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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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学校的固定资产和各种物资,是保证教学、教育、生活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使用与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的固定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学校要建立固定资总账和台账。

学校固定资产由学校后勤处具体负责管理,统一分类编号,并由后勤处建立固定资产一级台账。

三、学校的固定资产要有一位领导分管,负责全校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学校各类财产要落实到处室、班、组、人,采取谁用谁管的办法。

四、学校的固定资产和各种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物尽其用”的原则。

五、凡资产单位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列为固定资产。

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六、凡学校新购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及时录入固定资产系统。

七、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转移、出借,须报后
勤处批准后,由后勤处负责实施。

未经批准或未在后勤处办理手续,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置。

根据工作需要,如需调配固定资产,由后勤处填写调用单,调入部门负责人或专职管理员签字领用,并调整各级台账。

学校调出人员要及时交还所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私自转借他人或擅自带走。

八、学校固定资产经长期使用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损坏,无法修复继续使用需报废、报损的,须经校委会决议批准,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后方能处理。

报损的固定资产残值上交国库。

九、对不能维修和使用的固定资产,由学校提出报废申请,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后,报县主管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固定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十、学校固定资产出借、出租,必须经校委会研究批准,方可办理租借手续。

对损坏或不能按时归还的,需照价赔偿。

十一、后勤处和保管室必须每年清点一次固定资产核对数量,检查使用和管理情况,上报校方,总结经验,促进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每学期学校后勤处的台账应与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总账核对一次。

每学年学校对固定资产清点一次,做到账、卡、物相符。

同时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十三、固定资产如有丢失,按“公物损坏赔偿制度”执行。

镇中心小学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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