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宪法精神看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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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精神看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建立
【摘要】随着现在饮食的日益多样化和食品生产行业责任心的缺失,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出现。
在这种情况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千呼万唤始出来。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核心精神,要深刻的解读我国《食品安全法》,必须从这一核心精神出发,分析“人的尊严”是如何在《食品安全法》中得以体现,并结合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经验,给出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建议。
【关键词】宪法;食品安全;人的尊严
一、宪法的核心精神解读(一)“人的尊严”是宪法的终极合法性基础
宪法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对人权的尊重。
如果人权在宪法中得不到充分的尊重,那人权在公权力前,将显得渺小,人的尊严会遭到肆无忌惮的践踏。
所谓合法性,并非一定要符合法律的形式化、体系化,通过立法程序即取得合法性效力,这种实证主义、法条主义式的理解还远没有触及到法律合法性问题的精神实质。
法律真正的合法性基础不在于强制,而是在于人们对法律正当性的认同和对它的信仰。
但只有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宪法,并充分尊重人民的尊严,宪法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
排斥“人的尊严”的宪法无法得到人们真正地认同,比如说,那些法西斯制定的藐视人性和践踏“人的尊严”的法律,都是一些缺失合法性基础的“非法”[1]。
因为每个公民对法律充满信仰和认同感,法律就无需它的强制性。
相反,法律一味的强调它的强制性而无法获得人们的信仰和认同,那必将是失败的法律。
因此,人们主动遵守和信仰宪法,并不是对那些技术性规则的顶礼膜拜,而是对存在于法律规则背后的那种关于维护“人的尊严”的理念的承认和信仰。
因此关乎“人的尊严”的宪法才会获得终极意义上的合法性基础。
(二)“人的尊严”是宪法最高的价值追求
宪法是实现人类价值追求的重要工具,是人类根本的社会规则,因此宪法就必然内在地包含有一定的价值追求,所以,合乎价值理性的宪法所包含的价值追求则必然与人类合理的理想化的价值追求相一致或接近。
这个最高的价值规范就是“人的尊严”,“人的尊严”是最高的善,是最高的价值,是一切人间价值的根基。
因为,“人的尊严”直接来自于人本身,来自于人的真实生活和最终价值理想。
它并不需要过多的理论证明,而只是表明了人对自身关注的合理态度。
因此,将“人的尊严”设定为最高价值追求是最为合理和正当的。
所以,考察宪法是否与人类合理的理想化的价值追求相符,就必然的要考察它是否与具体的价值目标一致,同时,又是否符合人类价值追求的最高理想。
正如英国法学家卢克斯所说:“西方的宪政理论秉承了“人的尊严”的价值原则[1]。
宪政理论接受了相对的价值客观主义的思想,“人的尊严”被设定为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最高价值而加以追求。
(三)宪法必须以合法性的程序来制定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合法性基础,也就是说,宪法的合法性,不在于法律的强制,而是人们对法律正当性的认同和景仰,这样,才能使社会哲学理想转变为一种有效的法律。
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人们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或者更好的生活,人们会通过契约的形式放弃或者让与部分权利,这就是最初的法律,这样方式符合当时人们生活的需求,所以当然得到人们的认同。
到了启蒙运动时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显得越来越重要,人们倡导理性主义的法律观,主张政教分离,限制王权,这当然也符合时代的发展,得到了人们的认同。
所以,只有符合时代需求和顺应民意的法律,才会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景
仰。
(四)宪法上的基本人权皆是由“人的尊严”引申而来
通常认为,现代人权具有普遍性、不可侵犯性,以及固有性三大特征,其中的固有性被称为最基本的特征。
宪法的固有性,是指人权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当然的权利,人权不需法律的赋予。
人权它是一项特别的权利,一个公民之所以拥有这种权利,原因只有一个,因为他是人[2]。
因此,人权的最终依据是来自于人自身,只要是人,从脱离母体开始,就成为了人权的主体。
而人权就是保障人尊严生存的最重要手段,人权的基本根据就是“人的尊严”。
立宪主义国家用宪法明文来保障人权,其实,就是将先于宪法存在的权利,用宪法的形式来确认,让它成为宪法规定的权利。
其目的是显而易见,是为了确保个人在社会中的自由与生存,从而保护个人的尊严。
也就是说,宪法保障人权的根据,不用祈求神或者自然,只须要以“人性”或“人之尊严”为根本依据。
人权的设立,是为保障“人的尊严”不被国家、社会和其他一切个人所侵害。
这个理论体系,不仅得到了各个立宪国家的承认,同时也是全世界人权规则的固有法理。
当今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一致认可基本人权既包括生存权、财产权、平等权、经济自由权、迁徙自由权、发展权及隐私权等实体性权利,也包括沉默权等程序性权利。
这些基本人权已经呈现制度化趋势进而实现有关人的尊严和潜能的特定观念的社会活动。
但尽管如此,人权与“人的尊严”是相当不同的观念。
“人的尊严”正是人类所应实现的终极价值目标,是实体性的权利。
人权不过是为了实现、保护“人的尊严”而想出来的一个手段而已,是程序性的权利。
与人权相比,“人的尊严”更具有终极意义,是人权保障的价值根源和基础。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核心精神(一)我国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和功能
《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科学而全程监管、提高监管成效和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3]。
《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就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让人们首先感觉到的,就是其概念的转变,“卫生”变为“安全”,这种转变,改变了以往以食品的外在为主要监管对象的模式,今天更多的关注到食品安全的内在因素,转变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
两字之差,也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对人民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尊重,体现了我国立法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更好的贯彻了宪法的精神。
(二)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监管和处置
1.《食品安全法》实行全程监控和分段式监控,完善了监管体制,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都在《食品安全法》的监管之下,这种无缝式监管,也是食品安全立法中最核心的关键所在。
食品产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它的生产链比较长,“从农田到餐桌”要经历多个环节,原来的监管机制是食品卫生部门一家负责,如此多的生产过程,让卫生部门有点力不从心,出现食品卫生监管的真空地带在所难免[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