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申领、换发新的内河《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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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申领、换发新的内河《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01.01.11
•【字号】沪公发〔2001〕8号
•【施行日期】2001.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申领、换发新的内河《船民证》、
《临时船民证》工作的通知
沪公发〔2001〕8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严密水上户口管理,维护水上治安秩序,保障水上生产、运输安全,根据公安部《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通知》规定,市局决定从2001年上半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申领、换发新的内河《船民证》及《临时船民证》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换发范围
凡常年在本市内河船只上工作、生活或不定期轮换在水上从事生产、运输活动,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包括船民户、船舶集体户和户口登记在陆上的船上员工),除在沪中央各部所属国营单位职工外,均属申领、换发范围。
户籍属于本市常住人口的船民,申领、换发《船民证》;属于外省市流动人口的船民,申领、换
发《临时船民证》。
新的《船民证》使用期为3年,到期按规定换发。
新的《临时船民证》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应向签发机关缴销或换领。
二、申领、换发手续
凡符合上述发证范围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向本市水上公安机关申领、换发新的《船民证》和《临时船民证》。
本市杨浦区、虹口区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向杨浦水上派出所申请办理;闸北、普陀、长宁、徐汇区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向曹家渡水上派出所申请办理;其他区、县的单位和个人,向属地水上派出所或警察署申请办理。
申领时,需填写“申请登记表”,交近期免冠半身正面一寸照片2张。
新的《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在贴照片时加盖公安机关“船民证专用章”钢印,经塑封后有效。
三、证件启用时间
新的《船民证》、《临时船民证》从发证之日起启用。
1997年制发的《船民证》、《临时船民证》,使用至2001年3月31日止,2001年4月1日起作废。
换领新证时必需收缴旧证。
四、证件的制作、印发及收费
新的《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及“申请登记表”等,由市局水上公安局统一制作印发。
新证收费标准经市物价局核准,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柒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这次申领、换发新证工作数量多、要求高、时间短的特点,指导各水上派出所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掌握申领、换发范围,认真登记审核,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各有关单位要发动和依靠地方有关党政组织和管理部门,教育广大船民自觉遵守规定,按时申领、换领新的《船民证》或《临时船民证》,确保申领、换发工作顺利进行。
(三)2001年4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要督促各水上派出所(警署)结合破案打击、清查整治和日常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证件查验工作,发现证件逾期及无证者,应按照《户口登记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四)2001年2月1日至2001年3月31日,市局统一组织为期两个月的集中申领、换发新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抓住契机,认真组织实施。
集中申领、换发新证工作结束后,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并写出专题情况报告,报送市局水上公安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〇〇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