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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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
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6.14
•【文号】国人厅发[2007]68号
•【施行日期】2007.06.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启动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
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全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关于实施“千家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162号)要求,现就启动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要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征集毕业生见习单位,按照不同专业类别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并选择制度健全、见习效果较好的见习基地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候选单位。
二、建立第二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工作由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共同组织实施,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与省级人事部门名义共同授牌、共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级人事部门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事厅(局)要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审核标准》(见附件1)推荐见习示范基地候选单位,并对其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候选单位报人事部审核批准后,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与省级人事部门名义共同授牌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要指导被授牌的见习示范基地按照《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毕业生的待遇和安全,切实组织好毕业生见习工作。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要在2007年7月31日前分别推荐上报5-15家见习示范基地候选单位,并填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2),报送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审批。
附件: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审核标准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附件1: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审核标准
1、见习示范基地应为具有一定规模,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适合毕业生见习的岗位,并对就业见习工作有高度积极性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中属企业性质的单位,各项指标应达到中型企业规模。
2、见习示范基地应当能够保证连续三年内平均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至少在100个以上,并且留用人员人数要在见习人数的10%以上。
见习岗位应当尽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实际,具有一定管理或技术含量,有利于发挥见习生的专业特长。
见习时间一般应不低于三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见习示范基地应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章制度,同时应具备较为完备的培训教育体系,能够按实际需求进行岗位培训。
4、见习示范基地应当具备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能够对参加见习的毕业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5、见习示范基地应能认真接受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的监督、检查与指导。
能够按时上报见习生招收计划,包括招收人数、招收专业、见习时间等内容,对技术性较强或有特殊要求的岗位能提供岗位要求说明书。
按时对见习中的各种情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并能够按规定提供除国家承担费用以外的见习生基本生活补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基本保障。
6、见习示范基地应能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见习基地管理工作,认真解决见习生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见习结束后,能够对见习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依据此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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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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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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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人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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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工作部门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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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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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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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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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其中企业应有生产规模,近三年来的经营状况,技术力量水平等介绍│
││(此处可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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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岗│见习岗位数│拟招收人员数│见习时间│
│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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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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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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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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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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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单位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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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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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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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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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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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