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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
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党办发[2009]6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4
【实施日期】2009.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党办发〔2009〕6号)
各旗县区党委、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0月14日
呼和浩特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为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决定机关,市纪委、监察局、组织人事部门为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执行机关。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工作部门为本地区、本部门所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决定机关,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为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机关。

第三条问责决定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受理问责执行机关提出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建议,听取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作出问责决定,受理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书面申诉,责成问责执行机关做好相关问责的执行工作。

问责执行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收集和办理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线索,对问责线索进行调查,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办理问责决定机关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全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范围包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
导成员;旗县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市、旗县区两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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