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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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八日,公安部消防局会同铁道部、交通部、民航局公安局消防处召开协调会。

对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的职责范围作了进一步划分:
一、铁路的客货列车、车站和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等单位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的消防监督工作,由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

二、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区域内的一切建筑、设施、驻港单位和直接为航行服务的客货运输站(点)、货场、航修厂(站)、通讯导航站(台)、油库、物资器材库等消防监督工作,由交通港航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

三、民航机场内的一切建筑、设施、航空器和所属单位,机场外直接为航空运营服务的油库、仓库、导航台、发射台,军民合用机场民航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由民航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

四、铁路、交通、民航系统设在城镇的其他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

五、涉及城镇建设规划的铁路、交通、民航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验收。

六、各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业务指导。

各地可根据此划分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协调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监督范围和职责,防止失控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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