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三)组织全省的自学考试工作;(四)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有关行业认定资格和水平的考试;(五)负责全省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六)指导和管理全省的社会助学活动;(七)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高等教育局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省高等教育局设立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市设立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筒称“市考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市考委的组成,可参照省考委成员的组成确定。

市考委的职责是:(一)负责本地区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二)指导和管理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三)负责本地区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的考籍管理,根据省考委的委托颁发高等和中专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四)负责组织本地区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社会助学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助学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助学机构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助学机构的运作,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社会助学机构。

第三条社会助学机构的宗旨是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帮助他们提高学业成绩,顺利进入理想的高等教育机构。

第四条社会助学机构应遵循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公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选拔,不得以学生的成绩、家庭背景等因素歧视或拒绝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社会助学机构应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机构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助学机构应设立校长或负责人,负责机构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七条社会助学机构应设立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经验。

第八条社会助学机构应设立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九条社会助学机构应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第十一条社会助学机构应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制定学习计划和目标。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二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考勤、纪律、考核等方面。

第十三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四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定期与学生家长沟通,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情况和问题。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透明、合法。

第十六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合理收取学生费用,不得违规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十七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合法合规。

第六章:社会责任第十八条社会助学机构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九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需求,提供适当的教育帮助和支持。

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模板】(沪自考委〔2011〕1号)关于印发《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主考院校、各社会助学组织: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考委〔2010〕1号)精神,现将《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等2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共同推动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规范管理工作。

附件:1、《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3、《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及年度审核告知承诺书》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一日主题词:高教自考社会助学管理细则通知抄送:全国考办、市教委、各区县教育局XX市教育考试院办公室2011年4月8日印发(共印200 份)附件1: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和XX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为确保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结合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和管理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办学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助学办学机构”)是指在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履行登记注册的各类高等学校、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办学机构。

1.各类高等学校在本市申办社会助学,实行归口管理,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向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申请社会助学登记注册。

按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不得举办全日制教学性质的社会助学。

2.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办学机构在本市申办社会助学项目,须经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资质后,由办学机构向市自考办申请社会助学登记注册。

社会助学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助学机构规章制度范本

社会助学机构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助学机构的管理,保障社会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社会助学机构,是指为社会考生提供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考前辅导等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办学、诚信办学、质量为本、服务社会的原则,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规章制度,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明确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机构的决策和领导工作。

第六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设立校长或者院长,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决定。

第七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设立教师队伍,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专业资格,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设立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透明、合法。

三、教育教学第九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制定教学计划,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教育标准的教学方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考核和管理,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和成长进步。

四、收费管理第十二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告知。

第十三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开具正规收费发票,保证收费项目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四条社会助学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购买教材、辅导材料等。

五、学生管理第十五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当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

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

广东省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发挥社会助学对发展我省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以下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及《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自学考试辅导机构,根据高等、中专教育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要求开展的辅导活动。

第四条社会助学机构可通过电视、广播、刊授、函授、面授等形式,并充分借助广播电视大学和广播电视学校的作用,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提倡业余助学与脱产助学、长期助学与短期助学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中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第六条社会助学机构应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第七条省、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助学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市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理、监督全省、本地区社会助学工作。

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全省、本地区社会助学的业务指导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社会助学管理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管理、指导工作。

第二章社会助学的申办与审批第八条省、市主管部门对社会助学机构的审批权限:(一)省属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部、省属高等、中专学校,中央和部队驻粤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社会助学机构的,向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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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自考委〔2011〕1号)关于印发《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主考院校、各社会助学组织: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考委〔2010〕1号)精神,现将《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等2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希望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共同推动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规范管理工作。

附件:1、《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3、《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及年度审核告知承诺书》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二○一一年四月一日主题词:高教自考社会助学管理细则通知抄送:全国考办、市教委、各区县教育局XX市教育考试院办公室2011年4月8日印发(共印200 份)附件1: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和XX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为确保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现结合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和管理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办学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助学办学机构”)是指在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履行登记注册的各类高等学校、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办学机构。

1.各类高等学校在本市申办社会助学,实行归口管理,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向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申请社会助学登记注册。

按规定,普通高等学校不得举办全日制教学性质的社会助学。

2.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办学机构在本市申办社会助学项目,须经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资质后,由办学机构向市自考办申请社会助学登记注册。

跨区(县)开办社会助学的,须取得办学所在的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3.本市社会助学办学机构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市自考办批准,不得跨省(市、自治区)开办社会助学活动。

4.本市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在沪招收的助学学生应持有本市户籍或在沪居住证或在沪工作的有效证明。

二、完善社会助学的登记注册制度1.申请办理社会助学登记注册须首先向市自考办出具加盖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社会助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核准后领取并如实填写《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注册申报表》。

经市自考办初步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将通过本市自学考试相关网站进行不少于15天的集中公示。

无异议者,准予办理登记注册,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可据此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未经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均不得开展社会助学活动。

2.社会助学办学机构申请登记注册时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法人证书复印件;(2)办学许可证复印件(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办学机构必须具有高等非学历教育资质);(3)合作办学须提供合作方的有关资质和合作协议书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开展社会助学的申请报告(社会助学办学机构正式行文);(6)社会助学办学机构自述报告(自学考试助学办学机构概况、生源来源、助学专业及学习者人数、助学方式及教学计划、助学管理人员情况、专职教师名单及师资情况、经费来源、收费标准、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场所的租赁合同等);(7)《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单位办学机构办学人员情况登记表》;(8)招生简章、宣传广告资料。

3.市自考办每年受理登记注册时间为5月15日至31日,逾期本年度不再予以受理。

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在登记注册时,必须签署《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办学机构登记注册及年度审核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三、加强宣传广告备案和招生情况年度登记制度的落实1.建立社会助学宣传广告备案制度。

社会助学办学机构登记注册时,须将经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资料交市自考办备案。

社会助学办学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责任。

2.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在招生宣传中,须按要求制作社会助学的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

其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文字表达清晰、准确。

除对助学机构名称、助学专业名称、助学地点、学历层次、收费标准须按要求逐一写明外,还必须明确注明“自学考试”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字样;不得使用虚假、含糊和易引起歧义的文字和用语;不得以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和主考高校的名义宣传招揽和招收学生。

3.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在每次招生前应将所设专业和拟招生人数、学习方式、师资情况向市自考办登记;招生结束后将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向市自考办备案。

四、实施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年度审核制度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应主动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本市实施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年度审核制度,社会助学办学机构每年必须参加年度审核。

市自考办每年受理下一年度审核报告的时间为10月15日至31日。

行政检查或年度审核中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的,经报XX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加审核资格。

1.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办学场所没有达到教学标准,消防安全或其他相关安全措施不符合相关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造成师生伤亡或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刑事案件的。

2.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办学秩序混乱,管理不善,导致教学质量欠佳,学生和社会反响强烈的。

3.社会助学办学机构不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和规定,乱收费或不认真执行退学退费制度,收费标准未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且未以规定形式向社会公开的。

4.社会助学办学机构不使用全国考委、市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贩卖、使用盗版自学考试教材或参与盗版教材印刷的。

5.社会助学办学机构的考生在考试中存在集体违纪现象,违反诚信考试规则,社会反响强烈的。

6.社会助学办学机构违反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不是同一主体的。

7.社会助学办学机构不履行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审查手续或未经审查备案,擅自散发、刊播不实宣传广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8.社会助学办学机构不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不履行招生登记制度,或上报统计数据严重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9. 行政检查和年检不合格的。

10. 其他违法违规办学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建立联合督导组和信息公开制度市自考办在市自考委、市教委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社会助学活动联合督导组。

督导组由相关行政部门领导,市自考委及自考办有关工作人员、主考院校专家等组成,依法检查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履行具体教学活动及相关职责的情况。

2.建立健全自考助学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办法。

每两年进行社会助学检查评估,检查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

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后可申请重新申请评估。

重新评估后仍不合格者,市自考办不予登记备案。

3.市自考办将不定期向履行登记注册、年检和行政检查通过的社会助学机构传达国家和全市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通报、通告本市自学考试的发展情况,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4.健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信息公开制度。

市自考办应及时在相关网站或媒体公告社会助学办学机构的办学,包括社会助学办学机构名称、办学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助学专业及学习者人数、学习时限、助学方式、教学计划等,及时公告每次评估的结果。

附件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第九条社会助学组织应具有与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模相适应、产权明确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教学设备和教学管理人员,保障学习者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安全条件。

第十条社会助学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应由学校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学校举办的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社会助学组织的具体职责如下:(一)依照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制定教学计划,开展助学活动,保障教学任务。

(二)聘任的专业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并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岗位职业素质和业务培训。

(三)建立自学考试学习者学习、生活等方面诉求的渠道。

(四)为学习者提供或选择专业实习实验基地,指导学习者进行实习实验;组织学习者参加实践性环节考核。

(五)为学习者提供自学考试咨询、考试报名、订购教材等服务。

第四章登记注册制度第十三条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社会助学组织应当按要求向省考办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或者登记注册审核不合格的社会助学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社会助学组织提交登记注册材料,报省考办审核并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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