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小水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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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小水电项目建设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10
•【字号】渝办发[2012]40号
•【施行日期】2012.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利水电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小水电项目建设的通知
(渝办发[2012]4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积极推进中小水电项目建设,增强全市供电保障能力,实现“十二五”期间全市共投产中小型水电项目200万千瓦,开工170万千瓦的目标,缓解我市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电力供需矛盾,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电源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1] 61号)和《关于加快中小水电建设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45)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中小水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电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全部实行划拨地政策。
中小型水电项目(含经批准的技改扩容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政策,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8] 128号)规定执行。
即:免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城镇建设配套费;免缴征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但应完善有关手续。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成部分、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及
建设用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即征即返的方式办理。
中小型水电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确定收费项目。
二、2011年7月1日以后中小水电工程建设(含经批准的技改扩容项目)新产生的建安营业税全额用于补助该项目。
对2011年7月1日以后新投产的中小水电项目(含经批准的技改扩容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产生的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定向补助该项目。
三、适当提高上网电价,简化水电价格分档分类。
装机总容量5万千瓦(含)以下机组,2011年1 2月1日以前投产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 29元;2011年12月1日及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 30元。
装机总容量5万30万千瓦(含)的机组,2011年12月1日以后投产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 32元。
四、对2007年起核准的中型电站(5万-30万千瓦)、2009年起核准的小型电站(0.1万-5万千瓦),以及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的新增容量部分,且于2011年7月至2015年投产的机组,实行临时激励补贴政策。
上述机组于2011年7月至2019年的上网电量,山市级财政按0. 02元/每千瓦时标准予以补贴。
享受激励补贴政策机组和增效扩容电站的增加容量,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五、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实施整体开发的水电项目实行流域电价,流域电价在新投产机组标杆电价基础上参照激励政策标准核定。
流域电价与激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六、有关发电企业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中小水电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尽快分解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快中小水电开发建设进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渝府发(2011)61号文件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1-145精神,优化中小水电开发建设环境,大力推进中小水电开发建设。
七、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对中小水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按季度(每季度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情况。
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十二五”中小水电项目建设任务表(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